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OL YamCha看ID判決II

作者: sitos (麥子)   2015-12-16 23:33:36
先略為整理一下目前申訴人與板主在板上提到的論點。
板主認定 jk182325 板友所指可能不是 Braum5566 板友的理由有:
1. jk182325 板友所使用的字「布郎母」並非 Braum5566 板友暱稱的「布朗姆」
2. 可能指的是在遊戲當中遇到使用「布郎姆」此一角色的玩家程度不佳
3. 可能指的是在當時的遊戲版本當中,「布郎姆」此一角色太過弱勢
而 Braum5566 板友認為 jk182325 板友在其推文所指即為自身的理由有:
1. 「布郎母」與「布朗姆」皆可作為 Braum 的中文音譯
2. 該推文係發表於公告 Braum5566 板友違規及處分之公告下
在我第一時間看這個申訴案的時候,對於整體狀況的理解的確是接近申訴人所言,
依讀音相近以及上下文的脈落而言, jk182325 板友的發言確實很容易被理解為,
表達對 Braum5566 板友被水桶的認同,以及對 Braum5566 板友的貶抑。
但是在經過板主的解釋以後,我也了解我先前的理解,只考慮了較小的脈絡,
只考慮了推文與文章本身的關係,卻沒有考慮到推文與整個看板討論主題的關係,
也沒有考慮到當時遊戲當中角色的狀況等等。
據我所知,LoL 板先前似乎也缺乏這種同一貶抑發言可指遊戲角色,也可指板友的判例。
而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都有各自的道理,從不同角度進行理解,就得到不同的解讀。
因此在認定上,只能依照認定者主觀對於脈絡的理解來進行,如果傾向板主的觀點,
就會得到不違規的結論。如果傾向申訴人的觀點,就會得到違規的結論。
在主觀認定上面,我不認為小組長是比板主更恰當的人選。一方面是因為站規的規定,
板主才是看板違規行為的認定權人。另一方面,對於遊戲內容以及看板的討論風氣等,
這些與發言有關的「脈絡」,顯然板主應該比小組長更能深入地掌握。
在板主選舉中,板主所提的政見顯然是獲得較多板友的支持,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
因此我無法跳過板主的判斷,進而認定對於 LoL 板上閱讀該文的板友,
會將該推文連結到 Braum5566 板友比連結到 LoL 的遊戲角色更多一些。
所以,對於這個案件:
1. 指涉性不足的部份,仍然依照板主的認定標準,因無法認定 jk182325 板友,
其發言的內容是針對 Braum5566 板友進行攻擊,故不認定違規。
2. 對申訴人申訴板主看 ID 判決,我不認為板主有「看 ID 判決」,板主所持的理由,
對所有與遊戲角色相關的 ID 進行判決時,都會有相同狀況,並非因人而異。
3. 本案應作為未來所有類似發言的判例,亦即若是板友攻擊的對象,
同時是該遊戲當中的角色與其它板友的 ID 或暱稱時,
板主應同時考慮該發言與遊戲內容及其它板友之間的連結,
在缺乏與其它板友的連結時,得視該發言之指涉對象為遊戲角色而認定不違規。
4. 若板主的主觀認定標準,已明顯不符合多數板友對板上發言的理解,
板主在對發言的處置上已無法符合多數板友對管理者的期待,
致使板主不適任,請依現行規範發起對板主的罷免連署。
作者: ailanous (SoakingWet)   2015-12-17 19:01:00
講真的,如果今天不是因為是發廢文的人被罵...我認真的不覺得版務會用同樣的方式判,不過也沒有判例所以...就算是給版務拗過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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