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有關「學生臉書反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

作者: jiern (jiern)   2017-01-06 21:54:01
有關「學生臉書反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1案本局處理說明
台南市政府
2017-01-06
學生於臉書上指出打工的冰品鍋燒專賣店店家支薪未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並指
出105年10月時店家維持每小時120元的待遇,而「包班」制的勞工,薪資換算下來1小時

有111元,且工作5天只領「半薪」60元。本局今日(1月6日)前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店

大門深鎖,電洽事業單位表示將辦歇業,近期不再營業,若依據該學生臉書所述,事業單

業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低於基本工資)及第22條第2項(薪資未全額給付)之規

,可處新台幣2~100萬元整,本局將進行複檢後,依法進行後續裁處程序。
  勞工局提醒,自105年10月起,時薪制勞工的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小時126元,而106
年1月1日起,月薪調至21,009元、時薪調至133元,事業單位務必依法調整。另勞動基準

並無所謂的「試用期」,只要有僱用關係及事實,即便勞工同意,亦不可以「尚處學習階

」、「無法獨立作業」等理由而給予低於法令標準之工資。
  此外,勞基法近期有諸多重大的修正,包含一例一休、特別休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等重大變革,勞工局特別提醒,餐飲服務業常聘僱學生等部分工時的「工讀生」,而部分

時勞工,雖然其每日工時皆低於8小時,但只要連續工作至第6日者,第6日之出勤工資,

應依修法後的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之,且同樣7日中應有1日之例假。例如勞工和雇主約

工作時間為週一~週五,每天工作3小時,時薪140元,雇主週六因人力吃緊徵得勞工同意

出勤,勞工實際工作3小時,仍應視為4小時,工資應為840元(140元*4/3*2小時+140元*5/
3*
2小時=839.999),修法後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如下表:
休息日出勤之計算標準
http://i.imgur.com/enDXSTe.jpg
  勞工局表示,本次修法對勞工權益及雇主責任影響重大,為避免雇主不諳法令而觸法
,業設計「勞動基準法自主檢核表」,針對修法後的重點、事業單位常態違反的法條,供

業單位自行於勞工局網站下載檢視,並持續辦理相關宣導會(報名方式將陸續公布於本局

頁(http://www.tainan.gov.tw/labor/)之「最新消息」版面上),且持續針對事業單位持

進行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連結
https://goo.gl/cLH0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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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列為消息非市政新聞
本分類選擇為情報
作者: zeldon (藍色眼睛)   2017-01-06 22:06:00
人家報一次,才來尾刀一次無能市政府
作者: intelgood (寂寞無上限)   2017-01-06 22:21:00
怎不平日就調查,等到被媒體報導才動作
作者: dss (dss)   2017-01-06 23:08:00
#1OB6aKxe 很像很像 粉粉快來喊沒人通報當然不知道阿
作者: ding0725 (塔斯汀哥)   2017-01-07 12:10:00
被噓到關門了才去勞動檢查 廢到笑 XD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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