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意蕭曉玲復職 北市教局撤銷原解聘函

作者: getwild (@@)   2016-09-21 17:48:39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9-21/77472
同意蕭曉玲復職 北市教局撤銷原解聘函
新頭殼newtalk | 呂佳峻 台北報導
發布 2016.09.21 | 05:08 PM
針對前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爭議,台北市教育局21日表示,基於原處分不當,教育局
予以撤銷原核蕭曉玲解聘案函文,解聘處分也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自始無效。
對於蕭曉玲解聘案,監察院於102年3月糾正北市府有違失之責,北市府廉委會也在日前完
成調查報告後,建議撤銷解聘處分,會中並決議,全案調查報告及聽證紀錄移由北市教育
局,以簽報市府同意撤銷解聘處分。
教育局表示,為求周延及慎重,重新檢視中山國中處理過程,發現有6項未盡周延之處:
1、中山國中先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行政處分後,即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曉玲,惟一事不應該
二罰。
2、中山國中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曉
玲解聘案。
3、中山國中原認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曉玲拒絕輔導容有
疑義。
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其
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為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
5、中山國中以幾近相同的事實行為,先行判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後又改
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
6、中山國中認為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曉玲的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
為畏途等情事,並列為不適任事實之一,但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
討空間。
教育局指出,該案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之處,故當時處理該案人員尚無違法之處。不過
,教育局也說,經參酌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北市政府廉委會聽證調查報告,且經多次邀
集法務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予以撤銷原核准蕭曉玲解聘
案的函文。
教育局表示,撤銷原核准解聘函後,中山國中解聘處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無效,
但因中山國中目前已無音樂教師的職缺,教育局將另外協調安置蕭曉玲復職。
蕭曉玲2007年因為反對時任市長郝龍斌所推出的一綱一本政策,控告其強推政策違法,事
後卻遭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但監察院事後報告又糾正市府,
教育局終於在21日撤銷原處分。
作者: kinglong6158 (King)   2016-09-21 18:29:00
所以有這件是真相的卦嗎?到底是被迫害還是事主本身的問題啊?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6-09-22 00:47:00
酬庸?人家被惡整都失業10年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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