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地檢署拍賣

作者: lzetn ( 舜)   2016-11-28 11:57:19
http://www.tcc.moj.gov.tw/ct.asp?xItem=453001&ctNode=5544&mp=015
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3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電子產品,有意承購者,
請屆時到場競買。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每日下午2時。
二、 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如遇下
雨場地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三、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犯罪所得之物,均屬得沒收之物
,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據刑事訴訟
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進行變價,變價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 拍賣物品:如附件。
五、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每日下午1時。
六、 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如遇下雨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七、 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登記參加拍賣競買
名額上限擬設定250名,超過250名將提早結束登記作業,惟仍以現場狀
   況實際作業為主。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
   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
   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 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
   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
   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
   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實際拍賣底價及物品狀況以拍賣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5/11/24
附件
1051130拍賣公告附件.pdf
http://www.tc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53001&ixCuAttach=154049
1051201拍賣公告附件.pdf
http://www.tc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53001&ixCuAttach=154050
1051202拍賣公告附件.pdf
http://www.tc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53001&ixCuAttach=154053
作者: brothers5023 (狗哥)   2016-11-28 22:12:00
之前長輩去標土地 還沒進門口 就有人塞紅包請他去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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