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

作者: rpg (rpg)   2018-03-09 11:57:41
聯合
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9927
18年前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單戀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追求遭拒,
將張姓女子撞昏後塞入後車廂,再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
事後還企圖取巧脫罪,最高法院在2009年判王鴻偉死刑定讞,
但法務部遲未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認為這起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
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以及平等及比例原則,
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2000年8月,當時20歲的張雅玲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33歲),
兩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
發現王開著白色賓士車等在家門口,張女因拒絕上車激怒王,
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並將其抱上車放進後車廂開車離開。
途中王一度停車開後車廂察看,發現張女甦醒,
王竟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4刀,然後關上車廂繼續開車。
後來王到淡水商工路旁草叢打算棄屍,發現張女還有呼吸,
於是再度拿刀朝其頭、頸部狂砍96刀,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才停手駕車逃離。
全案纏訟9年,經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14日,以王鴻偉行凶手段兇殘為由,
判決死刑定讞,當時張女父親得知判決結果後說:「好啊,判死刑就好。」
不過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
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
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
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時指出,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死刑確定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
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因此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希望藉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能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指出,本案在高院更七審判決王鴻偉死刑,
量刑時已就王鴻偉有無「教化可能性」,依據其查所得的各項證據資料,
並參酌王鴻偉的智識程度、素行、犯罪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狀、
及其犯罪後態度等因素,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
(即無教化可能性)」,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稱疏未調查情形。
至於非常上訴指稱本案未考量被告顯無悔意的量刑事證,
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指出,
高院更七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後並無真誠悔意,
此屬於量刑採證,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提到,
本案不適用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
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要件」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王鴻偉所犯是否符合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
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時採證認事的職權,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事項;
況且,本案在2009年5月14日判決定讞,而公政公約於2009 年 12 月 10 日
始由總統發布施行,判決時並不適用公政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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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偉等待死刑執行期間,廢死團體不斷聲援,阻擋執行
去年我有寫一篇打臉檢察總長為了替王鴻偉脫罪
故意捏造事實的文章
https://disp.cc/b/163-9Vxp
他原本一審被判無期,二審開始被判死刑的原因是
他在父母跟哥哥來會面時講的話被錄音
檢察總長說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可是他被錄音的內容是,叫爸媽不要付錢,以免賠了錢又沒有兒子
拿那筆錢去買通法官救他出獄
二審審判長庭長蔡炯燉指出王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不過根據檢方提供王某羈押期間會客錄音資料顯示,
王某告知其母勿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http://old.ltn.com.tw/2002/new/may/23/today-c4.htm
二審因為那段錄音被認為沒有悔意,所以無期被改成死刑
之後家屬才趕著賠償
檢察總長說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現實是這樣
====
當天王鴻偉殺人棄屍後,把賓士車丟路邊,找他哥哥開車載他去淡江大學,
回家後再假裝車子被偷,家人帶他報案車子遭竊,
但是警察已經根據他開車撞人時被目擊者記下的車號鎖定他
他裝無辜說自己在淡江大學運動時車被偷走,所有的事都跟他無關
他媽在旁幫腔:我兒子連一隻螞蟻都不忍心踩死,
怎麼可能殺人
之後在他的指縫發現死者的皮屑組織,他才坦承犯案
殺了人的王鴻偉,以為將犯案凶器扔棄,謊稱轎車失竊,
就能輕易騙倒警方,但他的一舉一動,行蹤早已被鎖定。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2015
作者: redial (小姐變成媽)   2018-03-09 12:15:00
台灣的法網破了好大一個洞
作者: eipduolc (松尾健太)   2018-03-09 13:26:00
這總長.....被拒絕追求哪算什麼情變難道見笑轉生氣這動機還不夠卑鄙嗎而且第一刀是衝動,後面175刀難道動機不卑鄙嗎?事後還想脫罪,難道還不夠卑鄙嗎?
作者: asukasherry (小啊)   2018-03-09 14:31:00
只有第一刀說得過去,後面100多刀可不是這個理由吧…
作者: camellala (茸硬抬名器)   2018-03-09 14:49:00
反對廢除死刑
作者: QBFox (love & peace)   2018-03-09 15:54:00
如果可以財產充公一輩子做苦力就讓他活下去也無妨。
作者: trauma (黑夜中的黑煙)   2018-03-09 18:30:00
18年過去了,快判一判吧,這樣下去雙方都痛苦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8-03-09 19:14:00
浪費人力物力跟時間…
作者: atoom (atoom)   2018-03-09 19:35:00
唉...納稅錢都浪費在這種地方上
作者: psyche (時間不存在)   2018-03-09 22:30:00
這麼多有教化的可能,怎不帶一個回自己家教?沒有對不起他,不欠他什麼,還被砍,教化什麼?
作者: DragonQuest (尚未認證通過)   2018-03-09 22:34:00
這案子十八年了 真久
作者: navy1109547 (酷爸)   2018-03-09 22:40:00
棄屍地點在淡水商工路巷子,每天經過
作者: uwanosora (宇田川町で待っててね)   2018-03-11 02:22:00
好扯的案子
作者: ItjustLove (只是愛你 )   2018-03-11 07:08:00
是有多想紅 才會想提非常上訴啊?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8-03-12 23:08:00
提上訴的真是噁心
作者: leemachi (leemachi)   2018-03-13 03:07:00
現在社會,殺死人的,政黨輪替,就會減刑,關個幾年就會出來了,真是悲哀把人砍成這樣還叫有人性?!
作者: shihhanhan (小妹)   2018-03-21 02:53:00
提上訴的是不是有收錢?
作者: DRAWER (DRAWER)   2018-03-23 21:32:00
這男的是畜牲 他們是一群人出遊過 但女生從沒答應過他追求什麼狗屁情傷 就是有錢媽寶覺得女的不給他面子 憤而殺人人 男的家裡是淡水大地主 哥哥還算成材 兇手是大禍害真以為有錢就能擺平一切 冤死的女生不會放過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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