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逾70公頃綠地將成住宅區

作者: annachie (沒爆耶!!!!)   2017-12-08 21:11:44
※ 引述《seekforever (sadnessflower)》之銘言:
: 現在在討論的是"全台中市的綠地面積"有沒有增加,而不是你家附近綠地有沒有增加,
: 而且公園不是隨便蓋一蓋就算了,還要造景、維護、清潔,
: 就資源利用有效性而言,一個大公園會優於很多個破碎而缺乏維護的小公園
: 既然你要講法律,我們就來談法律。
: 大法官早在民國83年的釋字第336號解釋裡面就講了:
: 「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通盤檢討,如認無變更之必要,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之,以免
: 長期處保留狀態。若不為取得(不限於徵收一途),則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
: 價,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使用之管制,致減損土地之利
: 用價值。其所加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將隨時間之延長而遞增。」
要提就請拿全文,不要片面解釋
全文很長,幫貼連結,不用謝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36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法就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規定違憲?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
牴觸。至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如何檢討修正有關法律,係立法問題
你節錄的是後面理由書,要說的的是在長期不能撤銷下,因另立法做補償,但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公眾利益保留並不違憲,很可惜違憲的是政府,到現今沒專法補償
順便幫你補充現在全台到處在解編是因為之前102年監察院的糾正案
可以參考 監察院新聞稿 https://goo.gl/wxcm4K
所以內政部出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https://goo.gl/wTSaoF
: 你所謂的"你們附近環境",其實就是幾十年來劃了又不給錢的"他人土地"。
: 順便幫你列一下83年到現在的市長是那些人(台中縣長有誰自己查吧):
: 林柏榕(國民黨籍,民國78年~86年),中間衛爾康大火被休職又復職
: 張溫鷹(民進黨籍,民國86年~90年),女兒今年要選市議員,看板掛一堆
: 胡志強(國民黨籍,民國90年~103年),這位不用介紹了吧?
: 林佳龍(民進黨籍,民國103年至今)
: 請你好好思考一下,公設保留地幾十年沒徵收這筆帳要去找誰算?
: 其實這問題就很單純,幾十年下來的都市計畫劃了很多沒錢徵收的公設保留地,
: 而市府的選擇就是兩個,一個是逐年編列預算慢慢徵收(誰家附近的先徵收呢,呵呵)
: 另一個就是用換地的方式,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把實質的綠地做出來。
: 我個人是覺得,與其看的到吃不到,不如老老實實地做幾個可以用的公園出來。
你提的這就是問題所在,因為都市計畫法,前任市長都不能動
有上過公民就知道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或辦法
現在憲法是支持都市計畫法(這不只336條,也有其他相關解釋案),
而都市計畫法和國土法就是現在唯一的法律,
也就是你在怎麼解編就是要依都市計畫法和國土法
這兩個法在保護我們臺灣農業區不能少,森林不能開發,.....
城市該有的設施像停車位都鉅細靡遺地說
有認真去看條文的一定有看到變更作業原則中的
"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
這"不必要部份"不是你說還是我說或龍龍說的算,連蔡英文都不能伸手
都市計畫法該有的東西就是不能少,該給人民的就該給人民
若財政困難或窒礙難行,就去推修都市計畫法吧!
明白地跟大家說鬼島就是沒錢,只能給人民很差的空氣和環境,不配有10%的空間
不修法直接拔空間就是耍賴流氓行為,這民主要開倒車幾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