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作者: ffnc (陽沙難民蟲一隻)   2024-05-18 1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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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fnc (漣國里木花匠)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時間: Thu May 16 22:30:11 2024
〈來論〉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1.轉錄網址︰
https://reurl.cc/ezzgvR
2.轉錄來源︰
銳傳媒
2024-05-09
3.轉錄內容︰
文/賴其瑋(台聯青年部副主任)
行政院近期公布反歧視法草案。然而社會輿論普遍未將此法案看作要緊,實令人不安。因
為這代表此法對社會互信所造成衝擊,還未被輿論所重視。
反歧視法的倡議並非一朝一夕之事,過去就有洪秀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期間,倡議「反族
群歧視法」是為前身。當時是為了所謂「老榮民事件」而來,其立法目的就是建立一個「
外省人不能被歧視」的社會。而今天的反歧視法對於社會的衝擊,則是延續洪秀柱的別有
居心,更是官僚與知識份子,要對社會文化施展權力。
就文化哲學的角度來看,「反歧視法」就是預設社會上出現有權力不對等的歧視關係,所
以要用政府公權力介入「落後的」市民社會對公民有所矯正。筆者認為這是相當不當的!
就現有法律而言,無論是性平工作、教育二法,還有就業服務法等法律,已在教育或職場
等公領域協調歧視性問題的衝突了。
「政權」與「市民社會」的對立與協商,是政治哲學長年來的議題。就台灣思想史來說,
則是張佛泉所揭示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爭。而憲政國家的本意就是,市民社
會有其草根、有機性的運作邏輯,政權應處於被動性的位置,在有人意圖破壞此秩序時才
要出手(例如警察抓盜或軍人抗敵)。在憲政之下,行政及司法力被動性的介入了職場與
工作場所中,已然對社會文化產生若干涓改良成效。事實上,公民社會本來就有文化性與
有機性的一面,來辨別哪些是錯哪些是對。
而現在,「反歧視法」顯然是積極而主動的介入公民社會的訊號,是學者專家舉著進步旗
幟,用公權力強行進入公民社會領域中,試圖將台灣社會形塑成他們所認為的模樣。政府
越加積極的以人權為名貿然擴充,反而侵蝕了市民社會本來運作的互信。舉例來說,男性
如果未經手術,那這人就是男性而非什麼跨性別;「呷老不中用」等俗諺,皆是理所當然
的常識。但如果講真話就要挨訟棍告發,這樣合理嗎?
退一步說,撇開「白左價值觀」到底是不是適用台灣的問題不論。台灣尚是一個認同分裂
的社會,國家正常化、轉型正義、司法改革之路還未走完前,反歧視法就算只是民事法庭
,但針對族群文化的詮釋與理解是如此複雜,我們能放心交給司法定奪嗎?現行的家事、
勞動法庭即已經運作得宜,為何還要疊床架屋?
近日國民黨正在推所謂「藐視國會罪」,民進黨之所以反對的原因,就是因為國會的爭議
,屬於議事上的權力爭執,本就不該影響到市民社會的運作。但現在這反歧視法,就是更
大規模的藐視國會罪。是與社會脫節的知識分子,貿然想用公權力對台灣社會固有價值觀
侵犯的政治行動,這點才是我們所不該同意的。
4.附註、心得、想法︰
「反歧視法」草案預告及對外公開徵詢意見
https://reurl.cc/bVVgR6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分別於臺中、花蓮、
高雄及臺北辦理公聽會,反歧視法草案、各場公聽會報名方式、議程及發言規則公告於行
政院人權資訊網(網址:https://gov.tw/jWg )。
今天 5月16日 中部場已經舉行
直播留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RS3a8Wpj8
雖然是直播,但是並沒有開放留言。
本案同時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s://gov.tw/iZi ) ,對
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預告期間(113年5月2日至113年7月1日)至該
平臺討論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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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再附上
台灣團結聯盟 的發言講稿
台聯噗浪:https://www.plurk.com/p/3ftgkvv7p1
圖片版:https://images.plurk.com/1YrgB0IQf7uJDuxKAYzu35.jpg
台聯現場講稿(修):
主席,各位與會者大家好
我是台灣團結聯盟的代表,我們從文化的角度,指出對於反歧視法的疑慮,理由如下:
我們擔憂作為公權力的法院,直接介入公民社會的價值性領域,將對社會有機性造成破壞
。因為目前大多數社會問題,政府是像草案說明環節提到的:被動的介入;但在反歧視法
中,政府是普遍性的、主動性的大幅介入公民社會文化,並認為政府可以作為形塑公民社
會的力量。
因此我們擔心反歧視法所形塑的是一個「新特權階級」的法律——也就是,有一群人是特
別不能被反駁、特別不能受到情緒挫折的,他們可以用公權力讓他人噤若寒蟬。這不是真
正保護弱勢的法律。
我們認為草案中第五章也許還有部分參考意義,畢竟那只是約束政府作為的義務。但基於
公民社會的自由,它總體來說,不只是行政機關的指導原則,而是政府舉著進步大旗,硬
性介入了公民社會的私人活動,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而剛剛聽了各代表的發言,我們看到了非常多的女性站出來發出正直的聲音。台聯黨從去
年就得到很多保守派的女性支持,各位作為穩健社會的力量,我在此表達尊敬。
台灣團結聯盟將繼續關注此議題,以回報各位的期待,謝謝。
臺灣女性協會 的發言講稿
https://www.plurk.com/p/3fth8cbxao
主席、在座諸位,大家好,
我在此代表台灣女性協會提出敝協會對於「反歧視法草案」的看法。
不知道在座諸位是否知道,近來有一位知名作家對數名女性提出告訴,原因是該作家主張
生理男性只要自認性別認同為女性,即應享有參與各類女性專屬活動及進入女性私密空間
等等的權利。對於這樣一個有公眾人物的背書支持侵犯女性權益者,女性網友們因此基於
公開資訊,揭露該作家實為跨性別女性,而非生理女性之事實。然而該作家卻以這基於公
開資訊的論述,對數位女性提起刑事告訴。更在刑事告訴失敗後,偕同律師以及伴侶盟針
對一名網友於這場公聽會即將開始的前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標的金額達228萬元的告訴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本身有力的顯示出整個反歧視法即將產生的寒蟬效應。一旦反歧視法
納入了性別認同,女性就不可以基於事實評斷生理男性自認女性、參與體育賽事的不合理
性,也不可以主張女性仍應享有單一性別空間,而必須一再忍受空間混用。即使過去兩年
間,美國體育賽事有高達六百名男性屠榜女性賽事也不能說這有問題。甚至臺灣小女生在
廁所被小男生拍門,也不能吭聲或要求恢復單一性別空間。
法條甚至將對於「懷孕」的歧視「視為」對於性別的歧視。「視為」的意思是什麼?意思
是它的本質不是,只是很類似!所以,「性別錯稱」是性別歧視;討論事實,是性別歧視
,比女人懷孕生子被歧視都還要更理所當然。這套邏輯說得通嗎?本質上最大的問題,就
是扭曲CEDAW的定義與歷史,把明明指稱因生理而生的各種社會上的歧視、刻板印象或性
別規範,全部化約為所謂的「社會性別」。
因此,敝協會反對訂立反歧視法。女人不是一件衣服,女人是一個事實。忽視事實的反歧
視法設計,除了傷害真正弱勢,更是國王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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