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文心路路平,當地朋友不買單?!

作者: hotinmuei (divertimento)   2018-10-09 00:22:06
※ 引述《Benegas (英屬維京群島)》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文心路路平,當地朋友不買單?!
: 推 fifybl : 佔據騎樓的XD 騎樓的那塊地本來就 106.104.50.216 10/08 14:52
: → fifybl : 是屋主的 他本來就有權佔據 106.104.50.216 10/08 14:52
: 推 newasus : 樓上要不要去翻一下法規 111.82.205.180 10/08 15:19
: 推 fifybl : 法規保留一定通道提供行人通行 屋 106.104.50.216 10/08 15:46
: → fifybl : 主就能合理利用 106.104.50.216 10/08 15:46
: → fifybl : 如果要擺攤則須事先申請 有申請並 106.104.50.216 10/08 15:46
: → fifybl : 留出行人通道就不會被罰款 106.104.50.216 10/08 15:46
: → DentistLin : 選舉前能不能跟捷運無關工程全停? 118.170.167.35 10/08 16:38
: → DentistLin : 人行道搞了一條腳踏車道,有人騎過 118.170.167.35 10/08 16:41
: → DentistLin : 嗎? 118.170.167.35 10/08 16:41
: → hotinmuei : 翻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ÈS找到上 61.224.48.76 10/08 23:44
不好意思好奇了一下,去找了相關的法條,可是系統很不給力當掉了。
所以我還是回文分享一下好。
希望能有一個正向正確的討論發展謝謝。
台中市的法規如下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337
第七條  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其可供通行之空
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並應連貫、順平、止滑,不得妨
礙行人及行動不便者之通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留設沿街
步道式開放空間時,其可供通行之空間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
尺。
騎樓或開放空間臨接建築線部分應留設臨接長度四分之一之出
口,每處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立面於樑下透空部分應大於
原開口面積三分之二。
第四條 建築物之騎樓及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應依本
辦法向都發局提出申請。但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市設
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都發局應提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許可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三條規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467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
  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但
  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
  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法規有點長,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有沒有錯,
一般騎樓需留寬2.5m行走空間。且放置的東西需申請(大概很多都沒有吧?)
但外部有人行道區域超過1.5m的騎樓可以不用留距離??
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有沒有錯????
如果沒錯那驚人的事實不就是蓋了人行道後,
原本騎樓需要留2.5m的通行道變得不需要留了?
麻煩的專業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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