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社會局呼籲保護受侵害者隱私 任何人均不得揭露被害人資訊
發佈日期:2017/4/28
發佈單位:社會局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獲知日前(27日)才女作家傳出自殺死訊,該不幸消息震驚社會。經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瞭解,本案未曾受理相關通報案件,社會局長劉淑惠除表達深深的遺憾與惋
惜,也呼籲每一位民眾應及時求助且珍愛生命,並表示後續將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提供該作家家人相關服務,陪伴家屬走過傷痛。
社會局家防中心指出,先前社會上發生多起性侵案件,許多網友利用現代科技設備及網路
進行肉搜,導致被害人資訊外流,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受創。為避免二次傷害,立法
院104年12月三讀通過並實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修正案,明訂「任
何人」皆不得透過媒體、網路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可判別身分的資訊,
違者經檢舉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可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該局家防中心也特別呼籲社會大眾,網路資訊發達,民眾不要透過媒體、網路等其他方式
,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可判別身分的資訊,此行為不但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更讓自己
觸犯法律。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
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
,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得 按次處罰,呼籲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不知法規的嚴重性而觸法。
消息連結
https://goo.gl/1sh7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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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行政單位及中央部會已進步到沒人報案及通報 可以先判斷是件性侵案
要求依性侵害法進行"封口"...打錯是"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