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作者: 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2014-09-18 01:17:46
舉例都舉不爭議(一個老師帶著一兩個學生過斑馬線)
或過當者(要打斷人腿骨那個)
意義不太大
在站導護的老師擔心的也不是這種行為
我來舉例 O大你說說看
導護教師在專心看路口車流 看著路旁隊伍前頭學生還算守秩序
誰知後頭學生推鬧
一推之下 其中一個學生突然闖入車道車流中
致使用路人煞車不及撞傷學童及另一用路人
此時導護教師是否應負擔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將導護解釋成 "只需協助合於交通法規的行為"
故不會有不應負擔的責任上身
所以不會不對等 所以只要遵循消極依法行政原則 無需法源
所以是合法聘約...
...
現實呢? 真的不會有法規本無要求教師的法律責任上身嗎?
本屬家長對幼童照護的法定責任 以一條無法源授權的聘約就可以合法轉移給教師?
一條聘約就可以超越法律 將教師只限於校園內教學行為的注意義務延伸至校園外?
現在的情況是: 政府同意為教師負擔校園內教學行為的注意義務的疏失時扛國賠
但政府有同意這種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外嗎?
政府沒同意的話 會扛國賠?
結果就變成遵循公務人員行為的人民無法得到國賠保障...
不管看教師或看人民 都有權益受侵害的情況
為何O大一直主張沒有人權益受損? 主張無法令授權也沒關係
如果到這裡你肯停下來想了
那我們來談一下
你一直喊合法聘約合法聘約的事
我來講清楚好了
本想用提問點出讓你知道要談"合法"要更嚴謹一點
可是看你好像都不碰這些爭議 就要主張合法...
我來說說吧
你要將某一事項列入聘約且是有效合法聘約
1.內容合法 2.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這一點我就不多說了 程序合法的技術問題你也有注意到
你誤用的是將"遵守聘約行為的法"當成"聘約內事項的授權法源"
(所以我先前才用買賣人口列入契約也無效來說明,可是你好像沒看懂...)
內容合法要怎樣去想?
所謂之合法是存在有適用的法律規定並遵循之
你要主張原本法律沒有規定到的注意義務列入聘約
那要有法律授權 或法律授權的命令規定到該事務 不能只是聘約層級
政府要同意某類公務人員有該事項的注意義務
要考量得有:
選適合專長的某類公務人員+相關課程&訓練+能力驗證
不要使該類公務人員 工作量/工時 過大過長到超過人體可負擔程度
避免其注意力/體力下降 致使疏失機率可能提高 (例如目前消防人力吃緊一事)
政府方對於要求的勞務給付相對等的報酬能不能編得出經費?
要是萬一有執行疏失時 怎樣補救因此受害的公民
...
確認這諸多考量都沒問題 現實條件下都可以落實了
可以確實讓該類公務人員對該事項"有能力盡到"注意義務了
於是
可以同意來進行下一步 制定法律要求某公務人員有某種事項的注意義務
相關的細節 救濟 賠償等等
使得這事項的注意義務可以真的實踐 成為"這事項"的法源
不是主張契約簽訂跟遵守契約有法源
因此寫入契約的事項無法源 變成可成立&有法源
(先前O大你舉例的教師校園內教學行為 那是有法可依的合法事項 但導護無法源)
...
沒有現存法律的授權 僅以程序合法就主張可列入聘約
可以讓政府對於自己沒驗證過的注意義務背書...?
我一直要O大你面對 說明白的
請說清楚導護教師是否需為用路人(含學生)校外違反交通規則用路行為負責?
就是要你面對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外這件事
更深的用意就是當你想到要求教師將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地外
沒有法律授權 要求教師負起校外交通注意義務 可以列入行政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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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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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學校與教師對於學生身體、生命安全,負有避免發生侵害行為之安全注意義務,
此種義務存在於校內一切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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