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ko27tye 5/30 申訴案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惡的雨颯)   2018-08-11 04:05:17
清點組務板時發現遺漏未審,在此補行判決,在此向當事人及當事板主致歉<(_ _)>
主 文:
維持原判。
案件概述:
1.當事人ko27tye(以下簡稱k君)於5/23在LoL板發布文章[1]:
[閒聊] 潘森和吉茵珂絲中挑BO7誰會贏
遭板友檢舉後,LoL板板主InnGee(以下簡稱I板主)
依板規【B2無可觀性文章】水桶20日[2]。
2.K君去信申訴詢問標準[3],I板主答覆判定K君之文章為「NBA相關」[4],
並引用前板主Pellaeon(以下稱P前板主)之公告[5]
表示該文章「用語、用法生硬 明顯為文造情」。
3.K君認為I板主既舉P前板主之公告,認定I板主之違規判定標準應為「諧音影射」,
但K君之原始文章並未以「諧音影射」,故I板主判定標準浮動[6]。
4.I板主重新發布「NBA相關」文章處分標準提醒公告[7],
K君認為此公告是為懲處本案事後新設標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適用本案[8]。
5.I版主表示該公告並非新設標準,且重申「諧音」並非處分標準,
「影射」和「為文造情」方構成違規條件[9],故仍維持原判,K君不服上訴。
判決要點:
1.K君原始文章中如是說:
「潘森那個Q 怎麼丟怎麼中 要怎麼閃阿= =」
據本組理解,LoL遊戲中潘森之Q技能為「指定技能」,
意即一般情況下,本來就是無法閃避的遊戲機制,
如未闡述例外情況討論一個必然的事實是毫無意義的
再者,K君之文章標題寫明 [閒聊] 潘森和吉茵珂絲中挑BO7誰會贏
文章中卻表示「我在旁邊觀戰6場了,吉茵珂絲有什麼方法可以贏嗎」
Bo7即七戰四勝制遊戲,如真觀戰至第六場,顯然其中一方至少得贏下兩場,
既互有勝敗,應就該情況描術才能在方法上討論,但文章卻至此戛然而止,
從頭到尾都給人無比莫名其妙的感受。
就算K君之描述真為實際經歷,以如此敘述方式都很難讓旁人參予實際狀況之討論。
故,就原文本身而論並無可觀性為客觀事實,
因此無論I板主如何解釋判決理由,只要不脫B2項之既定範疇,
本組皆會同意其處分於理有據。
2.K君之第一項主張在於I板主所引據之P前板主公告,
K君認為I板主引用等同於完全適用,就逕自理解應為判定「諧音影射」而致成處分,
以本組理解I板主雖引用該公告卻明確引用段落「用語、用法生硬 明顯為文造情」,
並上色強調,顯然「文為造情」等句才是I板主所注重之焦點。
3.I版主將本案與「NBA相關」連結,確有認定本為影射其相關事件之情況,
無論是屬於「諧音性影射」或其他類影射;但K君始終未明確承認[10]。
本組沒在關注NBA,並不清楚該文章與NBA有哪些關聯致使I版主如此連結,
但這些都是後話,I版主採用之處分項為【B2無可觀性】,
判定連結性有無僅是加強違規判斷說服力的說法,
故在該文章客觀上本不具可觀性即已構成處分要件的情況下,
本文是否與NBA有連結性,本組不進行判斷。
4.K君認為I板主新發之提醒公告為新設標準,主張不應以此標準處分公告前之本案,
該公告之釋義內容雖與P前板主版本有敘述若干差異,但都符合B2本有的範疇,
很難稱得上「新設」了什麼,充其量就是把標準劃清楚再次提醒大家。
故本組判斷該公告是與此事件有關的公開提醒,對象則是公眾,
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綜合以上,本案維持原判。
註 解:
1. #1R3hvOxP (Sub_Strategy) 。
2. #1R3hwTDs (Sub_Strategy) 檢舉判決、#1R3tjGK_ (Sub_Strategy) 正式公告。
3. #1R3hxGKW (Sub_Strategy) 。
4. #1R3hx-v2 (Sub_Strategy) 。
5. #1R3hyrju (Sub_Strategy) 。
6. #1R3hzcTz (Sub_Strategy) 及 #1R3h_buO (Sub_Strategy) 。
7. #1R3h-tJW (Sub_Strategy) 。
8. #1R3i04DI (Sub_Strategy) 。
9. #1R3i04DI (Sub_Strategy) 。
10. #1R3hzcTz (Sub_Strategy)中K君表示「先假設退100步我是在"影射"…更何況我並
無"影射"」。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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