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陣頭活動應審核與規範(8+9)

作者: kazami1110 (Shawn)   2017-01-16 00:26:29
有鑒於回覆日期已過
相關機關也已經做出回應了
不過在我看來感覺只是拿出法規條文出來打打官腔而已...
原文網址:https://goo.gl/OhQx2h
內文如下:
分析說明
經彙整提案人提議內容與建議事項,並於105年11月30日與提案人聯繫後,釐清其主要訴
求有以下部分:
(一)立法保護傳統文化的傳承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缺乏監督機制等議題(業務權責機關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陣頭及民俗文化活動毒品防制議題(業務權責機關:法務部)。
(三)陣頭滲入校園,吸收學子成為幫眾,並用暴力、毒品等手段控制議題(業務權責機
關:教育部)。
(四)陣頭活動暴力、毒品及黑道幫派等犯罪議題(業務權責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五)宮廟列冊,訂立開設廟宇等相關規範議題(業務權責機關:內政部民政司)。
因提案人訴求涉及不同部會之權責,所涉層面較廣,爰本案係請各權責機關就提案人所提
訴求,就目前研商辦理情形及後續推動事宜進行說明與回應。
研商辦理情形
有關前開訴求,各權責機關回應如下:
一、有關立法保護傳統文化的傳承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缺乏監督機制等議題: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對民俗之定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
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其程序,則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對民俗類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由主管機關訂定無形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
作之適當措施;另按同法第94條,主管機關亦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
、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三)民俗之內涵,既依法清楚定義為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則其價
值判準,已於審查登錄過程中,循我國既有之良善風俗民情,標舉其足為法式典範、並具
文化特殊意涵者,以主管機關之行政措施,協助完備民俗之保存與傳承,並以無形文化資
產視野,促進常民共同記憶之積累,崇其善而抑其窳,尚無缺乏監督機制等情。
二、有關陣頭及民俗文化活動毒品防制議題:
(一)法務部為強化陣頭及民俗文化活動毒品防制工作,提供青少年正向學習楷模,避免
遭受不良影響,於102年邀請知名陣頭團體-九天民俗技藝團拍攝反毒影片,藉由團員暢談
自身生活經驗,分享如何克服壓力,以及避免吸毒或誤入歧途之觀念。另外亦由其延伸拍
攝「戰毒-拒絕毒品,擊響人生」與「『不呷毒才是王道』陣頭囝仔不吸毒」兩則專屬宣
導海報,並分送各縣市毒防中心與相關機關推廣運用。
(二)為鼓勵正派宮廟團體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並提供宮廟陣頭青少年肯定自我,找尋成
就感之舞臺,法務部104年結合聯華娛樂飛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新營太子宮共
同辦理「少年踹輪太子的無畏-跟著三太子反毒除惡」活動,藉以引導參與陣頭及民俗文
化活動之青少年正向發展。
三、有關陣頭滲入校園,吸收學子成為幫眾,並用暴力、毒品等手段控制議題:
教育部為維護校園安全,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效防制黑道勢力侵入校園,藉整合教
育、警政及社政等相關資源平臺,杜絕學生涉入組織犯罪並轉化其偏差行為,已於102年9
月18日頒布教育部「學生疑涉組織犯罪追輔小組」執行計畫至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縣市聯絡處(校外會)等,有效督導與協助轄屬(區)學校,
適時輔導警察機關函送「處理少年偏差行為、虞犯及觸法案件通知書—涉嫌組織犯罪」之
在學學生,依列管、追蹤及解管等3個期程實施追蹤輔導,另訂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
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
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另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學生濫用藥物
,教育部訂定「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計畫」,以落實教育宣導、清查篩檢、輔導戒治
三級預防工作。關於反黑、反毒執行作法說明如下:
(一)學生疑涉組織犯罪:
◎教育部
轄屬高中(職)接獲警察機關函送通知書之在學學生,成立追輔小組並召開列管追輔會議
邀集個案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警政單位(少年隊、分局、少輔會)及個案學
校與所屬之教育部縣市聯絡處(校外會)等單位,成立追輔小組研商輔導事宜。
將仍列管追蹤輔導個案,配合列(解)管追輔會議,納入會中討論。
接獲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轉陳學校提出解管個案建議後,召開解管追輔小組會
議,依「發現學生疑似參加組織犯罪輔導成效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實施檢核通過
後,始得函報教育部申請解除列管。
◎學校:
接獲警政單位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函送通知書之在學學生,即成案列管輔導。
召集相關訓輔人員、導師及家長成立輔導小組,實施至少3個月輔導,並由學務、輔導主
管配合參加追輔小組會議召開。
依「初期密集輔導,追蹤掌握轉化,持續矯正改善」原則,前往教育部校安中心網頁「重
大案件管制系統」填報輔導情形,填報週期:第1個月每週至少填報1次,第2個月每2週至
少填報1次,第3個月起每月至少填報1次,直至個案解管。
依個案校內、外表現情形,適時召開輔導會議與家屬聯繫,必要時透過追輔小組成立聯繫
平臺,向相關單位協調資源共同協處。
經學校輔導會議討論,評估個案行為改善建議解除列管時,填寫檢核表學校評核部分,向
所屬教育局(處)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提出解除列管申請,並配合解管追輔會議,提出
「個案輔導成效評估報告」。
◎教育部後續督考:
本部結合定期及不定期工作訪視,督考各單位及學校追輔小組輔導情形。
針對發生重大事件之學校,專案編組方式協助處理。
綜整各單位執行成效,納入相關指標評核並列入獎懲建議。
各單位結合工作訪視,瞭解各校執行成效,並於相關集會,加強宣教與落實追輔小組作為

(二)毒品危害防制:教育部積極與檢、警等相關單位合作建立校園內外防毒機制,並配
合適切的輔導作為,避免青年學子受到毒品危害,相關機制如下:
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強化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合作機制及成效,自102年起教育部更與內
政部警政署每二個月召開「防制毒品及不良組織進入校園」定期會議,以建立內部管控機
制,並通函各地方警政單位與教育單位,每二個月亦定期召開會議,採因地制宜之方式溝
通會商,以建構從中央到地方之三級聯繫窗口及溝通平臺。
強化校外聯巡及春風、青春專案工作,查緝在外遊蕩學生,置重點於青少年聚集場所。並
請司法警察機關針對青少年易聚集之場所及時段,編排勤務加強查緝,並對特定營業場所
實施不定時查察,以有效防止特定場所發生藥物濫用事件。
為協助檢警調單位查緝藥頭,教育部已於99年起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及各地地檢署、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警察局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等單位
,多次召開「建置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會議,藉由教育、檢察、警政單位
的攜手合作,將毒品來源情資通報發展為一可信賴的模式,使教育人員在安全無虞之情況
下,願意通報,以有效防制毒品犯罪入侵校園。
四、有關陣頭活動暴力、毒品及黑道幫派等犯罪議題:
(一)暴力及黑道幫派:
預防面:就廟宇陣頭具有「1年內曾經於迎神廟會等活動與其他陣頭發生衝突者」、「由
具有黑道幫派背景之人所創立、主持或擔任幹部者」、「其他可能從事不法活動者」等情
況,內政部業加強蒐報相關活動情資,如有預警性犯罪情資(假藉宗教活動名義從事幫派
公開活動),妥適規劃勤務防處。
檢肅面:廟宇陣頭成員之行為如涉嫌違反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
「治平專案實施目標」成立「蒐證小組」深入偵查蒐證,檢肅究辦。查近4年(102年至105
年11月)以「治平專案」查獲涉及宮廟檢肅目標計32人、其他成員計293人,共計325人。
(二)毒品:依「全面查緝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入侵校園」、「重點打擊新興毒品」
三大策略重點打擊。
五、有關宮廟列冊,訂立開設廟宇等相關規範議題:
(一)內政部就辦理寺廟登記相關事宜訂有「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符合寺廟登記要件之寺廟得依上開法令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寺廟登記,
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輔導管理,立案登記寺廟之資訊,亦公開於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
(網址:http://religion.moi.gov.tw/);另民眾於一般民宅內私設祭壇供奉神祇,未能
符合寺廟登記要件者,固屬憲法保障的人民內在信仰自由範疇,無須經政府許可,惟其設
立若違反相關法令,政府須予以處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另
訂有各該各直轄市、縣(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據以辦理其列冊輔導事宜。民眾倘
需瞭解各寺廟、未立案宗教場所相關資訊,可逕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至各寺廟、未立案宗教場所相關人員於辦理宗教活動時,倘涉有妨害他人自由、侵
害公共利益等違反法令之行為,須受各該法律之規範,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依
法裁處。如犯罪行為應受刑事法律規範、製造噪音應受噪音管制法規範,焚燒金銀紙錢應
受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妨礙交通,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坐落土地倘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或搭蓋違建等違法行為,應受
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的拘束。
參採情形
針對提案人之訴求,各權責機關目前已訂定相關法規及政策計畫予以因應。
後續推動規劃
各權責機關將持續依現行政策計畫積極辦理,倘查有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也將依其法
規處理,以維護臺灣良好的文化活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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