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 12/26 電影欣賞會優良心得

作者: catking326 (愛快羅密歐)   2010-01-12 16:38:50

大家期末考還好嗎?
最近兩次的心得繳交情形好像變差了
希望大家不要忘記在活動後一個禮拜內交心得喔
遲交就沒辦法算學分了!
然後恭喜王梅君和劉俊賢榮獲本次的優良心得~
請大家參考看看囉
期末加油!
◎王梅君
這部電影要探討的議題相當深沉,牽涉的範圍也很廣,可以從心理、法律、道德等方向去
探討。我稍微查了這部電影的背景:1997年,神戶一名13歲中學生砍掉9歲男童的頭顱,
庭上受審時曾使用日本刑法第39條「身心不正常者所犯罪行,不應受到懲處。」「身心有
缺陷者所犯罪行,應予減刑」。
但究竟這條法律合不合理?我國刑法中第十九條也有相似規定。過去修法前稱為心神
喪失與精神耗弱之人,但因為語意不明確、判斷標準有困難,新修正後改為「行為時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變事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變事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不罰。」因為有精神障礙或缺陷者,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沒有足夠認識,即
無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處罰他是沒有意義的。
但是我個人是反對因為這樣的理由而免除其刑或減刑的。理由有三,第一點,不論精
神正常或異常人,只要有犯罪行為,就會對被害者造成傷害,如果因為精神異常就不處罰
,違反大眾對於法律的信賴與公平性(雖說現在的刑法已非應報主義而是採預防主義,但
大眾仍會期望法律能維護社會正義,有過錯不處罰對於相信或期待正義的人是不合理的事
)。第二點,如何決定一個人是否精神異常,必須仰賴精神鑑定,而精神鑑定是可以因偽
病(詐病)而不準確的。如果一個人試圖以精神異常逃脫罪責(如同電影裡男主角一開始就
偽病成功被判定為精神異常),現實上是很難找到證據證明是裝出來的。也因此,刑法第
三十九條容易淪為犯罪者利用並脫罪的手段。第三點,就算因精神異常而免除其刑、送到
醫院做心理治療或監護等,並不能保證精神異常者不會再次犯罪,出院後又會再成為社會
安全的威脅,也就是說雖然不處罰但社會對於罹患精神疾病病患的輔導、配套措施不夠完
善,反而會成為社會的隱憂。
因此,我個人認為問題並非在於刑法第三十九條的立意,而是運作上的問題,如果不
能預防精神疾病者犯罪、甚至住院住幾年後就可以完全沒事,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不啻為
二次傷害。這樣的法律條文是偽善的,佯裝保護精神疾病者的人權,卻剝奪了受害者的人
權。就我認為,保護受害者的人權應該是更重要的,即使是死後的正義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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