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天約8點30行經樹林街與慶東街口時
我從樹林街往西要左轉慶東街(我綠燈)
遇到一台機車從慶東街出來停在很前面超出停止線5公尺(他紅燈)
但是他整個擋到我的轉彎路線因此我按了他0.5秒的喇叭要他注意
結果他就開始罵我
他:你會不會騎車啊?!你可以直接這樣轉彎喔?!
我:我這邊沒有待轉的標誌標線[1],為什麼不能直接轉?
你紅燈才不能超過停止線[2]呢!!!!!!
他:我也沒標誌啊!!!
我:.....
然後就騎走了
為什麼明明做錯了還死不認錯呢?!
在台南 紅燈之後超過停止線的人不在少數 也有跑去停在待轉區的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改這種現象嗎?!
備註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
八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0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
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
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