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 東區生產路367巷與生產路口
徵求內容:監視器、行車記錄器影像資料、目擊證人
109年9月6日13:00左右發生的車禍,對方在近四個月後過世,家屬提告,因此我目前是交通事故過失致死涉嫌人,上週車鑑會開會,我意外發現初判表顯示的行進方向與我在109年11月申請的結果不同(對方由左轉改為直行),而目前警方與雙方都沒有影像資訊可還原真相,車鑒結果是雙方同為肇事原因。
因而在此尋求一線希望,並提醒大家,一定要保加重的責任險,它跟強制險一樣需要被強制的重要。我是這次事發才知道這個保險(這是我騎車20年來第一次發生事故到警局做筆錄,平時騎車時速超過60會害怕,看到龜速車或游移的會離遠遠)
還有,我在當下先協助陪伴對方至救護車到,接著配合警方完成現場的初步蒐證,警察就給我一張單子,上面寫著到警局做筆錄的時間,就在約莫2小時後,做完筆錄,我就到急診室陪伴對方到轉普通病房等隔天開刀。
至今我很後悔,當初為何要那麼冷靜與同理對方,因為醫護人員的本能,在急診室我比他的家屬還像家屬,餵他喝水,陪他聊天。在警局做筆錄時,我冷靜理性的闡述事發經過,還幫警員校對筆錄裡的錯別字,即使我仍驚魂未定,但該死的醫護訓練本能就是讓我呈現一付正常運作的樣子。
就在將近四個月後的某天晚上22:00,剛下班到家就接到警局打來要我馬上去做筆錄,因為對方家屬提告,這一兩天就要相驗,我必須完成筆錄,才能跑程序,該死的同理心又出來了,我想著讓對方早點完成相驗,才能早點安息,又剛好要跨年連假了,我今天不去完成筆錄,就要等過一個連假。於是拖著疲憊的身子前往,完成筆錄已過午夜,隔天早上我還有病人要照顧,警方告知我若是隔天早上就要相驗,強烈建議我要請假到場(沒出席怕對我不利)。直到凌晨一點半,我還接到勸說到場的電話,離上班時間只剩六小時,還是半夜,又是跨年假期,小醫療機構根本抓不到人
調班,所以我選擇放棄到場,留守工作崗位。
分享這麼多,是要說,即使我仍會保持善心及同理心,但發生車禍,一定要盡快跟對方表示調解的意願,不要想著讓對方好好療養,等人好了再說,尤其是有累疾慢性病的老人家,如果對方支持系統又脆弱,常更換照護者或與家屬關係不良的,更要謹慎。
並且,有權在心理/生理穩定的狀態下再至警局做筆錄。此外,即使只有小擦小碰也要到醫院驗傷,免得像我一樣,落入單方面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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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勿徵求法規禁止項目以免觸法
5.不重覆主題的徵求文,10日一篇,比照交易文1-1-2處理。(視情節輕重違著可水桶)
重覆主題徵求文,一個月限一篇。如徵Line群組、寵物徵認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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