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我該爭取權益還是隱忍下來? 超鐘點!

作者: yusaku (yusaku)   2014-10-21 12:03:20
目前所謂的超鐘點費是指國中小教師課稅配套減課之超時鐘點費,跟以往的超鐘點費不同。更非兼課費,依據101,9,18台人(三)字第1010173663號函釋[另「兼課」應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其鐘點費由他校依鐘點費基準規定發給。]
也就是說教師在校內授課時數[超過]法定核定時數叫超鐘點費,跑去外校上的超時鐘點費叫兼課費。
超時授課鐘點如何計算?
全校所有班級之法定每週總節數(不含輔導課等)-全校教師之法訂核定節數-各類專案之減課節數(如專輔減課,國教輔導團輔導員減課等)=全校每週總超時授課鐘點費
而教育部每學期會補助20週的超時授課鐘點費和勞健保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機關負擔額給學校支應。
依超時授課辦法規定學校之超時授課鐘點[應]聘請具有1.合格教師資格誒,2.受過教育學程,3.大學畢業人員代課。代課人員每週授課以20節為上限。
如果招聘不到代課教師或代課教師數量不足消化超時終點,才[得]由校內教師兼代課。但是每週兼代節數不得超過6節,教師每週總節數不得超過20節。全校教師總兼代節數亦不得超過全校每週總超時授課節數。
舉例說明:(以國小為例,國中比照)
A師為導師,核定節數為16節/週,課表排19節,超時3節。
B師為導師兼專輔教師,核定節數為16-4=12節,不得超鐘點(因為專輔辦法有規定專輔不得超鐘點,不得回代減課時數)
C師為組長兼國教輔導團輔導員,核定12節,減2節,應上課10節,C師自願回代輔導團減課,沒有超時鐘點費,有輔導團減課專案代課費。
課稅配套減課超時授課鐘點費不是採上幾節課支付幾節課方式支付,而是按週支給。
例如A師103學年上學期星期五有1節超時鐘點,可是103年10月10日星期五為國慶日放假一日,依規定學校依然要支付該日超鐘點費給A師。因颱風、地震等天災放防災假時比照國定假日辦理。
學校依課程計畫舉辦之全校或全學年活動如運動會、各類比賽、戶外教學等造成該師無法上超時鐘點課務時亦比照國定假日辦理。
假如教師因請假無法上超時終點課務,則該節超時鐘點費由代課老師領取。
超時授課鐘點費經費每學期由教育部撥款委託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撥給各校公庫,再由各校公庫定時核銷。專款專用不得挪他用,每年執行率須達九成以上,並列入該縣市績效考評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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