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台灣憲法即能參與國際社會(上)◎宗像隆 …

作者: iamgirl (我的心還在放暑假> <)   2004-06-12 13:54:25
制定台灣憲法即能參與國際社會(上)◎宗像隆幸著/侯榮邦譯
(台灣日報 2004/06/12 )
2006年行使公民投票通過台灣憲法,2008年取代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新憲法若能實
施,台灣就成為一個與世界其他各國平等的獨立國家進入國際社會,同時也能確立台灣
的安全保障。但是,據說台灣政府的方針,縱使制定新憲法也不改變中華民國的國號,
這不禁讓筆者感到驚訝。因為保持中華民國國號,台灣在國際上將繼續孤立,台灣的安
全保障體制無法確立。
維持現狀政策須變
台灣政府或許可考慮美國的「維持現狀」政策,而採取這種方針。但是,美國的「
維持現狀」政策,只不過是為了暫時的權宜措施之產物,惰性地繼續30數年,卻看不到
解決台灣問題的根本戰略。台灣若一直處於國際孤立的狀態下,台灣海峽的危機將日趨
升高。中國不斷擴大軍備,配置許多飛彈瞄準著台灣,並威嚇台灣謂若不接受「統一」
不惜行使武力。將來中國成為強大的軍事大國,若發生以武力攻擊台灣的情形,美國將
被情勢所迫,與中國戰爭或放棄台灣兩者非選擇其一不可。任選其一都不是美國所希望
的。當然亞太地域的和平與安定將會崩潰,日本和東南亞諸國也將面臨重大的危機。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
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可見對他國以武力威脅與行使武力為國際法嚴格禁止的行為。本來,中國對台灣的武
力威脅是屬於國際的制裁對象的不法行為。中國之所以能避免制裁,是因為以美國為首
的大部分國家都認知「一個中國」,所以容許中國以「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國內問題,
並非國際問題」為藉口。但是,中國與台灣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國家,這是一個儼然的事
實,「一個中國」僅是虛構。不以現實為前提,而基於虛構的問題,當然無法解決自不
待言。台灣的人口約2,300萬人,世界192國之中居第41位,面積約36,000平方公里,介
於比利時與荷蘭之間的廣度,國民所得約13,000美元,佔世界第25位的經濟先進國,而
且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這樣的台灣為什麼非繼續被排除於國際社會之外不可呢?
台灣若成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國家,就不允許中國對台灣的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台灣的安全保障將獲得確保。台灣政府不可追隨美國的「維持現狀」政策,而應該說服
美國改變台灣政策。
放棄中華民國國號
台灣首先需要做的是放棄中華民國的國號,因為國際社會不能接受中華民國的國號
。假使中華民國的國號可以通用的話,中華民國應該還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聯合國憲章第23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安全理
事會常任理事國。」其中沒有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所以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是基
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阿爾巴尼亞決議案而來的。
阿爾巴尼亞決議案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在聯合國中國唯一的合法代
表,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以及在聯合國的一切機構驅逐」。聯合國驅逐的不是
中華民國的代表,而是蔣介石的代表。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而消滅了
,這是聯合國的解釋。所以雖然聯合國憲章記載中華民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卻是中華
人民共和國。從聯合國決議案後已經過30年有餘,其解釋在國際社會已經固定化,這種
解釋現在當然無法改變。台灣為了要和世界其他各國並列為獨立國家,受國際社會的承
認,除變更中華民國的國號別無他途。這1971年的聯合國的決議(以下簡稱"71年決議")
對台灣來說具有利與不利兩方面。有利面為意味著聯合國認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從而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71年決議舉行之際,台灣存在有以蔣介石為總統的
中華民國,有效統治著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具有人民與領土,而有政府有效統治
的狀態下,國際社會有承認其為主權國家的義務。但是,若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聯合國自不能將其驅逐。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欲將聯合國的會員國驅逐需要安理會的建
議(聯合國憲章第6條),且需要聯合國大會3分之2的贊成(第18條)始得通過。安理會
提案驅逐中華民國,很明白的,美國一定會行使否決權,故要驅逐中華民國是不可能的
事。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的國家,使其加入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且若能僅在國民大會舉行表決,那麼中華民國將以一會員國
留在聯合國。
確定台灣法律地位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言「蔣政權若留在聯合國,不要加入聯合國」,使熱心促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各國藉「台灣地位未定論」以否定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文書簽署之日,依據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的一般命
令第1號發令。這是指示各地的日本軍應對誰投降的命令,這與美軍佔領日本,蘇聯軍
佔領滿洲同樣,蔣介石政權的佔領台灣應該是一時性軍事佔領而已。但是,佔領台灣的
蔣介石政權,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為根據,解釋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人
民共和國也引用此解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但是
,開羅宣言是第2次世界大戰中的1943年,羅斯福美國總統、邱吉爾英國首相、蔣介石中
華民國總統三者會談後發表談話訊息而已。台灣不屬於美國也不屬於英國,縱使記載台
灣給與中華民國,也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
對日本警告投降的波茨坦宣言添記開羅宣言中無效的條項也不能因而成為有效。隨
著戰爭的領土變更,原則上依據和平條約的規定。但是1951年在舊金山締結的「與日本
的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島,惟未言及其歸屬。因此包括美國、英國、日
本多數國家都持「台灣、澎湖島的法律上地位未定」的見解。台灣的法律上的地位若未
定的話,中華民國則沒有國際法上承認的領土。中華民國領有金門與馬祖,卻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領海內之中國沿岸的小島,領有他國的領海內的小島,也不具備主權獨立國
家的必要條件,沒有國際法上承認的領土之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而
消滅,這才是正確的解釋。蔣介石政權只不過是佔領台灣的權力集團而已,所以阿爾巴
尼亞決議案始得記載「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以及一切聯合國機構驅逐」。同時
依據71年決議聯合國確認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中國治台不合時宜
71年決議當時,中國也知道阿爾巴尼亞決議案若通過,聯合國將承認台灣的法律上
地位未定。美國總統尼克森的特別助理亨利‧季辛吉於1971年曾訪問中國兩次。季辛吉
在第二次訪問時,於10月21日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舉行會談時有如次的交談。
周恩來:「問題在其他的決議案,
即謀求日後包含聯合國席位的中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法律上的權利。
此決議案之下,不可能插入關於台灣的地位的條項,
若該案通過,將形成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季辛吉:「阿爾巴尼亞決議案也是嗎?」周恩來:「有那樣的危險性。」
 『周恩來季辛吉機密會談錄』(岩波書店2004年刊、159頁)
所謂「其他的決議案」是意味著美國案以外的決議案。周恩來或許想檢討阿爾巴尼
亞決議案方式以外有否將蔣政權驅逐的手段。但是,因找不到其他好的方法,雖然事前
知道將承認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也不得已接受71年決議。
今日的台灣問題是因71年決議將蔣政權從聯合國驅逐而產生的。其結果,台灣人民
全體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成為國際社會的孤兒。本來中國代表權問題是代表中國的到
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蔣政權的問題。也是那一邊代表中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
事國的問題。
(作者為亞洲安保論壇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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