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文章大概就知道問題在哪裡 誰該當issue owner1.主管機關是南市府工務局 業務單位公園科,公園自治管理竟然自101年發佈起都沒修過,條例第9條第5款把它開罰載具定義清楚很難嗎?
https://reurl.cc/xN8zQz你舉台中的例子幫南市府說話其實講不通 台中自治條例最新版110年修的,而且明確定義汽機車,但電動輪椅也一同被執法才衍生爭議,但跟台南完全不修法跟不執法是兩回事2. 實務上我認為公務局開罰作業可能不符政府作業上經濟效益,他們每個開罰要現勘要簽辦,經濟上應由警察局作業,這些非警察局主管影像要怎麼定期進到警察局系統、符合警察局開罰影像標準,要跨單位整合,很明顯台南市沒整合過,靠工務局執法,警察局不介入,所以工務局有科技執法也不會用,它開罰事情一堆又麻煩,白癡才跟你開罰3.我認為最快速的解決方式 就要求由工務局主own,撥一筆錢給警察局,協調警察局公園內新設科技執法, 就不存在系統跨介面問題,後續直接由警察局開罰不然參考其它縣市執法方式再來說自己沒執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