[分享] 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當年年終獎金支給爭議

作者: NFTU (全教總)   2017-03-01 11:04:08
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當年年終獎金支給爭議 已修法解決
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05年8月以書函指示,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非屬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所列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轉任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職務,該
段契約進用任職年資不得併計,以致衍生如桃園市、新北市等主管機關擬追回年終獎金之
爭議。
全教總知悉上述情事後,偕同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陳請立法院張宏陸
委員協助關心本案,宏陸委員於同年11月邀集教育部與新北教產、全教總召開協調會,促
成教育部著手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教育部106年2月3日發布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
三條第三項修正增列:「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
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
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並增
列第四項:「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
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換言之,原擔任教保員如於八月轉任幼教師,當年度
之年終工作獎金,8-12月部分由12月在職的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以幼教師俸給核
支年終工作獎金,1-7月份部分則由原擔任教保員之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分攤支
給年終工作獎金。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自101年4月27日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前述法規修正增列事項係向前適用修正,意即溯及101年4月27日後聘
任者,皆得適用此次辦法修正內容。
全教總感謝張宏陸委員關心教師年終獎金支領權益,促成本案從法制面合理解決,也特別
感謝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等夥伴之協助。全教總也呼籲各校,在依規定
扣回老師年終獎金涉及教保員任職比例的部分之同時,應協助發文提醒前任學校或幼兒園
,應予分攤核發該部分之年終工作獎金,以維護教師權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