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考績四條二

作者: minder   2016-09-10 08:44:35
這個應該算立法上文字有問題吧
因為四條一跟四條二的法規都是「合於下列條件者」
以字面上來說就是要全中
這也就是為什麼請事病假超過14天的
第四目過不了,就只能來四條二
假設一個老師只是因為身體不好常請假
其他表現都很優良
這時候他會符合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
等7項
但第四目過不了
接著就會開始討論他符不符合四條二的各目
如果他表現良好
當然同時也會符合四條二的以下條件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再加上第四目請假14~28天這個
代表他四條二全中,就拿四條二,也符合法規了
但照這個邏輯
我只要不請假,再怎麼擺爛都不符合請假14天~28天
四條二是不是就可以沒有全符合,不會被打四條二了呢?
照法規的解釋的確是這樣沒錯
但實務上怎麼可能放任這樣的事情發生
所以實際上的作法都是要求四條一要全中
四條二只要有中幾目就可以了
比如說不符合四條一的「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但委員討論後手下留情,覺得他還算「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因此給個四條二
不然一般來說沒有請假會弄到四條二的一定都是狀況很糟
真要認真起來
給你個四條三的「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你的考績就GG啦
總之這是法規文字的問題加上實務上考核會不想當壞人
才會有這種奇怪的結果啦
※ 引述《Pokering (牌隱)》之銘言:
: 請問教師考績打四條二(乙等),是否要全部項目都符合才能列為這等,
: 如果事病假合計未超過14天,可以列四條二嗎?
: 有同事問人事,人事說不用全部符合,但是自己google相關規定,應該是
: 要全部符合才可以。
: 學校有位老師(不是原po本人)因故被打四條二,但他請假低於14天,申訴
: 的話成功機會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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