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重機號召8日騎上國道 高公局籲勿試法

作者: tifiosi (new)   2016-08-05 23:14:56
8月8日是台灣摩托公民騎士日
將依之前與當局的約定既從當日起,按照世界交通安全行車【車速分道】基準
台灣摩托交通公民將實施全面自費安全試駕【自行開放摩托高速】
解除國家高級公共建設【高速公路】的戒嚴體制!
依計劃一路向南、一路向北、一路向東、一路向西!
在全台各大高公局休息區大會師!
緣起:
台灣於2011年11月8日三讀通過[1]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當中明定大型重型機車得依
交通部公告之時段路段行駛高速公路。
跟著這條法條通過的還有一紙附帶決議,當中意旨在以先試辦,後民調的順序來作為正式
開放的參考和依據。
三讀通過迄今已5年,政府持續拖延首要執行的試辦,擅自進行民調,並持續以此結果片
面發佈民意反彈的消息,這是完全扭曲當初立法的本意。
數年來與政府各部會的交涉未果,只有一再地拖延和漠視,我們決定不再忍耐,以自費試
辦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立場和抗議。
遇到執法人員的攔查時務必服膺指示,切勿抵抗逃逸,我們要光榮地拿下這張罰單,和後
世的子孫炫耀當年制度的荒唐。
資格:
合法持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的人,建議具有一年以上國道行駛經驗。
考慮到危急情況時的脫逃,建議車輛以紅黃牌為主。
要訣:二不一保
不超速
不任意變換車道
保持行車距離
法律責任:
※黃牌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4或12
罰鍰 3000 ~ 6000
※紅牌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1
罰鍰 3000 ~ 6000
駕照記點一點
※扣照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3 條
六個月內,違規記點達六點以上者,扣駕照一個月
※扣牌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3-1 條
三個月內,違規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扣行照一個月
注意事項:
※攔查:務必服膺執法人員的指示,切勿抵抗逃逸,靠邊時請緩慢減速並停止於警車前方

(以警車為掩護,保護自身安全)
攔查後離開國道的方式,根據配合態度,警方有兩種作法:
→配合警方:警方將戒護大型重機騎士強制由下一個交流道駛離國道
→不配合:聯絡特約拖救車強制執行脫離
拖吊費用:基本消費 900 + 2400,若超過 10 公里,每公里加收 50 元 [2]
※被逼車:務必冷處理,銅板沒兩個不會響,靜待對方自討沒趣遠離
※大雨:請維持在穩定車速,切勿劇烈減速或意圖停在路肩換裝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2]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函文,車輛移除費用由車主或駕駛人負擔,另考量大型
重機無法比照小型車托起前輪以後輪著地式拖救,故其拖救費依小型車加收第二類現場作
業費 900 元,10 公里以內,收基本費 2400 元,超出 10 公里之里程,每公里加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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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請保持愉快的心情,依法試駕;
要有「合法的用路」:立法院三讀已過
以及「違規的勇氣」:因交通部不公告試辦而違規
打破「摩托無法上高速」魔咒,行車記錄器試駕全程開啟
一起把「封閉式的高快速公路」行駛的安全數據,
糊一把交通部官員們的嘴臉~
正所謂「沒有不流血的革命」
不要讓「別人」來寫您的歷史
讓「您自己~」來寫您的歷史
八月08日,之國道重機紀念日
需要「全台灣」各地的摩托公民們一起來完成
摩托高速,公民齊心
依法試駕,小心騎乘
Good Luck╭☆
作者: ApPlElpPa123 (飄楓)   2016-08-06 01:44:00
加油!還買不起,先感謝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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