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stFilco (Filco)》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文章中有提到一位員警,范原通。
: 這位員警呢,應該也是很認真,幾乎隸屬於第一分局的交通檢舉都會讓他承辦。
: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這個但是),
: 他對於民眾的疑惑與問題,是無法「有效地」溝通、解決。
: 讓我先下個結論,「跳針」。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第一封信)
: 范原通的理由是,這照片呢沒有超過「三分鐘」,且不知道「駕駛座有沒有人」,
: 因此依照法令,不得開罰。
: 我回信問他:請問,「停紅線可以超過2分鐘,但不到3分鐘?」
: (第二封信)
: 范原通又貼了一些法條給我:包括「臨時停車」、「停車」、「禁止臨時停車」等。
: 因此這輛車的狀態應該是,「臨時停車」或「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 不管哪條,理論上都可以開罰。
: (第三封信)
: 所以我又回覆他,這輛車是「臨時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 問他以上事實錯在哪?
: 范原通回答,「本案駕駛座未明確,即無法認定是臨時停車、停車或其他情形。
: 謝謝你的來信」
: 到這邊我得先講一下感受,這樣跳針式的回答能給人民滿意的答案嗎?
: 問題的癥結點在那邊不解決,一直跳針有用嗎?
: (第四封信)
: 最後我又問范原通,關於「其他情形」是否有法條規定?什麼叫做「其他情形」?
: 范原通回答:
: 「依照處罰規定必須有確定違規情形,
: 而本案有法條臨時停車及停車適用罰則不同,無法明確違規事實,
: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
: 檢舉違規證據需以科學儀器取得,
: 若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 其他情形包含:例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突發狀況等不可抗力
: 所以我說嘛,台南交通這麼差,原因有二:
: 一、民智未開(人民不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右轉、違停、不戴安全帽等。
: 誰敢說今天自己出去一趟,完全沒看到的? )
: 二、部分警察散漫(今天他都沒開走,你跑得比他還快?你當吹哨者是瞎子嗎?
原文恕刪,借文詢問
鍵盤小妹我剛搬來台南,前幾週去新樓做檢查,等公車的時候看到違停很不高興,因為後
面還是天橋下坡,一下來很多公車很容易堵塞交通,我已經很矮了它這樣停我哪看得到公
車,遂上網檢舉,提供這樣的照片(含經緯度)。經過一週多後被這位員警回覆我的照片
沒有時間地點及具體違規態樣。
我覺得我的照片很明顯無人在駕駛座,公車停車的地方也不用數什麼一分鐘兩分鐘吧?為
什麼警察可以不裁罰啊?
後製上去會被說我後製嗎?現在警察不會用EXIF嗎?還是說台南就是這樣我爽停就停??
???
另外就是,崇明維達館外面晚上有很多人停放愛車在這個白色網線上,有時候連續停了兩
三台車上也沒人,不曉得是不是就是因為台南東區的警察很友愛市民,所以大家也都這樣
停放?還是小妹我交通常識匱乏,望台南板板友多多提攜解惑...
https://i.imgur.com/sMv2dU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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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6uRAvsV.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