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廣宣文系列討論 救濟文自行爬文

作者: octopuso1c (堅持下去)   2016-07-23 12:25:11
※ 引述《RunDLL32 (古/靈/精/怪)》之銘言:
: 字面定義太多了,可以查查字典或網路
: [廣宣]規則在[交易]底下
:  5.1 :[交易]
:  交易文包含:[合購]、[求租]、[租屋]、 [廣宣]、[贈送]等項目。
:    為求板面整潔,採單一標題,請更改成合適標題,賣物使用[交易]。
: 如標題錯誤板主將直接修改。
: 1. [贈送]、[求租]無需發文資格、不計發文次數,
: 但是需列出時間、地點、物品內容(預算),若資訊無齊全者,刪文禁言7日。
:    2. 發表交易文需有交易文資格,
: 登入300次、發文篇數90篇、退文數為0,
:     每個帳號限15天1篇,違者退文禁言30日。
: 3. 廣宣文需有廣宣文資格 ,
:      登入400次、發文100篇、自介2個月以上、退文數為0,
: 每店每月限1篇,違者退文禁言90日。
:    4. 交易文需列出時間、地點、物品名稱,違者刪文禁言14日。
: 買物應以[徵求]文發表,詳見5.2徵求文規範。
:
: 身份的不同,必然會造成誤會。
: 雖然你的立意良善,
: 但造成板主和其他人的困擾,
: 當下一篇板友,自產自銷的,發了類似廣宣文章,但資格不符
:
: 劣退 首劣三天就可以消了的樣子 之後是180天
: : 我是覺得在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樣子視作廣宣、什麼樣子視作交易
: : 在這樣子的前提下適合執法嘛?法源是?至少目前置底的板規有定義?
: 難道還要定義什麼是徵求、什麼是請益
: 執法來源,板規 (定義只是字面上意思
: 不服可以上訴
: 不懂可以問
有的 原文中我也問板主,後來也去信打擾板主,跟他說明和建議了
既然提到了執行板規,但是板規裡沒有明確定義是事實阿= =
: 網路上業配文誠實一點的,會註明
: 商業一點的,不會註明
對阿 我只是想賣自己吃不完的東西...
: 商人會想的比較複雜,但不應該大家配合你
: 而是你配合板規,廣宣你不是第一個人po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人po的
是阿 但可想而知應該也很多人就默默的就被刪文了
但其實板規中廣宣和交易就是沒有說明何為交易、何謂廣宣
板主沒有配合我,他也盡責的因未達公平性而刪文了
我當然要配合板規,但是今天我是因為板規裡頭沒有明確立下的規定而被刪文的
Run大您清楚了嘛><
: 建議是提出有效的意見,沒有頂多只是稱為抱怨
: 其實我覺得廣宣是長期且重複性的,無奈只能會規範,卻無法避免。
既然你都說了,我想提供給台中板以及版主一些建議
我有寄信給版主提出我的看法唷 只是沒PO出來交流
不要太急著說別人抱怨啦
我自己是個想出清生活用品、吃不完用剩的東西,避免造成浪費的人^^"
關於自產自銷,我想到了可以用"限制交易數量"的方式
雞排、自製果醬、有興趣好玩自製的乾燥花等等 都是符合自產自銷的定義吧
想避開的就可以寫多的雞排、國外帶回的果醬、朋友送的乾燥花等等
如果要避免這樣子為了迴避板規而多此一舉
小弟的淺見是:交易文"單一物品項目"限制買賣數量
真的有出清日常小物的人,應該也不會太多,也可以避免商家利用交易文大量販售
廣宣的使用者當然交易數量上會多很多
那數量該怎麼限定呢? 其實我真的不知道,但建議板主可以多方徵詢意見
我以農特產品來說:米、蓮子、果乾、鮮果等等(因為我只較熟悉這部分,抱歉)
其實這些有些是以重量計價、有些是以包、盒計價
當然鮮果類(可以煮食或鮮食)的,個人建議是以"斤"為計價單位
以我自己種的為例,其實產量不多,頂多幾天是4斤半(我也才售出4斤...)
一斤50,當然好的農產品要一斤90、200的也不少見
農產品的部分,我建議可以10-20斤做為一個限制,不能超過這個範圍
因為一般只是想出清的人,不會穩定且可以大量供應這麼多的商品
其他產品我不清楚,但鮮果類的農產品,我想給板主我的以上建議
農產"加工品"可能大多會用"包"或"箱"的狀況來販售
但是可以一箱幾包等等也可以刻意大量販售
所以這部分我也還沒有想到好的方式規範
但鮮果類的規範就比較簡單明瞭
: 網路的確是如此,就別太認真了
: 今天我是農夫,我就會po 贈送文 請板友來吃 免費
贈送文XD 如果真的是農夫我也會請大家試吃啦
但是真的專業農人,其實要送給我吃,我都會很不好意思
而且我會先說堅持要付錢,因為一分錢一分貨,除非他真的不收想做個朋友
雖然農民很客氣,但是該給的還是要給人家,不能一直凹贈送啦...
我也需要有機肥料錢、種子錢等等 而且我已經拿給很多人吃了
嚐試料理到我都不知道還可以怎麼煮QQ
: 大家就會覺得 人很好 又免費 贈送文又沒限制
: 只是贈送的地點,是在我店裡 有地址 有招牌,且我還有賣其他東西
: 你覺得我有違規嗎?大不了不要打出招牌出來嘍
當然沒有違規~
: 不是自由心證,而是"根據板規標準","板主判定"
: 依您發文,就過不了 [廣宣]的標準,板主只是執行他應有的作為。
: 還是可以發文啊~
可是...板規標準沒有寫耶(翻置底板規),所以板主之後才要想細節去彌補
我指的自由心證,是指廣宣和交易文如何認定?如果有明文規範,就是按照
板規去作處置,如果沒有明文規範,這樣子的認定就是自由心證...
依照法源去做出處置才合理,所以我才去信跟板主說我認為不合理之處
也爬了前面的討論串,但是我似乎沒有看到公告出來的定論@@?
我是覺得高雄板的交易板規很清楚,一看就可以明白
也有建議板主參考了
總之也謝謝你的回覆啦~
提出一些少少的意見,有錯誤還請大家指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