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9-17 12:54:36
比較多推文,直接回了
: ※ 編輯: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07:03
: 推 ottokang : 教育部承認沒有法源要當"義務" 09/17 11:04
: → ottokang : 可沒有明說說站導護不行,不然請大家訂到聘約幹麻 09/1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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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你能證明教師不用阻止學生(也是用路人)的違規行為
: 也不用為此所產生的傷害附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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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確可以主張寫進聘約沒問題 因為沒有觸犯民法247-1約束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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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 只要不能免除教師站導護要負擔我說的這些賠償責任
: 要遵守的行政原則 就不是消極的行政原則
: 而是積極的行政原則
: 也就是要有法可依 有授權 可以有相關的行政行為
教師什麼時候有阻止學生或路人違規行為的"義務"?
今天學生在學校偷東西,你看到當下球棒把他腿打斷
難道可以說我是阻止他違規,所以免除責任嗎?當然不是啊,就像我前面說的
手段要適當,舉旗吹哨當然是適當行為,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把他拉到手脫臼
法律的授權?就聘約授權我來導護,教師法不是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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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就像老師指導團隊不是義務,但是老師能不能指導團隊 09/1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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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內工時內的學習活動 不要跟學校外工時外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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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你的身分是公務人員 就要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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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要保護遵循行政行為的人民 就要使該行政行為的效果可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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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校地內工時內 教師對像是學生的教學行為
: 與校地外工時外 教師對於其他用路人的管控行為
導護我可沒有說是管控行為,指揮的號誌、不是老師,老師只是協助
你是做導護,不是做交通指揮,是做學校相關、教學相關的行政工作
這跟校內外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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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者不能這樣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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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況且我從來沒有解釋過老師有站導護的"義務" 09/17 11:06
: → komuroboy : 既然沒有義務 結果不去站還要被你說成是違法 你真神 09/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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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19:06
: → komuroboy : 單方面設置的聘約 你當是神一樣的準則 不是很懂法? 09/17 11:08
: 推 ottokang : 定在聘約就是義務,合法定在聘約有啥問題? 09/17 11:11
: → ottokang : 不然你覺得值日夜是不是義務?值日夜當然不是啊 09/17 11:11
: → ottokang : 但是訂在聘約是不是義務,當然就是啊 09/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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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然是 行政程序法何需要求行政聘約要受民法247-1的約束
: 直接規定寫成契約者一律強制成立就好了不是?
寫到聘約當然是合法寫入啊,我不就說了合作社寫在聘約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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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上面的函釋不就說明了 09/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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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認為該函釋早晚也會被打臉
等打臉那天叫我,現在沒有打臉就是照函釋走,你要就行使抵抗權接受處罰
不然就訴願讓司法機關決定函釋的合法性
而不是「喔!我覺得違法,所以不依法行政,但是機關不能處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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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民法247-1我不是回應了嗎?沒有違反這條 09/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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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沒有回應給付對等在哪?
: 需不需要背我說的那些賠償&法律責任
: 要背 就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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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是一樣"全然無關" 09/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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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怎麼不想想狼師說的那種說法也是有連結?
: 你要查的話甚至現在還有某些縣市有規定學校合作社要點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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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裡頭也有合作教育一詞 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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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的解釋擺一邊?
合作社要點不就說違法了,那就去改啊,跟導護的關係是啥?
狼師我前面寫一堆違法、手段不正當的地方,你只抓一個教育相關是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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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值日夜已經有函釋說明了並非全然無關 09/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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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包含給付對等意義在內
: 要求教師值日夜的給付是甚麼?
: 沒有給付對等 就要考慮民法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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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ottokang : 加班費、補休啊,上面的函釋又沒有討論這個 09/17 11:21
: → ottokang : 他沒有給付,那就依法處理啊 09/1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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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的加班費夠多的話同意算對等 只有補休我不同意叫做對等
: 教師工作是種偏責任制的工作 補休並不會減少工作量
補休有沒有對等不是你可以決定的或同意的
《公務人員保障法》23條:http://goo.gl/Qp4KGc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好吧你說老師不是公務員,那這個函釋
http://goo.gl/LkZxvH
考量現行學校內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技工工友
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釋(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
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導護如果主管認定是加班,給予補休是合法的補償方式,豈有加班費算補償
但是補休不算補償的道理?
如果你說老師是責任制,補休不會減少工作量,所以不算給付
那教育局會非常高興,因為責任制,導護補休也不用給了
依法執行聘約可是老師的義務,但是老師是責任制,所以還是要做這個工作
確定要推動老師是責任制的觀念嗎?我很想要工時快點入法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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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 要教師擔負法律&賠償責任 給予的法律支援保障 報酬不對等
: 校方不敢給公文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也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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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又一樣又是民法247-1 導護列入聘約只會成為無效力聘約
其實前面都寫過了
給予法律的支援保障 => 依照聘約執行學校職務
報酬不對等 => 補休
校方不給公文 => 聘書、或是校務會議通過辦法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 請證明「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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