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uzzleDragon 板主 Shigeru777 判決不當

作者: Shigeru777 (茂茂)   2014-06-06 15:17:25
※ 引述《nawussica (暴民好弱 )》之銘言:
: 貴板公告
: 修訂板規及處罰使用者 時間相同 並也如此自述
: 保護使用者下
: 規 不溯及既往
: 此判決及申訴案已違反此一原則
: 而依檢視 本案 貴板處置精神在於
: 使用者帳號名稱 於貴板不容 甚以違反前述不溯及既往精神 判決
先看一下不溯及既往的解釋:
當在行使某個行為時,該行為在當時無法律規定限制而不被處罰。雖然之後立法者規定這
種行為應該要被處罰,並立下新法規來限制,但因過去該法規還未訂立,在當時所「犯」
下的行為是不能去追討的。這就是「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申訴人puzzlecombo發文違規當時就已違反舊版板規4-2
4-2 提及所有被由板務認定為外掛或非法程式之文章 (包含ID、暱稱)。
我就是拿舊板規桶人,這跟不溯及既往原則有何關係?
: 再則
: 雖先前在與本案無關文中已答覆
: 不宜針對帳號 而應以板規作行為罰之精神 在此也再度做一次宣達
不宜針對帳號 而應以板規作行為罰之精神,這在新的板規就已有修改
4-2 提及、宣傳所有由板務認定為外掛或非法程式之文章(包含暱稱、簽名檔)
或推文,如有類似事項不了解是否違規者,請先來信版主詢問。
明確刪除帳號字眼,但是保留暱稱,這是根據以下站規
而且根據以下站規(節錄):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二、其他違規行為:
五) 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本來就被站方列為違規行為,新版版規也以此為標準
拿原本puzzlecombo違規內容(節錄):
作者 puzzlecombo (puzzlecombo) 看板 PuzzleDragon
標題 [帳號] 首抽猜謎+分享
時間 Mon May 19 19:27:12 2014
我們會水桶這名使用者,不管新舊板規前後都不是以帳號名稱為主要依據
而是使用的暱稱違反板規4-2(而且不論新舊),依照舊板規和新板規都是一樣的處罰
更沒有所謂違反不溯及既往精神的疑慮
: 判決如下
: 應公告解除 本申訴案申訴者水桶處分
: 另 板規不宜針對ID(非暱稱)處罰 建議修正
: nawussica
: 若兩方有意答辯申覆 還請回文
同上,公告就已取消針對ID,而且看來你也認為不當使用暱稱在違規範圍內
所以我不認為我需要對於之前的公告或板規甚至是水桶處罰進行任何的修改
作者: nawussica (暴民好弱 )   2014-06-07 17:54:00
(AID): #1JaI8GHF (Sub_GTopics)依原判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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