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問題想請教一下
自家土地門口水溝70%遭人侵占堆放垃圾 回收物 雜物 盆摘 曬衣架,
讓我通行不方便 且有礙觀瞻,
但我請警察來處理
警察跟我說:如果要檢舉必須要檢舉整條馬路從巷頭到巷尾....
還暗示我說其實對方只有侵占我土地門口水溝蓋70%,
我還有30%可以通行....(這算是歪理嗎?)
可是我的土地只有整條巷子的4分之1,
其他別人土地門口水溝被堆放雜物我不想管,
難道不能只檢舉自己土地門口水溝被侵佔嗎?
(網路上查不到這種檢舉整條說法,怕是台南特有的專法 想說請教一下鄉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