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不能治百病 契約須載明

作者: samechen (小翔翔)   2007-11-02 19:24:05
更新日期:2007/10/31 09:08 記者:【朱武智/台北報導】
 產後替寶寶存臍帶血雖然流行,但醫療效果不應被誇大。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臍帶
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要求業者在契約中載明「臍帶血保存,並非可治療所有的
疾病」與「醫學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若臍帶血有毀損,業者至少要賠償所收費
用的十倍。
 這項範本預一個月後(十二月)公布實施,屆時國內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與消費者簽
訂契約交易時,就要適用。消保會調查,國內目前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有信望愛、生寶
、訊聯、台灣永生、台灣尖端、再生緣、宏燁、大展與祈福九家。
 已完成簽約保存的民眾,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適用,但消保會已要求業者比照範本內
容處理,「舊約若不利民眾,業者應主動變更」;民眾也可在到期續約時重簽。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指出,近幾年,臍帶血業者猛打廣告,加上名人代言,許多民
眾趨之若鶩,彷彿成為產檢項目之一。目前雖未傳出消費糾紛,但隨著孩子長大,未來五
到十年後,問題可能陸續發生。例如,臍帶血保存不當、無醫療效用等。消保會基於未雨
綢繆,與衛生署研擬訂定契約範本。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與民眾簽約前,應讓民眾有至少五天的審閱
期;契約前言與條文之初,必須明確告知「臍帶血之保存,並非可以治療所有的疾病」、
「在醫學上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等相關資訊。不適合存臍帶血者,業者也要主動
告知。範本規定,業者若發覺消費者提供的臍帶血有「臍帶血量不足四○cc」、「微生物
污染」、「母血未在限定時間內採集」等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其臍帶血不適合保存。
 業者向民眾收取簽約費、保存費等,應交金融機構信託。業者須依衛生署規定,進行臍
帶血收集及保存;若因過失而造成臍帶血部分或全部毀損,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得低
於已收費用的十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