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十九次年改會議:制度轉換及信賴保護

作者: blueman1025 (己不欲,勿施人)   2016-11-22 14:02:00
【年金改革第十九次會議摘要】: 制度轉換及溯及既往的討論
(7分) 刪除「五五專案」,訂有一年過渡時期,以101年1月1日開始。
退休再任職禁領雙薪,以100年1月1日開始。 (3個月過渡時期)
(31分) 劉亞平委員:「三層年金制度」「政府要付最後責任」「18%領取修正」
「三層年金制度」
第一層:《基礎年金》
→ 滿足年滿65歲的基本生活,比照老農津貼 (約8000元)。
第二層:《保險年金》
→ 以勞保為基礎,整合農漁勞軍公教國民保等,
不得低於平均國民每人月消費 (約19000元)。
第三層:《職業年金》
→ 就是我們的退撫基金。
以上三層年金制度所得替代率建議「80%以上」,並認為政府可以運用
可用資源(意思就是挹注稅金)來達成這個目標。
「政府要付最後責任」
恩給制是國庫編列預算,而儲金制就以當初政府說好要領多少,
就該領多少。
「18%領取修正」
等國家破產了再來談公益原則,退休金是薪資的延遲給付,
不可以以粗暴的方式來減少退休金。
(46分) 郭明政委員:「制度轉換」
退休金的領取是保障你退休後適度的經濟安全,這牽涉到工作問題,
以美德兩國(65跟66歲退休年齡)為例,延後退休或是提早退休都會
影響到退休金領取金額的問題。
(1:00分) 黃臺生委員:「政府要遵守信賴保護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1:03分) 黃錦堂委員:「跨新舊制的制度轉換原則」
根據717號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是可以作合宜適度的更動,
但是要設定一個緩衝期來讓降低衝擊。
有人認為公務人員跟政府簽訂契約後就變成「神聖且不可更改」,
其實不是正確的說法。
舉加薪為例,那為何是全體的軍公教人員也跟著加薪(這是有誤的)
然後又舉了錯誤的例子(國民旅遊卡)………
(1:08分) 劉亞平委員:「政府不要與軍公教為敵」
強烈呼籲成立爆料中心,把不公不義公諸於世。
(1:24分) 劉侑學委員:「老年貧窮問題」
若是老年給付過低的狀況下,壓力勢必回到子女身上,
這絕對是要以稅收來因應這問題,因此稅制改革也須同時進行。
(1:28分) 李來希委員:「改革過程需要溫和、穩健、漸進」
舉勞保的延後退休為例,10年才開始延後退休,每2年延後一歲,
並且讓受保人可以自行選擇新舊制。
澄清國旅卡是犧牲不休假獎金才有的,寧願廢掉這制度換回原本的,
調薪調高沒有違反勞動契約,降低才有,這是勞動關係法的原則。
(1:34分) 馮光遠委員:「溯及既往」
解釋溯及既往並非要回已得者的利益,僅是典章制度的修正。
(1:40分) 張美英委員:「以18%為例來希望改革能溫和穩健」
法不溯及既往,對於已退休者不能更動。
(1:45分) 葉大華委員:「退休給付不應有職業貢獻度的差別」
慢慢走向整合制的年金制度,就不用比誰貢獻度大,
跨新舊制人員要合宜合乎比例原則去做適度調整。
(1:45分) 葉大華委員:「退休給付不應有職業貢獻度的差別」
(2:05分) 邵靄如委員:「制度轉換以及信賴保護原則」
回應黃臺生委員所舉的美國退休金改革為何大都選擇舊制,
是因為兩者制度間差異不大(替代率48% VS 55%);
以私校制度為例,民國99年起改為儲金制,
在職人員所有薪資一體適用,並非比較好而沒有反對意見,
而是求全體人員及未來參加的人能有均衡機會領到退休金。
(2:32分) 李來希委員:「717號解釋」
這份解釋的重點在於「信賴保護跟公眾原則跟比例原則」之間的權衡。
溯及既往要非常謹慎小心,私校年金溯及既往的問題由教育部買單。
凡是溯及既往,即便是福利性的給付都應該盡量避免。
(2:39分) 黃錦堂委員:「溯及既往的再解釋」
信賴保護原則不僅是717號有做解釋,有更多的案例可去查詢。
因為跨新舊制領取的過於優渥,優渥到前後三次來做調整,
因此法律只要在合宜且適度地緩衝過程後即可做更動。
(2:42分) 黃臺生委員:「舉美國為例強調信賴保護原則」
以美國伊利諾州對芝加哥政府「以財務失衡為由降低給付」提出
違反州憲法的報告,內容指稱財務危機不得作為放棄法律原則
的一個藉口,公務人員與政府訂立契約則應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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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底下是我經由司法院的網頁所查詢到有關「信賴保護原則」
的解釋案,以供各位做參考。
472號【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之規定違憲?】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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