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通局長澄清全面執行騎樓禁停機車純屬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5-11-06 10:22:28
※ 引述《osuki ( )》之銘言:
: http://n.yam.com/cna/place/20151105/20151105373525.html
: 交通局長澄清全面執行騎樓禁停機車純屬謠言 待停車供給充足後再進行停車管理
: 中央社-2015年11月05日 下午15:37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105 15:36:48)昨天網路上謠傳台中市政府將全面執行騎樓禁停機
: 車的規定,引起機車族恐慌。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今(4)日嚴正澄清,絕無此事,機車停
: 車於騎樓與人行道不影響行人通行都不會開單取締;此外,市府今年10月底廢止前市府
: 100年所公告與中央法令牴觸的公文,並採「先供給停車位,再進行停車管理」的務實做
: 法,針對嚴重違規情形先開宣導單的方式進行勸導,待機車停車位規劃完善後,再與地方
: 協商執行開單相關細節。
: 交通局王局長今天下午前往台灣大道第二市場附近商圈,了解目前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
: 的情形,立委黃國書、市議員江肇國及多位當地里長與民眾也到場關心。
: 王局長表示,前市府於100年發出一紙公文,公告台中市的騎樓與人行道可以停車,與交
: 通部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全違背,讓市民誤以為所有的騎樓與人行道都
: 可停車,造成每次警方取締遭遇困難及眾多民眾申訴案件,因此交通局今年10月30日廢止
: 此一公告,回歸至全國一致的標準。
: 有關網路上謠傳新市府將全面取締騎樓、人行道停車,王局長嚴正澄清表示,依「道路交
: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停車於騎樓與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
: 形,警方才會告發;廢止前市府公告後,警方就沒有再開出罰單,只要機車停車於騎樓及
: 人行道,沒有影響行人通行,就不會被警方取締,而且市府都先以開宣導單的方式進行勸
: 導。
節錄。
我想相關報導已經很多了,上面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
我覺得,大家先翻出這個條例來看看比較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2
第 3 條(節錄)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在該條例裡面,騎樓算道路,也算人行道,人行道指的是專供行人通
行之通道。整個條例頁面按 ctrl-f 輸入「騎樓」只有找到兩行。
而該條例所稱「汽車」,也包括「機車」。其實該條例很多條都是以「汽
車駕駛人..」做為開頭,正常來講應該要以「車輛駕駛人..」做為開頭才
對。從底下這條可看出「汽車駕駛人」也包含「機車駕駛人」:
第 21 條(節錄)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如果它專指「汽車」駕駛人,那第21條第一項某幾款有講等於沒講,汽車
駕照被吊銷時如果機車駕照沒被吊銷,其實還是可騎乘機車:
20051123 吊扣駕照汽車機車撤連坐|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23/2220628/
以下開始:
第 56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6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這個就是第56條第一項第五款)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然後台中市政府也可以自訂自治條例,當自訂的自治條例廢止時,就回歸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那就很清楚了:
一、騎樓、人行道也算道路。
二、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關於「一般的騎樓、人行道」這類
的道路方面的規定,只有第五款有提到: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三、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定義什麼叫「顯有妨礙」。
除非台中市政府再訂新的條例,不然只要停車在「一般的人行道及騎樓」
,在「非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況,警察機關是不能依道路管理
處罰條例開罰的。
也就是說,就算連署請市政府廢除原先的自治條例,單就騎樓來說,也只
是從原先的「機車停放騎樓,不開罰」,變成「機車停放騎樓,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情況,才開罰」。
例如說我家是店面,騎樓被停了機車:
我家
柱 柱
<= 這裡還有空間可通行
機機機機
柱車車車車柱
那我可以向警察機關檢舉這些機車「顯有妨礙人、車通行」嗎?
又例如:
「警察認為你的停車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而逕行舉發」
VS
「你被開逕行舉發單之後想申訴自己沒有妨礙人、車通行」
哪邊要負舉證責任?根據自己的經驗,前者只要認定你違規,就可以逕行
舉發,就變成你想申訴的話,就得舉證自己沒有違規,但我覺得,只要罰
單上面是寫根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五款,那只要拍個照片
證明自己沒有顯有妨礙人、車通行,然後去申訴,多半可以撤銷罰單,只
是麻煩而已。
所以我覺得,以後想檢舉騎樓停車的人還是可以檢舉,最好附照片檢舉,
那開單成功率較高(不然就別期望檢舉都可以成功)。不然依現在市府交通
局的態度,它確實在漸漸處理機車亂停的問題,請注意喔,是「亂」停,
包括「違」停,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不想因此一下子惹惱為數眾多的機車
族,所謂先開勸導單云云的講法,就是為了安撫機車族罷了。
第56條倒是有這一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搜尋「併排」,條例也禁止「臨時併排停車」,也就是說,你只要看到有
併排停車的情況,不管是不是臨停都算違規,差別只在罰款的高低而已,
像這種就是明顯屬於「亂」停的情況。
作者: IbakaBlock (甲甲真是有夠噁心)   2015-11-06 10:30:00
55條第1項第1款其實就學台北市立牌就好了阿........就可以直接用56條第一項第四款開罰了不然就是劃格子,用第九款也是可以
作者: llh117 (蓮心)   2015-11-06 10:33:00
認真
作者: IbakaBlock (甲甲真是有夠噁心)   2015-11-06 10:33:00
作者: benxyz (New Divide)   2015-11-06 10:40:00
人行道禁停機車我一直覺得滿好笑的 他大概沒想過汽車會開開上去停 但是我在綠川東西街 民權路跟中山路圍起來這個block不曉得看過多少次了
作者: h210045 (小德)   2015-11-06 10:42:00
應該要用55-1-1併用56-1-1
作者: IbakaBlock (甲甲真是有夠噁心)   2015-11-06 10:42:00
不過騎樓的牌子我倒是從來沒看過.........台中那個告示牌有一堆版本阿,我自己就看過,人行道禁停機慢車、人行道禁停機器腳踏車、人行道禁止停車,人行道禁停機車
作者: h210045 (小德)   2015-11-06 10:48:00
停車可以用90-3條在人行道設立停車處所但45條有規定不能騎上去(機車算汽車,不算慢車,慢車有)定義在69條
作者: dragonmother (龍媽)   2015-11-06 11:14:00
汽車停人行道的 我一律拍照寄市長信箱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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