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近期版上觸及醫藥相關文章處置

作者: horacecoltd (人生的方向在哪裡?)   2017-12-02 13:31:50
小弟我不是相關執業人員,相關資料都是網路取得,如有錯誤還請指正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D9FA/M.1306648834.A.DB7.html
這篇 pttlaw公告應該被轉錄過很多次
作者wens (文思)
看板SYSOP
標題[公告] 請勿販售/交換藥品、醫療器材
時間Mon Jan 4 10:10:02 2010
近日有網友在板上交換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
遭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鎖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18日衛署藥字第0980086050號函表示: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藥物之互易行為,適用藥物買賣之藥事法規定」
再次呼籲,根據藥事法規定,網路上禁止販售或交換醫療器材及藥品。
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衛生棉條、保險套等物品都禁止,
並且不限於上述物品。
以及內文以下網友補充:
根據衛生署的函文解釋的話 122.116.105.78 01/04 17:57
→ VOT1077: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藥物之互易行為 122.116.105.78 01/04 17:58
→ VOT1077:這個互相移轉 就包含 贈送 交換 買賣了
所以以下這篇徵求除疤凝膠的,應該已經違法了
https://imgur.com/m0ZcCQt
但版主給我的回覆卻是:
"如果販賣者可以網路販賣 也就可以賣了"
但近期就我所知,法令開放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部分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品項,是開放領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的業者,可以在自行架設或者利用他人
之網站、電視頻道等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風險性較低的「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使消費
者取得醫療器材的通路更加便利和廣泛。
內文有提到對一般無執照的大眾開放嗎?
更不用提網拍上一堆沒取得執照,所販賣的個人戶
網路上有人偷賣,就代表可以賣,這是什麼邏輯??
版主個人的主觀判斷就可以凌駕法律,那我也是醉了
另外這一篇,宣稱只賣鏡框的:
https://imgur.com/cSrkHxS
一直強調只賣鏡框,內文卻是含有度數的二手眼鏡,老花眼鏡
這樣取巧遊走法律邊緣還自以為小聰明。
反正如果嫌時間太多,那就準備到衛生單位解釋好了
個人只是看不下去,加上版主又以主觀處理版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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