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quickgun與zamp的終身水桶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4-07-09 09:05:08
人總有犯錯的時候,犯錯所採取的處罰必須要終身剝奪某一種權利時
代表所犯過錯所造成的影響巨大且無可彌補
就跟法律上要判人死刑與褫奪公權終身的意義一樣
那麼,大刀一揮砍人砍起來很爽,但是,砍人的人要想想
自己究竟何德何能有權力斷人生死?自己的權力來源是否又有足夠的正當性?
的確 quickgun兄與zamp 為反規定是事實,
但問題是 此兩位網友 參與板上討論,給予板友多元思考的助益
與他們違反板規所造成的傷害 Z 是否大於 B ?
另外該思考的是關於守規矩的精神,是否就是代表世界上最崇高的絕對價值?
某些看似完全循規蹈矩,完全遵守規定,但無形中造成的傷害,
是否比起某些違反規定的行為還要來的巨大?
比如說某位餓了三天的遊民因為餓到受不了,所以去小七偷了塊麵包,
但被店員發現扭送警察局面對檢察官時,檢察官說偷竊是公訴罪,
罪不論大小均需秉公處理,所以你即便快要餓死
也不能以這種理由當作阻卻違法的事實
偷竊就該面對法律制裁,因此就把他起訴了,法院也判刑定罪了
在上面的過程中符不合規定? 在法律角度來說,
這樣的判決簡直是正確的不得了,
列入法律的教科書裡當作違法者死的經典判例絕對沒有問題
但,好像在絕對遵守規定符合法律正確的現實底下,
同時也有種奇怪的感覺一直揮之不去。
56號教室裡奇蹟作者雷夫老師,借用科爾伯格道德發展層次論說
這世界上最高的道德層次,並非遵守規矩
遵守規矩只是在該理論的六種層次中落在第四層次而已
比起"遵守規矩" 這個道德層次更高的道德價值,
還有第五階段"體貼某人" ,與最高第六階段"依照心中原則" 行動
雷夫老師也說這個世界要進步,光靠守規矩是不夠
還有人必須要能夠超越規矩,
某些時候要挑戰規矩衝撞規矩,
以追求符合人間社會更高層次的公義價值
美國文學家梭羅所提出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也有同樣的精神
如果馬丁路德金恩只停留在"守規矩"的思考層次的話
那麼,美國黑人可能到今天都還循規導矩當著乖巧順服的奴隸
漢納鄂蘭所著:平庸的邪惡一書中也有提到類似的觀點: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2185
前納粹德國的官員艾希曼,是納粹處理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大屠殺的負責人,
。面對指控,他振振有詞解釋他的所作所為都是「聽命行事」、
「執行上級交代的任務」,甚至自認工作表現可圈可點,
1962年5月31日,艾希曼被處絞刑。
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她發覺被視為「殺人魔王」、
「死刑執行者」的艾希曼,
根本不是人們想像中的惡魔,
他只是個平凡人,沉浸在官僚體制中而漸失人性,
同時也凸顯了他傳達並執行命令,完成交付任務的「平庸」性格。
漢娜.鄂蘭因而認為,人類屠殺中,
真正可怕的是在某些機制與邏輯下的「平庸的邪惡」,
因為任何人都可能是艾希曼。但「平庸的邪惡」又是怎麼來的呢?
鄂蘭認為是缺乏思考能力。哪種思考能力呢?
艾希曼無能力思考:「我能跟作為死刑執行者的我共存嗎?」
所以一個奉行"守規矩"的平凡小人物,竟然成為了舉世聞名的大惡魔,
因為他堅持遵守規矩,讓無數猶太人死於他的"服從聽話守規矩"精神之下
還有一個例子是在當年東西德時代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
東德有一個名叫亨里奇的守牆衛兵,
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里奇受到審判。
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
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
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
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
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
https://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603947.A.6B3.html
由上述兩個例子可以看出 "遵守規矩" 並非人類價值的最崇高表現
所以,你大可主張quickgun zamp 兩位違反規定罪該萬死永久水桶乃是終極的正義
這當然正確的無與倫比,也符合規定的文字意義
但我也要提醒你,除了看你努力刪文桶人之外
我好像沒看你發甚麼文參與板上討論,
還有最近的看板已經被教師互調徵代課之類文章淹沒了,
這裡已經快要不是教師討論板,
應該正名為教師互調與徵代課工作發佈板才對
這是你這個板主在遵守規矩的激神底下想要創造出來的看板性質嗎?
所以你在這麼"守規矩"的行為底下
對提升教師板討論風氣的貢獻
比起quickgun zamp 兩位來說
究竟孰優孰劣?
我坦白說,就我個人立場而言
我覺得他們兩個對這個板的貢獻都比你還要大
以前人家說的那種萬年不下台老國代,
明明尸位素餐卻死賴著不走這種狀況
對比起本板板主任期悠長的歷史,也很容易讓人誤會不是嗎?
不好意思我絕對不是再說你尸位素餐
我只是再說你當板主這麼久了
是不是也該考慮重新改選了?
如果忙到只有時間刪文桶人沒時間發文討論的話
也許找個更有時間更有熱忱的人說不定會更好
你也可以比較不用那麼辛苦不需要面對偶爾會被誤會的聲音不是嗎?
還有如果quickgun 跟zamp 都被桶了
我鼓勵你們兩個另外再成立一個教師工會討論板好了
我一定支持,還會號召公民團體來贊助
這裡就直接正名成"教師互調與徵求代課工作發佈區"討論板吧
要討論教師工會真正該討論的問題,
也許到新看板討論會更好一點
這樣,兩邊都可以遵守各自的規矩,不也很好嗎?
你就不用冒著好像動不動把板友永久水桶
心中自認無比正義又被人嫌棄
落得委屈無限作的辛苦卻又被嫌到口水亂吐
何必呢?
說完要桶我也請便,特別拜託的就是要桶人刪文之前請將本文轉寄給我就是了
我想這樣應該是有符合雷夫老師所謂比遵守規矩更高的道德層次:
" 體貼某人" "與遵照自己內心的價值準則" 才對吧
※ 引述《YOPOYOPO (加百列的痔瘡。)》之銘言:
: 先聲明:我完全不認識這兩人。
: 在本版我也算常露臉了,但自始至終只有跟兩人文字往來,
: 他們是男是女是圓是方,在哪所學校任教哪科,一概不知。
: 因此,我要講的事情不涉及私人利益。
: 如果我認識這兩人還出來幫他們護航,我出門被車撞死。
: 我,YOPOYOPO所言,句句屬實。
: 首先,造成處罰的爭議性文章已經被刪除,且是一個月以前的事情,
: 在缺乏證據以及過時已久的狀況,判到終身水桶,我覺得挺嚴重。
: 我念歷史不念法律,我缺乏法律常識,這是千真萬確且我很清楚的。
: 在本版常發文的幾個人中,要比嘴賤,沒人比得過我,這點本大叔很有自信。
: 至於quickgun與zamp,如果各位去查他們的發文,
: 會發現這兩人的回文或推文,激動歸激動,但都相當中肯且實在,
: 只是他們跟我一樣,懶得用有禮(偽善?)謙虛的詞去包裝他們的言論,
: 但並非出於惡意,只是嘴賤成習慣。
: 嘴賤技能滿等滿技的我,當然很清楚:言論態度無禮,不等於言論內容無理。
: 在我發文的此時,他們已經被終身水桶,無法發文。
: 所以我替他們寫這篇求情文:要罰可以,但處罰應不至於到終身水桶。
: 教師版如果少了這兩人參與,會少很多實用直接又中肯的建議與迴響。
: 他們常針對教育現況提出辛辣犀利的批判,也對版友的求助與發問熱情回應。
: 如果因此而被終身水桶,這是教師版的損失。
: 我很確定:我說的是事實。
: 在我混教師版的初期,教師版每篇文幾乎都是紮實批判教育現況與提出建設性改善之道,
: 到現在只剩互調、問薪資、找代課、譙校/組長、這間私校好嗎、揪出國伴、夢到某校....
: 當然這些是重要的資訊,但我們越來越只關心自己,少有或懶得去關心大環境。
: 可能我們無力也無心。
: 因此,quickgun與zamp願意為了眾多版友的問題與教育環境發聲批判,
: 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
: 特別是zamp,他(她?)是我少數認定真正言之有物的版友。
: 各位可以去看zamp的回文,與搜尋zamp在實習教師/教師版的回文與推文,
: 你當會認同我。
: 儘管他們的發言態度有時的確直接辛辣或令人難以忍受。
: 但我相信他們的善意並不等於他們言詞的無禮,
: 畢竟,他們的言論、意見與回文是值得參考的。
: 當下此刻,他們無從也無法為自己解釋或辯駁。
: 而我一向講話不要臉,所以便不要臉的當仁不讓出來講講我的意見。
: 我希望版主能慎重考慮對這兩位資深版友「終身」水桶的必要性。
: 這在法律上應該稱「比例原則」吧?
: 還好,這詞我懂。
: 當然最後決定權在版主,
: 但我仍要為這兩個素未謀面,從不認識的戰友講講話。
: 至少,這是我能為他們做的第一件,或許也是最後一件事。
: 我說完了。
: 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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