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違規判決申訴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5-12-08 20:35:32
※ 引述《endlesschaos (米糕)》之銘言:
由於您們在文章底下針鋒相對,因此我將這個情境視為與推文中的針鋒相對
相等。如果按照您對板規的見解,在這個情境下由於發文者可以藉由不斷修
文來刪除人身攻擊以避免處置,因此可以單方面的人身攻擊別人,這不能被
允許。
如果要依照發文者的處置來對待,那我可以刪文處置,同時對方的人身攻擊
消失,雙方皆解水桶。
板規中的對違規者的人身攻擊,是考量有嚴重違規時可能有板友基於義憤或
是心直口快之下不慎觸犯此條,但其行為非出自惡意且可以理解,由此而給
予救濟管道。但並不是要鼓勵板友對違規者作報復性的人身攻擊,板主自有
裁量權。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5-12-08 20:36:00
另外亂吐日本來就不允許人身攻擊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15-12-08 20:41:00
我不排斥第二種作法 但第一種做法即使不被接受 您在處置前也沒有要求刪文或修改等動作 把「會不斷修文以避免處置」視為我會採取的行動 這我不能接受此外人身攻擊即使在一般吐嘈文也是被禁止的 我所謂「對亂吐吐嘈者保護不足」的意思是亂吐文之人身攻擊罰則應比一般文章更重 因為吐嘈者對於亂吐文會被違規護航以及其他違規行為妨礙吐嘈的心理建設本來就會較普通文章為低 因此刑度相同是我所謂的「不足處」稍等 為何只有「對方」的人身攻擊消失?應該是雙方人身攻擊均不成立吧 如果以發文者標準來看 還是板主的主張是刪文後推文的違規能當作消失?我的意思是我的人身攻擊也不成立吧而且您文中所指的對方應該是 ghostforever 執行時卻連文章當中所有的亂吐違規推文都一併撤銷 我認為有語意不清之疑請板主回應我後續提出的問題 不然我會依正常管道繼續上訴 包括板主將我不排斥作法直接視為同意等行為1. 我要問我的人身攻擊判例是否成立2. 「本板判例」不應為板友應該記憶的內容 倘若板主是要徵求當事人同意才進行判決 那應該明確寫出判決後的各項變動 而不是只說「對方」然後把其他亂吐違規者一併雞犬升天 再者您也沒有詢問我我講出不排斥是在你本文打出並未對第一種情形解釋時的態度 照這個說法我也不排斥互告水桶啊 你要當作我同意然後改判決嗎?2. 的地方引號處修正為「本板慣例」事實上板規本文寫明是推文違規才需水桶 本文需警告後使用者能自行刪除 您在尚未警告時就直接將本文發文者水桶 這是您不按照板規字面執行的判決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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