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 台中市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介聘

作者: hd (就這樣)   2015-05-11 22:49:00
各位老師好,
經過台中市議員江肇國先生,
https://www.facebook.com/TC.AKuo?fref=ts
今天下午與台中市教育局副局長以及中等教育科薛股長促膝研商
先前台中市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於2015-05-01所發佈公文,
http://imgur.com/z0QhHqQ (此為備份圖案.原文很神奇地消失了)
所敘述,市外介聘需實際服務滿兩年的規定,
因有違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97043號評議書之意旨,
應讓實際服務滿兩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有機會補件.
副局長承諾,這個消息將會在明天對各校人事主任宣布.
為了讓各位有更多時間準備,特在此分享.
江議員很熱心幫忙,請大家一起在他臉書按讚!
作者: CityHunter17 (道因風雅存)   2015-05-12 19:23:00
推二樓,自己在考之前本來就要衡量了;不然就是等四學期要考去別的外縣市,自己本來就要衡量了;說難聽點,如果你家有癌末病患,你自己還要考去外縣市,那也是你自己的選擇,不是嗎?你要怪誰?你也可以選擇留在當地陪家人,老師也只是一份工作,是你把這份工作看得比家人重,不要一副很委屈的樣子,自己的選擇要自己承擔,成熟點,老師。我早就遇到,我家人生病,我女朋友為了跟我在一起,選擇不去外縣市考公立,今年到現在只有開一個第一志願缺,沒考上,所以留在這邊私立,到底是誰在自以為是?你們說的狀況,我都有!不要以為世界都需要繞著自己轉,我之前高雄前同事,她為了家庭,她都選擇考高雄的學校。相關規定,在簡章上本來就有,這在考試前本來就該衡量。如剛剛不小心按到,抱歉。如果像eva9654講的,家裡有不知道是否能活過一年的癌末病患,或是自己家庭在這縣市,然後還要考其他縣市,那這是誰的問題?不就是自己的問題。至於規定合不合理,就需研究舉例,另外討論,在沒更改前,就照規定走。當然規定中有通融要結婚者服務兩學期,可經學校同意,這點教育局要遵守,但是有些老師以為這點是只要我提出來,學校就會通過,很奇特的想法。至於生活不便,我覺得就像上面老師講的,在考前不會生活不便,考上就生活不便,真是很有趣。唉唉,開始人身攻擊囉,你可以不認同我的講法,這沒關係,然後開始用一堆難聽的字眼加在我身上這就是「老師」囉還有我沒講的話,請不要當成我講的,好嗎!這位「老師」,請理性點很簡單囉,你覺得違法,你就去告,請他改成合法的但是有些只是自己自以為是的想法,不要當成理所當然你確定社會大眾現在都站在老師可以早點介聘這邊?衝撞體制,要看怎樣的衝撞體制,像去年的學運,我就蠻贊同的,我也有去參加,但是eva這個叫衝撞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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