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台北市華江國小代理教師甄選

作者: kosaku (叮噹)   2016-07-05 19:36:51
二、甄選類科及名額:
1.資訊專長代理教師 正取1名、備取2名
本職缺需俟聯合甄選教師分發後確認職務,可能為代理教師
兼任資訊組長或是系統師代理教師。
2.如職務確定為代理教師兼資訊組長佔懸缺。
1.如職務確定為系管師代理教師,為教育部補助之代理教師,非本市編制內代理教師,
爰未有編制內代理教師之交通費、文康活動費等。
聘期:
1.職務如確定為代理教師兼資訊組長
,聘期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
105年8月1日以後到職者,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1.職務如確定為系管師代理教師,聘期自105年8月22日起至106年7月21日止。105年8月
22日以後到職者,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一、 每人限擇一類別報名。
二、報考資訊專長類代理教師,俟聯合甄選教師分發後確定職務。(職務性質不同將影
響薪水及各項福利,請報名者特別注意。)
三、應試者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不足額錄取。
四、甄選後同學年度內本校如有新增代理教師缺額,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由該類
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音樂鐘點代課教師 正取1名 備取2名
代課教師,以鐘點費支薪,每週約6節
1.105年8月29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2.105年8月29日以後到職者,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三、報名日期:
(一)第1次招考: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9時至12時止。
(二)第2次招考【因1招無人報名或錄取不足額,辦理第2次招考】:中華民國105年7月
12日上午9時至12時止。
(三)第3次招考【因2招無人報名或錄取不足額,辦理第3次招考】:中華民國105年7月
18日上午9時至12時止。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華江國民小學人事室(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250巷42弄
2號,電話:23064352分機171)。
五、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需填列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六、報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七、報名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
2.
(1)第1次招考:持有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2)第2次招考:持有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修畢報考類別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第3次招考:持有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修畢報考類別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畢業者。
3.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倘報名時
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4.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65歲以下(民國40年8月1日以後出生)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特殊資格:
1.報考體育專長類代理教師,以具備游泳教學資格,並配合學校團隊發展-具籃球或扯鈴
之專長者優先錄用。
2.報考資訊專長類代理教師,具資訊相關背景為佳。
2.報考音樂鐘點代課教師,以音樂相關系所畢業者,優先錄用。
(三)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
務期滿,並取得報考甄選類別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
(四)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報考國民小學教師之證明文件。
(五)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
無效。
八、應繳驗表件:【報名時請繳交下列資料A4大小之影本各1份(報名表需正本),並依
順序排列。正本當場驗畢後返還)
(一) 報名表 (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二) 國民身分證。
(三)
1.第1次招考: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
2.第2次招考: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或職前教育課程修畢證明書。
3.第3次招考:報考類別之教師證書或職前教育課程修畢證明書或大學畢業證書。
(四)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含中譯本)及經教育部認定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 簡要自傳。
(六) 切結書。
(七) 自備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乙紙(未檢附者,恕不寄發成績單)。
(八) 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下列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若檢附,請依下列順序排列,並影印成A4大小另裝訂成冊)
(一)身心障礙手冊。
(二)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三)其他專長證明文件。
九、甄選方式與成績計算:分試教(佔總分50%)及口試(佔總分50%)
(一)甄選方式
1.試教:試教時間約10分鐘。
(1)以報名順序為試教順序。
(2)報考體育專長類代理教師以康軒版六上體育任一單元為範圍,自訂教學內容與教學
演示。(如有籃球或扯鈴專長者,能以籃球或扯鈴教學演示為佳)
(3)代理教師兼導師以國語翰林版二上任一課為範圍,自訂教學內容與教學演示。
(4)報考資訊專長類代理教師以巨岩scratch 2.0 open book任選一單元,自訂教學內容
與教學演示。
(5)國小音樂鐘點教師以藝文領域康軒版五上任選一音樂單元,自訂教學內容與教學演
示。
2.口試:約10分鐘(依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行政管理
及偶發事件處理等評定)。
(二)成績計算: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凡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
錄取。
十、甄選時間與榜示:
(一)甄選報到時間: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6日上午8時20分至8時40分。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3日上午8時20分至8時40分。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19日上午8時20分至8時40分。
在本校人事室親自報到並依報名順序參加試教及口試,逾時15分鐘報到者取消甄選資格。
(二)放榜: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6日下午6時前。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3日下午6時前。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19日下午6時前。
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
十一、申請複查成績之時間及方式:
(一)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4日上午9時至12時。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20日上午9時至12時。
應考人如對複試成績有疑義,請持身分證並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於上開期間以書面向本校
人事室提出申請。
(二)複查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十二、錄取人員報到:
(一)時間: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5日上午9時至12時。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21日上午9時至12時。
(二)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華江國民小學人事室。
(三)錄取人員請攜帶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報到以棄權論。
(四)經甄選錄取者,其教師資格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
得異議。
(五)報到後二星期內應繳交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之體檢合格證明書(含最近3個月內
胸部X光檢查),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註銷錄取
資格。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錄取者應參加本校舉辦之教師專業知能研習課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二)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代理教師之獎懲比照專任
教師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者,於本校網站公告。
(四)本簡章自公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議後隨時補充、
修正,並公告本校網站。
附註: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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