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woo33678 申訴 nicely 案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20-06-11 21:08:17
提醒一下. 這只是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的 "諮詢意見".
而衛福部主管藥品和療器材的單位是 "衛福部食藥署"
( 以前是食品藥物管理局.英文簡稱 FDA )
而且. 藥物醫材的交換. 適用藥事法中的交易規範. 這是由衛生署
( 衛福部前身 ) 正式公告的公函所規範. ( 也就是有文號的公文. )
簡單一句話. 公函才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國中都學過的. 法律三個層級. 命令. ( 行政命令 ). 法律. 憲法.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 命令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 法律無效. ( 所以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 )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律 ( 如藥事法. ) 執行行政命令.
如無照版賣藥品或醫療器材開罰單裁罰. 這屬於行政命令.
若對於行政機關的裁罰有不同意見或不服. 行政程序上可以做.
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對結果不服. 可以向上層行政機關提起再訴願.
還是不服. 可以向 "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二級二審制. 再不服. 可以向 "高等行政法院" 提訴訟.
當然. 最終裁罰與否. 高等行政法院的最終判決為定案.
所以. 不是行政機關所有的行政處分都是對的.
也不是完全沒有補救或救濟的程序.
以目前衛福部回信. 僅只能算 "行政或法律諮詢". 還不算是正式行政結果.
以下轉貼藥師公會和相關律師網站提出的不同看法.
http://tcpa.taiwan-pharma.org.tw/node/5576
以物易物網路交易多 藥物藥膏換不得
由 Admin 在 2010, 五月 12 - 21:15 發表
發表於民眾健康新知
資料來源:天空新聞
記者:楊格非
日期:99年05月11日
「免費交換商品!」、「換東西還能交朋友!」網路上什麼都有,最近幾年
興起了一股「以物易物」風潮,不過,衛生署提醒,以物易物等同於普通買
賣,並非什麼都能賣,藥物就不能拿來以物易物。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副處長邱怡玲指出,近幾年來,出現了不
少「以物易物」的網路交易平臺,民眾拿家中不需要的商品,上網換取別人
家的東西,一則省錢、二則環保,還能享受購物樂趣,一舉數得。
不過,網路上「以物易物」,比單純的網路購物更潛在危機。由於「以物易
物」的交換產品不限全新物品,只要有人敢換,不管是吃不完的食品、不適
合的化妝品、用不到的藥膏、沒服用完的藥物都可能成為交易項目。
邱怡玲分析,「以物易物」可能引發許多問題,以開封的食品為例,衛生及
食用安全是否符合標準,就值得注意。再者,化粧品是否過期?最重要的是
,藥物、藥膏根本就不能在網路上販售或是以物易物。
衛生署明文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物品之互易行為,適用主管法
規買賣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以物易物」行為應比照「普通買賣」行
為辦理。交換食品、化粧品時,就需要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
理條例及相關衛生法規等規定;另藥物因其安全性及使用性堪憂,依藥事法
規定,不得在網路上以任何形 式「交易」藥物。
為了維護廣大民眾的消費安全,衛生署多次與各大交易平臺溝通協調,要求
平臺業者必須宣導各類商品交易的 注意事項,善盡管理人責任。台北市政府
衛生局呼籲消費大眾,在網路享受開心購物之餘,也要注意所購買的產品品
質與衛生安全,民眾如有發現網路有前述涉違規 情節,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
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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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療器材 都不得網路交換
〔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網路最近出現以物易物的交易平台,民眾將不需
要的物品,上網交換其他商品,但台北市衛生局提醒,藥品及醫療器材不得
在網路上以任何形式「交易」,即使只是以物易物的交換也違反藥事法,衛
生局已行文以物易物的網站,請業者主動刪除可能觸法的交換訊息。
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副處長邱怡玲昨天指出,相較網路購物,網路以物易
物較為複雜,由於交換的產品不限全新物品,吃不完的食品、不適合的化粧
品、用不到的藥膏都可能是交換的物品,卻可能衍生相關問題,例如非完整
包裝的食品衛生是否符合標準。
邱怡玲說,衛生署於去年11月18日函文解釋,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物品
的互易行為,適用主管法規買賣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以物易物應比照普通
買賣行為,交換食品、化粧品仍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及相關法規。
邱怡玲解釋,目前網友交換商品以化粧品居多,如果對方使用後出現問題,
視同買賣行為,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邱怡玲強調,藥物涉及安全性,依藥事法規定,不得在網路上以任何
形式交易,不論買賣或交換都違規,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款。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
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61992&article_category_id=
1147&article_id=89242
台灣法律網新訊
交換物品,等同買賣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前幾天報載,有一位生產小孩不久的洪姓婦人,覺得在生產期間所購置的
額溫槍、產後束腹帶的醫療物品擱著無用,便在著名的育兒網站「Baby Home」
上寫訊息登出,要與網友交換一歲以下嬰兒食用的奶粉。不意竟被有心的網友
看到,指她在網上出售醫療用品,向臺北市衛生局檢舉,臺北市衛生局受理後
,因為事關行為應否受到行政處罰問題,為了瞭解真相,便通知洪姓婦人前往
談話,洪姓婦人對於上網想將閒置的產後束腹帶和額溫槍交換嬰兒奶粉的事情
並不否認,辯說自己所以會這樣做只是想將沒有用的東西,換成有用的東西,
不只是細心作環保,也可以節省家庭開支,不知道這樣做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網路發達以來,很多人經常將用不著的物品或者是二手貨上網求售,只要
費點時間將相關資料上網,坐在家中就能與他人互通有無,完成彼此之間的需
求,真是便利無比,而且物盡其用,難怪有人樂此不疲,與網路結上不解緣,
有事無事都會上網看看有什麼「好康」好撿。一些不是在網上買賣物品為業的
人,偶然上網與他人交換物品,怎麼會因此觸犯法令呢?
這問題出在與人交換物品的種類上,像將一些用過的包包,兒童的玩具,
以及家常用品,上網求售或與人交換物品,不致於會受到有關機關的干涉,除
非是經常為之,被稅務機關認為涉及與稅有關的營業行為因而緊盯不放。或者
是出售一些有傷風化或者違禁物品與管制物品,才會引來特定人士的特別關愛
,因為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一些禁令。洪姓婦人上網想與人交換的物品,雖
然不是違禁品,也與風化無關,卻屬於醫療器材,用醫療器材與人交換嬰兒食
品,為什麼會引起主管機關的注意?原來醫療器材屬於藥事法管理的領域,因
為藥事法中所稱的藥事,是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其中的「藥物」
則包括藥品與醫療器材兩大部門。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十三條給予的定義,是
指:「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
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由此來看醫療器材的範
圍可夠大了,那些價值動輒千萬的電子檢查儀器,像正子檢查機件、電腦斷層
儀器固然是醫療器材,那些醫師用來觀看喉嚨狀況的壓舌片,塗搽藥水、藥膏
的棉花棒,也在醫療器材範圍之中。洪姓婦人上網與人交換的額溫槍,是用來
度量人的體溫、束腹是用來恢復受孕前的美好身材,無可置疑都屬於醫療器材

由於醫療器材的好壞,與公共衛生以及人的身體健康有關,所以藥事法對
於藥品、醫療器材的製造、販賣與進出口,都有一套嚴密的管理程序,不可任
意亂來,否則不但會使人民的身體健康受到影響,情形嚴重者更會導致社會失
序。所以藥事法對於違反該法所訂的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處以刑事罰的徒刑
與罰金,甚至有些沒有注意到的過失行為也要受到刑罰處罰,情節輕微影響不
大者,才論處行政罰的罰鍰。像藥商才能為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有意經營
藥商業務的人,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事先要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
管機關申請,經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營業,
違反這一條的規定,該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行政罰的規定,要處以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新聞報導指洪姓婦人可能是觸犯了這些法條,
要受到這法條所定罰鍰的處罰,因此有人就為洪姓婦人抱屈,指她根本不是上
網作買賣,而是要將自己用不到的物品與人交換奶粉使用,怎麼胡亂指她是買
賣呢?難怪洪姓婦人不會心服!
這種說法固然有點道理,因為民法上的買賣,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一
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第二項
)將自己所有的物品與他人交換使用,就沒有這法條中所稱的支付「價金」問
題,所以這種交易不算是買賣。不過民法中另外有一種交易的模式,稱作「互
易」,互易就是以物易物,用其他的物品來折抵價金的意思。依民法第三百九
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
之規定。」
互易雖然與買賣的交易方式不同,在民法上還是視同買賣,有關機關將這
種行為認定是買賣,是有法律上的依據。藥事法上既然規定具備藥商資格者才
可以販售醫療器材,衛生主管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如果認定不具藥商資格者有
經營藥商業務的事實,處以法律所規定的行政罰鍰,是不能隨便指摘為違法。
違反行政法應科處罰鍰的金額,最高額與最低額都相差很大,像藥事法第
九十二條所規定的罰鍰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行政機關縱認觸法
者情節輕微,也只能處以最低額的罰鍰,除非法定罰鍰最高額在新臺幣三千元
以下的輕微案件,才可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
得免予處罰。此外雖行為不具惡性,情節又屬輕微,也只能處以法定最低度的
罰鍰,似乎缺乏彈性,導致受罰者怨聲連連!未來似可在行政罰法中,引進刑
事訴訟法中的「緩起訴制度」,對合於一定條件者給予緩處罰的處,如在一定
期間內不再犯,就不予處罰,以資平衡。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7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
最新之法規為準)
※ 引述《q347 (q347)》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UuRWh0q ]
: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看板: L_TaiwanPlaz
: 標題: Re: [建議] woo33678 申訴 nicely 案
: 時間: Thu Jun 11 12:50:48 2020
: 經信件詢問衛福部,衛福部健保署今天有回覆我如下:
: 李先生您好,所傳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 1.政府實名制取得之口罩為醫用口罩,屬藥事法中規範之醫療器材。
: 2.一般民眾無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用口罩,倘民眾有發現違規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
: 證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如為交換或是贈送則未規範。
: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復
: 祝您
: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上
: https://i.imgur.com/GUXw9kl.jpg
作者: duck78803139   2020-06-11 22:32:00
呵呵
作者: melissa00927 (melissa)   2020-06-12 10:51:00
作者: Archangel585 (真‧大天使五八五)   2020-06-12 13:38:00
大家小心這個id的發言稍微a一下前面文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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