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台南市新市某藥廠,離職預告天數不足是勞基法16條條款,又因勞基
法26條條款資方不得扣除勞方薪資作為賠償,今天與公司提出疑問後,給出答案如下圖:
https://i.imgur.com/EEdiXG9.jpg
不解的是底薪如何扣除至剩下1萬六千多?低於勞基法合理嗎?應按比例計算當月薪資扣
除未上班天數為當月薪資,不因扣除了未上班天數又扣除了他們認為因離職而造成的損失
算在本薪內。
平常上的專業課程,卡在下班後開課,沒上課會影響年終獎金,去上課又沒給予加班費。
(有些許半強迫上課)
目前打給勞工局說是不應該扣錢,是不是要向勞工局申請勞檢才會有更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