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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peratorxx (縱橫股市)   2017-05-05 13:54:27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2qAURq ]
作者: valender (槍在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罪根本補習班日常
時間: Thu May 4 23:02:52 2017
之前被戰,說我不懂228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怒查一波
先說刑法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先說結論
1.補習班老師可以適用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補習班老師。
2.補習班老師犯221強制性交或228利用權勢性交根本補習班日常,幾乎年年有判決,有個
還同時搞三個。
3.被害人僅需要主觀上認為在權勢底下即可適用,甚至連「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
,老師會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這種都採納,然後這個案子也是媽媽和老師認
識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訴,196過程
4.這些補習班還只是偶爾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師住同一棟樓,如果林父母有和陳師
認識,委託照顧,比一般補習班根本,還要有上下監督從屬關係,更符合228條之要求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權勢性交罪沒有年齡適用,不要再扯滿16歲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過一段時間才報案,不要再跟我說當下沒強烈反抗就是
合意,有的當下沒有強烈反抗都判強制性交了,所以我說,林女案應該是至少有228但有
機會有221。
7.以下證據都沒有精液或驗傷單,都是靠自己的陳述或證人陳述啦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師GG敗訴
中場補充 證據能力:可以做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證明力:有證據能力之後,多有說服力
9.根據101台上4363,日記可以為傳聞證據,林女網誌可以為傳聞證據,採訪我覺得說謊
可能性低,應該也可作為證據,小說我不確定,但小說應該沒有過往案例,若父母能證明
其所述為身前自傳,不無可能吧。
10. 父母轉述意見可為證據,以下有個案例A女崩潰跟父母說被侵犯過程父母轉述,法
官採信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與人證的證詞,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以假設在網誌與採訪有證據能力,小說有待參考的情
形判決也都是自己陳述和人證陳述作為判決基礎
所以跟你說,法官跟我們一樣啦,就是看網誌看採訪看小說還有聽他父母講的辦案啦,只
是法官對於網誌對於採訪對於小說怎麼解讀,就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但不要以為他比較厲
害,法官也是用經驗論理法則啦,就是社會常識啦
12.所以我覺得當初就是怕被告通姦啦,但現在人都死了還怕屁,但是裁量還是在法官
只能說有機會,但我覺得看起來不會1%這麼小 少說有個兩成甚至更高吧
13. 補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轉述給親友可以出來指證,甚至是精神科醫師
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所以親友勇敢站出來越多人,勝訴機率越高
以下是參考資料歡迎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
............又被告係利用權勢對A女為性侵害行為,A女僅因礙於
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定有瑕疵,被告之
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業經原判決調查
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此與原判決所記載A女於102年初,不願前往補習班
而逃家,經警尋獲之情事,即無齟齬.......
103,侵上訴,196
案例事實
(二)告訴人A 女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101 年12月28日時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等語(見原審卷第40頁
),經核與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
卷第6 至8 、23至24頁)。衡諸告訴人A 女就被告對其為上
揭行為之時間、經過、撫摸之部位等細節,均前後證述明確
而一致,且告訴人A 女與被告並無仇怨,告訴人A 女之母即
告訴人B 女甚至於案發前即與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訴人A 女
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就上開遭性侵害之情節,均描述詳盡,
所述各情亦歷歷在目,果非親身經歷,衡情當無甘冒偽證罪
之風險,憑空編撰故事構詞設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訴人A 女
及其父母僅請求法院能夠秉公處理、依法判決(見原審卷第
43頁背面),並無挾怨報復、濫行指訴之情況,再觀之告訴
人A 女於原審作證時,情緒數度崩潰,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
(見原審卷第37至41頁),於此情況下,告訴人A 女及其父
母仍能未聲請原審對被告從重量刑等情以觀,足認告訴人A
女前揭證述應非子虛,堪屬可信。足認告訴人A 女於101 年
12月27日乃係因被告身為其老師,始於被告對其為按壓胸部
之猥褻行為時,不敢推卻或拒絕被告,而於隔日即101 年12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蓋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陰部時,A 女已
明確表達推拒反抗之意,則被告於27日利用權勢而對證人A
女為猥褻、於28日對A 女強制猥褻等情,至為灼明。
法院: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4 條、第228 條第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102,侵上訴,411
基於利用權勢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與甲在補習班辦公室獨
處之機會,對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甲,利用其負責授
課、管理學生出缺席、生活規範,可影響甲學業成績、准
否請假、懲處方法之權勢,及甫滿14歲之少女對老師懷有敬
畏之心,趁補習班內僅有其與甲○在場獨處之機會,在其辦
公室座位後之沙發床上,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以手指插
入甲○陰道內,並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而對甲○為性交
1 次。
以上查三個就夠了還有很多,每年至少兩起
幹不查還好,一查根本就補習班日常
自己去司法院判決系統,打補習班&228、221看有多少
這三個案例我貼關鍵語給你
1. A女僅因礙於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
,業經原判決調查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
2. 「101 年12月28日時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
連因為尊師重道這種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說只有客觀上利用權勢性交才可以?
另外補充,所謂的死無對證根本假議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這種東西叫傳聞證據,簡單說就是你有沒有犯罪不該取決於人證是否死亡或是發生意外吧
另外有人說林女寫的東西不算,說的才算
被害人日記
101台上4363:
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
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屬此類。而此類容許之例外,因須賴人類長期體驗,法
律難以預先列舉殆盡,故該條於第一款、第二款例示規定之外,並於第三款為概括規定。
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條第二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三款概括容許之紀
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本件C女所製作之日記,係C女就親身經歷且具私密性之事實,
依時間順序例行而為記載,屬C女對前揭事實尚存有記憶之際所作成心情寫照之文書。參
之上訴人係於九十八年間始被舉發涉犯本件性侵害罪嫌,而C女之日記係從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記錄到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有第一審勘驗該日記之勘驗筆錄可稽。是C女製
作該日記,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虛偽之可能性甚微,本質上應具
有可信賴性,原判決因而以C女書寫之該日記,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認具有證據能力,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之規定,並無不合。
日記算哦
網誌就是日記啦,如果父母可以證明小說為真實記錄,那性質相似日記吧
以上供參考
作者: s902131 (黃金腎鬥士)   2016-05-04 23:03:00
你到底是要先說刑法228條還是先說結論??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6-05-04 23:03:00
補習班老師有什麼權勢? 他又不能當你
作者: RevanKai (ChaoSole)   2016-05-04 23:03:00
推推看
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6-05-04 23:03:00
法條你只挑你喜歡的跳著看?
作者: mylo   2016-05-04 23:03:00
是學校日常吧 教授跟女學生要爆根本爆不完
作者: lesnaree2 ( )   2016-05-04 23:04:00
跟房仲女業務打炮算觸犯228嗎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6-05-04 23:04:00
學校不一樣啊 學校教授有權 鮑魚換畢業 都是這樣
作者: ksxo (aa)   2016-05-04 23:04:00
利用"錢"勢性交是真的 利用權勢 應該要學校老師比較做得到這樣無限擴張下去 以後女生要告男生性交會越來越容易了說錯 性侵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06:00
他舉的那個案例裡面,是真的有權勢脅迫 但是跟補習班老師的身分沒什麼關係XD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06:00
推推推~~~
作者: eiri526 (eiri526)   2016-05-04 23:06:00
提出案例給推
作者: mayjan   2016-05-04 23:06:00
你可能忘了張靜說的話 有錢怎麼會怕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06:00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大多會成立都是那兩個字,利用補習班、課業輔導等等,機會比較容易達成。
作者: polkapolka (小步舞曲)   2016-05-04 23:07:00
有憑有據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08:00
@lesnaree2 以A片來說 我覺得那個比較接近性交易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5-04 23:08:00
作者: roccqqck (ccqq)   2016-05-04 23:08:00
有人會說你小說辦案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08:00
我猜你應該不太能分辨。例如某女和老闆去開房間,這種要達成比較難,但是某女和老闆出差,在房間怎樣,這種就比較容易。至於判決裡,文字就有說利用補習班了。
作者: imjeffreylee (昌)   2016-05-04 23:09:00
補習班超多啦 全部爆出來絕對嚇死人
作者: jsbptt (jsbptt)   2016-05-04 23:10:00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10:00
網誌現在要拿來當證據難度很高 因為林已經死了
作者: Pcinereus (澳大利亞無尾熊)   2016-05-04 23:10:00
提出案例 推
作者: cttw19 (Ian Lee)   2016-05-04 23:11:00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1:00
至於判一,文字不夠詳細,看判二,就算機會也說是權勢。
作者: cynric717   2016-05-04 23:13:00
作者: Lpissostrong   2016-05-04 23:13:00
高調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6-05-04 23:14:00
案例推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14:00
利用權勢就是強姦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14:00
只能說有果當然好啦,單就這件事不樂觀就是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15:00
是是是 問題是林的網誌那種型態很難當證據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5:00
如果仔細看就知道,後兩起都是在補習班發生,這種就很容
作者: snio2427 (jiayuan)   2016-05-04 23:15:00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15:00
就別說之後不是還有愛不愛我對話嗎
作者: PePePeace (什麼都不會)   2016-05-04 23:15:00
辛苦找資料給推
作者: vfhiroki (HAHAHA)   2016-05-04 23:16:00
作者: querencia (當地球停止轉動)   2016-05-04 23:16:00
作者: Ripple (月光和星子)   2016-05-04 23:16:00
作者: yadogdog (葉豆豆)   2016-05-04 23:17:00
作者: king181239 (我是消夜)   2016-05-04 23:17:00
這大部分都是未滿16歲的吧?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6-05-04 23:17:00
作者: Tenging (菜鳥)   2016-05-04 23:17:00
高調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7:00
滿16吧,不然就用221了。但是都是在補習班就是了。咦,第三起好像是未滿16。
作者: bibiwei   2016-05-04 23:18:00
高調
作者: p123yt   2016-05-04 23:19:00
現在才知道!?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9:00
我也沒說和林案怎樣,不過第二三看起來就是機會類型的。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20:00
是內容因素 跟媒介無關 你有看過她網誌的內容嗎 = =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0:00
當然法條就是權勢(權勢製造機會),所以會那樣講正常。
作者: a11114xy (半島鐵盒)   2016-05-04 23:21:00
快去抓那人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1:00
反正補習班老師,在補習班被告成功機率不小。但是如果和
作者: a9d7a9m   2016-05-04 23:21:00
高調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2:00
學生去開房間,其實要告成就比較難。想一下就能理解了
作者: areysky (>>)   2016-05-04 23:23:00
用功給推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23:00
那如果被邀請去老師家中呢?也能構成機會嗎?
作者: bitad (讓這世界充滿愛~)   2016-05-04 23:23:00
作者: snio2427 (jiayuan)   2016-05-04 23:23:00
作者: JakeiHoung (柳玄丁)   2016-05-04 23:23:00
好長 所以有沒有罪?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3:00
如果老師是用輔導的名義就可以啦,但開房間做輔導嘛..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23:00
她死的太不值了,可是卻又能結束她的痛苦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4:00
直接用車載去偏僻的地方 也算機會吧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4:00
而且林最大問題是,交往時間太長了。很難證明某次做愛是
作者: qphone (只有暴政才會引出暴民)   2016-05-04 23:24:00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6-05-04 23:25:00
高調
作者: chipretender (chipretender)   2016-05-04 23:25:00
v大這觀點這幾天一直有人在說 但就被少數人帶風向蓋
作者: nfish (這個世界是怎麼了)   2016-05-04 23:25:00
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論到法庭是不太能成為證據的..你想多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5:00
說no的,除非有留下紀錄。不然過那麼久的文字敘述,其實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5:00
第一次經驗轉述如果是就是了 性侵是看每一次的
作者: nfish (這個世界是怎麼了)   2016-05-04 23:26:00
你以為拿一個精神病患的Blog就可以當鐵證定罪....想太多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6:00
較容易告的成。例如你女友突然說你9年前某次弄到她很痛,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6:00
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論到法庭難以做為證據?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27:00
你都懂了 我不信她和她父母不懂 是不適合用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2016-05-04 23:27:00
推 太強了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27:00
應該說 她父母就算不懂 律師也不會不懂XD
作者: covenant (藍悠)   2016-05-04 23:28:00
幫高調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8:00
那解釋很清楚啦,久了再告,不只容易說詞反覆有矛盾,而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28:00
網誌那種文字內容要當證據的機會真的很低就是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8:00
當然可以做為證據阿 醫生證明即可 嘴精神病患沒什信是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6-05-04 23:29:00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29:00
所以我上面才提到林已經死了會讓這變得更難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9:00
加害者喜歡的說詞吧
作者: jojomaan (這是誰的小啾啾)   2016-05-04 23:29:00
高調
作者: areysky (>>)   2016-05-04 23:30:00
每次看到一些言論 就知道精神病患去污名化有多重要
作者: colby1008 (^_^)   2016-05-04 23:31:00
馬的 我不會讓那些狼 逍遙法外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1:00
沒那麼遠是多遠?光走出旅館,隔天還會傳正常訊息,就會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6-05-04 23:31:00
ok阿,反正地檢在查了嘛,看看是不是這樣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2:00
被法官認為是不合理。所以除非當下發生的幾天內,那種強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6-05-04 23:32:00
看ㄧ半決定先推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3:00
他父母還要解釋何時知道這件事 為何那時不提告訴........
作者: fujimoto (justwanna)   2016-05-04 23:33:00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4:00
問題她說自己有幻覺 你如何判斷她寫的哪些是真?
作者: QAOa (.。゚・(ノД`)。゚)   2016-05-04 23:34:00
一開始不提告是為了保護女兒不再受二次傷害啊...
作者: kenlin0105 (冠強)   2016-05-04 23:34:00
剛剛在看小說 真他媽人渣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5:00
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 還有通奸?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6-05-04 23:35:00
有憑有據,推專業!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36:00
唉...其實就作家的敘述,那是一種病態,是自我保護機制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36:00
都說通姦了 是誰通誰???? 大哥別鬧了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36:00
很多案例被害人都先去清洗乾淨 又不敢跟家人講 等家人知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6:00
有這條就不是合意性交 如何會被告通奸?
作者: melody628 (非帥哥者請勿丟水球給我)   2016-05-04 23:36:00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37:00
不是兇就會贏好嗎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37:00
道都1.2個禮拜後 要告也沒直接證據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7:00
一般最常見都是用對話紀錄。所以那種回家想想,發現不對
作者: uyrmb47   2016-05-04 23:37:00
是違法阿 根本沒有通姦好嗎 不懂胡扯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8:00
,所以提告的,這種就告不成。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38:00
強姦跟通姦搞不清楚?違反當事人意願就是強姦,通姦告不成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39:00
奇怪鄉民好多當天在旁邊的觀眾一樣都知道真相
作者: uyrmb47   2016-05-04 23:39:00
至少權勢絕對構成 不然強調補習班老師做啥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6-05-04 23:39:00
告贏就是性侵了,哪來通姦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39:00
我是覺得網誌內容真的比較...難用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39:00
為何醫生沒搞懂法律?她是被強姦....怕什麼通姦罪啊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40:00
而且如果強姦成立的話 就不是通姦了
作者: Sechss (Zwolf)   2016-05-04 23:40:00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0:00
她父母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很奇怪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0:00
當時直接告肯定贏,她根本無意與老男人性交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40:00
被強姦怎不明說強姦要用誘呢???
作者: yadogdog (葉豆豆)   2016-05-04 23:40:00
作者: evaji548 (eva)   2016-05-04 23:41:00
作者: uyrmb47   2016-05-04 23:41:00
...後面幾次直接用同一條阿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1:00
醫生問律師問題的問法肯定有誤,才會以為這是通姦。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1:00
我都懷疑他們女兒會如此 他們負有很大責任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41:00
寫自己的心境別人很難知道真假!但最明白的是有交往合意性交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41:00
ㄟ 之前看到報導的說法是 諮詢後發現是滿16的合意告不成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42:00
後還在交往也還繼續.. 這應該算是很難去說明的地方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42:00
seaf哥 社會需要您這樣的律師or醫生 你怎麼還在這?
作者: uyrmb47   2016-05-04 23:42:00
如果第1次成立 那後面就都算同條罪名 算次數說真的到底是諮詢律師告不成還是不想告怕名譽沒人知道 父母不出來幫她女兒爭取也是很莫名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44:00
說明有交往 之後又說誘姦到底要怎麼直接用強姦罪來定奪??
作者: plmokn (plmokn)   2016-05-04 23:45:00
希望可以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5:00
頭幾次強奸 后幾次合意 那還是可以用受害者保護機制來說服法官啊
作者: bbo40453 (祐!)   2016-05-04 23:46:00
作者: asllto383 (WEN)   2016-05-04 23:46:00
推你整理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6-05-04 23:46:00
你怎知道不是林女自己主動去勾引老師?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6:00
爸媽的想法太傳統又是錯誤的,才會變成這樣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6-05-04 23:47:00
@ @
作者: aflan5420 (想飛)   2016-05-04 23:47:00
林生前不曉得有沒有跟精神科醫生透露這些事
作者: asllto383 (WEN)   2016-05-04 23:47:00
樓上又怎麼知道是她去勾引老師?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47:00
那當事人不在了要由誰來說明是哪幾次???? 憑藉FB跟書??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47:00
通姦是因為加害人辯稱是交往 用教學名義私下常見面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7:00
怎麼會在意通奸呢 難道說強奸沒證據 反倒是合意留下證據了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6-05-04 23:47:00
既然都沒人知道 如何認定事實呢?腦補?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48:00
但是同學間沒人知道他們有在交往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48:00
我沒有覺得你這篇文章的敘述有什麼問題啊@@"
作者: MKSIN (魯宅洨妹)   2016-05-04 23:48:00
你又知道傳統了????
作者: sfgzgmfx20a   2016-05-04 23:48:00
好好好 說那麼多 快去吉啦 ~吉了沒~? 什麼!? 還沒!?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48:00
小說裡貌似把父母回話說的比較保守。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9:00
你不是說要法官質詢心理學家嗎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6-05-04 23:49:00
沒人知道有交往也很正常啊 很多情侶都很低調不是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49:00
小說裡面的房思琦對爸媽的不滿也是要飛天了XD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49:00
這種師生戀鐵定低調,不管是不是正在教的都一樣,哪怕不
作者: Dovahkiin (Not a single sardine!)   2016-05-04 23:49:00
https://goo.gl/UdSsB5 女作家父親9年前曾要提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50:00
是自己教的學生也會低調,不然會有輿論說,今天吃和學生
作者: asllto383 (WEN)   2016-05-04 23:50:00
跟立場不同的人討論真的很難有結果
作者: Kai1216 (Q_Q)   2016-05-04 23:51:00
dov大那篇不是說林爸已經否認了 鏡週刊那是錯的?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1:00
以她父母的反應 合意性交且有相當交往程度的可能性大多了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5-04 23:52:00
現在也沒什麼好急的 就看台南地檢會不會起訴吧XD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2:00
證據都不利女方 才有辦法解釋她父母的作為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52:00
地檢署都找不到父母了。這起案件如果真的滿16,父母不告基本上就結束了。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3:00
那才有所謂告了 會被反告通奸的可能
作者: coolda (cool)   2016-05-04 23:54:00
推案例
作者: SeTeVen   2016-05-04 23:54:00
樓下工讀生要噓你惹
作者: bestsonaever (BestSonaEver)   2016-05-04 23:56:00
專業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6-05-04 23:57:00
推你這篇跟前一篇,真的很受不了一些三流法匠
作者: macefindu (飛什麼飛?)   2016-05-04 23:59:00
釣出一堆鍵盤法官,鍵盤檢查官和鍵盤律師 配服配服
作者: Ripple (月光和星子)   2016-05-04 23:59:00
推刑法228條。
作者: hilotsubomi (hilo)   2016-05-05 00:00:00
作者: malaman (麻辣麵)   2016-05-05 00:00:00
用力推。樓下跟上
作者: MBubble (泡泡老哥)   2016-05-05 00:00:00
整理推
作者: repast (Simon)   2016-05-05 00:00:00
推查資料的用心
作者: d90493 (加菲貓)   2016-05-05 00:01:00
大推
作者: winter0723 (啾)   2016-05-05 00:01:00
還是專業的來,效果最好,之前一堆人各種酸各種嗆,現在只能腦羞
作者: s9234032 (WhiteWater)   2016-05-05 00:02:00
推 幹你陳*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03:00
可惜的是目前都對立性的供述證據 缺少補強QQ
作者: evaji548 (eva)   2016-05-05 00:03:00
作者: pcjimmy (沒有偏財運)   2016-05-05 00:04:00
謝謝,感到寬慰
作者: winter0723 (啾)   2016-05-05 00:05:00
trywish: 且性侵完卻又相處正常,光這些就會被打槍了。←她不是有重度憂鬱嗎?把病歷拿出來就知道正不正常了
作者: shrines   2016-05-05 00:05:00
作者: yanis (∀⊥S!┘∀Σ)   2016-05-05 00:07:00
有負責有推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09:00
你刑訴被當吧?159-3是這樣用?
作者: sansardo (ika)   2016-05-05 00:12:00
先推你用心,但有些部分有問題:1.159-3原則要警察前陳述,而臨終陳述是例外的情況,雖然有判決但通常都是醫生,適用條件非常嚴。不是任何遺言都能當證據的。2.159-4套用在日記本上也是例外,更何況這是小說,憑信
作者: morphology (變形國策顧問1號)   2016-05-05 00:13:00
作者: sansardo (ika)   2016-05-05 00:13:00
性完全不夠。
作者: lianginptt (我要發了)   2016-05-05 00:14:00
所以現在女學生看哪個男老師不爽,寫寫日記編編故事就可以告贏喔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14:00
159-3原則上是警詢筆錄再用,看法條望文生義
作者: k04121226 (Yuuko daisuki)   2016-05-05 00:14:00
真是日常你會現在才發? 討論一定要用過激字眼耶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16:00
而且臨終陳述的前提是在檢調機關或警察面前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16:00
159-4才有可能 不過特別可信的情況可能要當下寫的日記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17:00
那個日記的判決根本很凹
作者: HanHan0530 (搶強)   2016-05-05 00:17:00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20:00
日記那是非常例外下的情況,不是所有日記都能拿來用更何況林奕含金天寫的是小說,除了作者,有誰知道哪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1:00
GG 真的大多判決是說 要公式性 不過拿日記來用證明力應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21:00
些是真實,哪些是虛構?基本上日記連證據能力都不應該有
作者: kudoe (kir)   2016-05-05 00:21:00
好方便 說你有就有?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2:00
該真的不算太高 人都死了 很難用其他方式影響法官心證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22:00
唯一有可能的線索,就是他從事件後到過世前的所有通聯記錄,電腦對話記錄,日記但是萬一結果跟事實不一樣,那這樣不就侵害死者隱私?大家都沒有想過這種結果嗎?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4:00
如果有跟陳的對話紀錄 或是其他高中同學有聽到本人說或查覺到當時死者異狀 可能會提高一點機會
作者: glassesboy (眼鏡男孩)   2016-05-05 00:25:00
支持推動補習班老師實名制~~防兼職跟隱匿學歷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25:00
萬一,真的有個萬一,事情的真相跟小說完全相反過世的作家會想讓人知道嗎?會想把他心中最崩潰的傷痛攤給大家看嗎?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8:00
死者應該是沒有隱私權的 只是會侵害到與其通信的人隱私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29:00
搞不好她最不想讓人知道的秘密,就因為鄉民的瘋狂被挖出來了,這結果誰來負責?在搜索扣押票面前是沒有隱私這回事的管她對話的是誰,電腦硬碟一扣,所有資料清清楚楚這真的會是她要的嗎?
作者: aadm (別人尬車我雷纏)   2016-05-05 00:31:00
紅明顯 可惜 父母已經說小說不能100%帶入現實了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其他的房思琪們能夠在有社會力的支持下出面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33:00
反正已經他字案了,很快就有結果了你有看完判例嗎?那是因被害人參加類似集訓班的課有出缺勤跟退訓的處罰所以補習班老師跟學生有上下監督關系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6-05-05 00:36:00
推推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37:00
反正到時如果真的證實只是單純的感情糾紛
作者: RomaneeConti (DRC)   2016-05-05 00:37:00
馬的弱智嗎?還是腦子被狗吃了?要是憂鬱症患者說的
作者: aadm (別人尬車我雷纏)   2016-05-05 00:37:00
95%為真所以有辦法啟動調查 但就是因為5%可能虛構會影響定罪
作者: celine1234 (輾轉而生)   2016-05-05 00:37:00
用心推
作者: aadm (別人尬車我雷纏)   2016-05-05 00:38:00
不然就是父母要能斬釘截鐵說出哪部分為真哪部分為偽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38:00
沒有說憂鬱症患者說的不能當證據被告,本質上為證人,證人就有證人的調查程序跟證明法
作者: MiLuDaiBoom (臉粗脖子紅)   2016-05-05 00:39:00
上面好多法官 搞得我好亂阿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39:00
則,有證據能力後,再來才是證明力的問題
作者: aadm (別人尬車我雷纏)   2016-05-05 00:40:00
我只針對書 其他證人及檢警調查到的說不定會補強證據力
作者: RomaneeConti (DRC)   2016-05-05 00:40:00
想也知道一定硬上違反意願 自傳體小說斑斑血淚控訴只是劈腿哪有可能十年憂鬱症還自殺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40:00
很多冤案都是這種"想也知道"的想法造成的蘇建和案也是被告伏法前一口咬定蘇建和等人是共犯
作者: sfgzgmfx20a   2016-05-05 00:42:00
看到這“想也知道” 我也是笑笑 如果不是反串 我會佩服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42:00
對要發現真實的事只靠直覺和想像是非常危險的史蒂芬金寫過這麼多恐怖小說,怎麼就沒人懷疑他殺過人?
作者: sansardo (ika)   2016-05-05 00:44:00
其實你所說的不是不可能,但是都是例外+例外,機率自然不高,只希望有人願意作證,至少是直接證據。
作者: RomaneeConti (DRC)   2016-05-05 00:46:00
可能定罪有一點點難 不過這樣看來起訴有可能啊
作者: sansardo (ika)   2016-05-05 00:48:00
法官想判有罪,加上一點可用的證據,地院還有渺茫的機會。高院以上大概是不用肖想了。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00:49:00
先找到證據再說吧,連證人都不知道要去哪找先把老公跟爸媽都問個一輪吧她父母又不是作者,就算她父母說哪些情節是真哪些是假,就真的是這樣嗎?
作者: antilibra   2016-05-05 00:58:00
推認真
作者: ii378 (cool~)   2016-05-05 01:01:00
作者: RomaneeConti (DRC)   2016-05-05 01:03:00
鏡傳媒唬爛的吧 不是都被他父母否認了嗎?
作者: eunice0802 (幸福)   2016-05-05 01:11:00
如果對方有黑道背景,你還支持提告嗎?
作者: MYLIUUU (Brittle!)   2016-05-05 01:12:00
刑訴跟刑法先學好,不要誤導版眾
作者: curance (我覺得還可以再搶救一下)   2016-05-05 01:14:00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5 01:16:00
現在還找的到證據也是挺神奇的,都讓他躲幾天了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6-05-05 01:16:00
有人瘋狂噓文ㄟ 我推你!!!!!!!!!!!!!!!!!!!!!!!!!!!!!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19:00
你忽略了事實,在103 年 台上 字 001659 號這個案件,補
作者: ligase1702 (酥)   2016-05-05 01:19:00
用心推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21:00
習班老師對女孩有管教權限,甚至還有監護權移轉的情形,法官因此認定有權勢存在但是這在本案未必如此,誤斷章取義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6-05-05 01:23:00
去看電影很大聲被工讀生罵 後來他硬要我上床算不算右肩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24:00
判決書有說明,該補習班有責打學生的權限
作者: MYLIUUU (Brittle!)   2016-05-05 01:28:00
判決上所載的上下監督關係跟本案完全不一樣,判決解讀就是有問題啊偵字案跟他字案完全不同,就算南檢說開始查了,根本意義不大誤推到 就不補噓了傳聞法則的例外也不是這樣做解讀的,你真的要重讀那邊再發言比較妥
作者: abb123456 (abb123456)   2016-05-05 01:33:00
作者: Castle88654 (Writer)   2016-05-05 01:43:00
高調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6-05-05 01:45:00
這篇又是錯誤選擇性解讀,我另外回一篇了,沒有躲起來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1:47:00
推MY大和re大,還會嗆人不是學法的...
作者: VischDonahue (荒野の迅雷)   2016-05-05 01:48:00
推認真
作者: samule (讀老子的心得--深入淺出)   2016-05-05 01:54:00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1:54:00
是啊「中國」公安筆錄都能作為傳聞例外當作判決基礎了,日記小說沒理由不能對吧?釋字582好像也不是那麼重要了,反正人民想關的就該關,管他正當程序是什麼。
作者: jilluck (小魯)   2016-05-05 01:58:00
讚 厲害
作者: joy0520 (Joy)   2016-05-05 01:59:00
推!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6-05-05 02:08:00
你貼的判例之前就被打過臉 重新包裝在上架?說真的不懂就別裝懂比較好 不要見獵心喜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2:21:00
什麼叫機率?要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還能叫機率?我也是服了。我是在講實體法層次的問題嗎、是在說你要定人之罪嗎?不是,因為那不重要(實體法問題很單純可以暫且不論)。看了你的文章(好像還有另外一篇)都忽略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及有疑惟利被告。對我來說,若被告的對質詰問權無法落實,再多的有罪判決都只能顯示我們立法之粗糙及司法審查的薄弱。我不知道為什麼我的會變成連噓(至少我看到是這樣)別砲我這點您擷取見解誠如re大及ga大的回文,不少斷章取義,您可以去看ga大的回文便可明白。我不會說你躲在這邊是取暖,畢竟是你的自由,但我仍希望你去看看。你要拿案例出來說就要連案例事實一起講,不要只講法院心證,因為個案裁判是脫離不了其所依附的被訴事實的。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6-05-05 02:29:00
真抱歉 用錯詞而已 這的確是判決
作者: eso2 (我樂意我不樂意)   2016-05-05 02:29:00
作者: ienari (jimmy)   2016-05-05 02:42:00
連噓的是崩潰什麼?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2:49:00
我也不知道MOPTT在崩潰什麼,至少我覺得滿厲害的。
作者: Argyris (自宅警備員 Lv.1)   2016-05-05 02:51:00
作者: spwqee (spwqee)   2016-05-05 03:00:00
作者: Azure234   2016-05-05 03:02:00
作者: alex9708hero (奶油)   2016-05-05 03:12:00
作者: julia66 (Julia)   2016-05-05 03:26:00
討厭連嘘 幫補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6-05-05 03:33:00
認真好文幫推
作者: sunnnny (Sunny)   2016-05-05 03:43:00
作者: thaleschou (Mars人)   2016-05-05 04:02:00
推 先轉再說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6-05-05 04:35:00
幫忙推剛高高喔 .有判例有推 可惜台灣屬大陸法系 希望法官明察 ..另外前面一堆帶風向的省省吧還有覺得林家當初放棄提告 可能不止擔憂通姦成立 應該還有裸照等不堪的東西被拿出來恐嚇 希望檢察官能掌握到另外上面對於找律師諮詢的部分 我有類似經驗 ...原本以為告不成的案件 律師叫我死心 自己吞下去 ..可是抱著不打是完全放棄 打了最慘頂多敗訴 為自己討公道 沒想到打贏官司後來律師重新檢視我當初提告與撤調解流程,才發現我剛好在法院核定調解書前提告,致使提告權益保住...因為是罕見案例,事後律師也說他學了一課 所以不用把律師想的太神
作者: apteekki (旅行是為了要回家)   2016-05-05 04:46:00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6-05-05 04:47:00
很多時候他們僅是照通例來提供看法 ..不見得真的想很深諮詢階段紙上談兵. 還不如實務玩一次挖出眉眉角角來戰
作者: elibra01 (飛行荷蘭人)   2016-05-05 05:15:00
作者: Jet94 (QQ)   2016-05-05 06:42:00
推!
作者: vykxtoz (雲)   2016-05-05 07:04:00
問題是林於讀書會明確講出「自己並非小說主角」,這會讓小說當成證據有爭議
作者: WuDhar (was eliminated)   2016-05-05 07:15:00
新書發表會如果突然承認是真的才奇怪吧,那就是直接要報警了吧…那發表會還要繼續嗎…
作者: AztecMan (阿茲特克人)   2016-05-05 07:20:00
清晰給推
作者: type515 (type)   2016-05-05 07:24:00
高調
作者: classic112 (這些年來)   2016-05-05 08:25:00
女權這時候才更該出來發聲吧?不是只在要佔便宜的時候才在該
作者: zeldeo (咩兒羊一隻)   2016-05-05 08:49:00
作者: otamot (切)   2016-05-05 08:59:00
高調
作者: happy27727 (幻玄神)   2016-05-05 09:20:00
推法律觀點及實際判決 檢調要查證據應該是不難
作者: Ruowind (小若風)   2016-05-05 09:23:00
作者: tarantula610 (衝車大將軍)   2016-05-05 09:33:00
工讀生?????????
作者: pubupig (afii)   2016-05-05 09:50:00
作者: WellyT (魯腳)   2016-05-05 10:31:00
看到現在,腥哥關係那麼好。告的贏嗎? 我懷疑
作者: soyjay (黑暗大法師的左手勾射)   2016-05-05 10:38:00
那個... 重點你可以用ASCII上色 那個並不難
作者: chong17 (ken)   2016-05-05 10:41:00
作者: cubaba (夏靜幸福推廣委員會)   2016-05-05 11:05:00
勵馨已經出來說話了別在那邊選擇性瞎眼戰女權
作者: sluttervagen   2016-05-05 11:17:00
如果真的有裸照那種東西,陳星的問題會比通姦嚴重很多很多,那個不是通姦可以比的
作者: btmep (色相世界現狂癡)   2016-05-05 11:20:00
幫高調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6-05-05 11:24:00
為什麼故意省略判決事實不跟鄉民講清楚拉
作者: fishlinghu (令狐瑜)   2016-05-05 11:33:00
高調
作者: DKUnick   2016-05-05 12:22:00
ga大已經講清楚了 不要只擷取自己想看的部分
作者: cool911234   2016-05-05 12:25:00
什麼都可以髒~但教育不能髒 不是嗎? 教育是國之本
作者: luckyBF (科科)   2016-05-05 13:08:00
這串討論真精彩
作者: syuanling (LingEr)   2016-05-05 13:19:00
高調
作者: tsisni (努力步上軌道)   2016-05-05 13:37:00
推 支持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5 14:17:00
另一篇反駁文 怎麼不一起轉?
作者: lindarnb (linda)   2017-05-05 14:57:00
這篇斷章取義,誤導板民
作者: nike110102 (開脫拉庫逆襲的夏亞)   2017-05-05 15:24:00
證據問題啦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5-05 16:04:00
台南老律師......不是所有律師每條法律都讀得很對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貓餅)   2017-05-05 17:06:00
法律上還有甲說乙說見解不同而有不同判決 真的要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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