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6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2019-10-01 02:01:38
※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Wed Sep 25 03:45:17 2019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1.
: 板規未提及之事得依站規處理
: 就是可以參考站規的標準
: 並不是一定要照站規走
: 板上檢舉模式已行之有年,板上多數使用者都有默契
: 如果多數使用者對於檢舉模式有不清楚的地方
: 可以把板上的默契明文化,寫得更清楚
: 不代表之前的程序是錯誤的
: 2.
: 引戰的標準
: 基本上就是我說了算
: 版主在ptt就是板皇 身兼立法 司法
: 但跟皇帝不一樣的是ptt 還是有很多人在監督你
: 所以不存在你說的,你講的話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板規等等
: 你違反的就是引戰板規
: 加入ptt前,你就有同意使用者條約,為了維護ptt
: 使用者為配合站規勢必會犧牲言論自由,以維持看板秩序
: 就像我之前舉例的,有些版不能談政治,不能談交易等等
: 所以沒有與
: "言論自由抵觸" 之事
: 如果你不認同,站規賦予我限縮你言論自由的權力
: a. 不使用ptt
: b. 向站方申訴
: 3.
: 我沒收到,但我認真覺得不需要太執著與此事
: 4.
: 肥宅 那句就我認定沒必要判
: 以上感謝你的來信
: ※ 引述《iwanttosleep (歐歐睏〃☆)》之銘言:
: : 感謝版主回信,那我就兩封一併回覆。
: : 1.
: : 版規三、其他事項
: : 3-5. 其他板規未提及之事項得依站規處理。
: : 因版上並無一個標準的檢舉流程,故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引用站規 #11PhstD5 (PttLaw)
: : 供版主參考,是否應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依站規處理,對於檢舉未依規則提出應不予受
: : 理。
: : 2.
: : 確實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寫出來,所以每次狀況不同,就會有不同之判決結果。
: : 也認同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減少紛爭。
: : 是否有與言論自由抵觸這部分還可再商討,版主您與我短時間也難有結論,還請版主可以
: : 的話請教版主的室友。
: : 同意版主應立下一個標準,可是關於警告這部分我還是覺得如 1. 所述,檢舉程序有違站
: : 規應駁回警告,並藉此公告版友這次的判例非因為判決錯誤而更正判決,而是檢舉流程未
: : 依站規而駁回。
: : 如此一併立下一個標準,也正式定出一個標準的檢舉規則。
: : 3.
: : bmw3633 的檢舉確實缺少了一個具有公信力的證據,謝謝版主思慮周密。
: : 我會再找找看網上有無具有公信力的證據。
: : 4.
: : 額外還想請教引戰的「團體」的範圍
: : 9/14有一則引戰檢舉「各位死肥宅們」,版主判予未達 無明確對象,這部分有點好奇。
: : 類似這樣群嘲的地圖炮,版規2-4-2提及「禁止對人、團體...」,這樣不算團體嗎?雖然
: : 不是我檢舉的,本以為他會被判引戰,結果未達所以讓我有點好奇「團體」的範圍。
: : 謝謝版主閱讀至此,版主您辛苦了。
版主這可真大的口氣,那麼我也無需跟您客氣來客氣去。
1.
版規,規範版上所有使用者
版主,亦是版上使用者之一
版規未提及之事得依站規處理,此事版主不照站規走,亦即不照著版規,自然是違反版規

我可沒說之前的程序是錯,僅說此次版友 APTX4869 之檢舉程序是錯的。
這事您不依版規走,自然跟版主您沒得好談。
2.
引戰標準您說的算?
試問版主有凌駕版規之上嗎?
版規訂出來,判決標準不依版規卻依版主自個兒說的算?
簡直是個荒謬至極的謬論
如此狂妄自大的言論,還視版規於無物,呵
您真以為版主即版皇?
不錯,我是同意了批踢踢之使用者條款
使用者條款第5條,我所承諾的是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方式使用批踢踢,並承諾遵守中華
民國相關法規及網路國籍慣例。
版規及站規,身為批踢踢使用者應當遵守
但我並無承諾我要犧牲我的言論自由去捧你做版皇
此事,不可能是我不使用批踢踢
也更不用你建議必然會向上申訴
既然您都以版皇自居了
好好一個寶可夢版,僅容版主不容版皇
3.
沒收到是吧?
標題: R: [發問] 錯誤訊息: Received RPC with NULL value
※ 引述《tomioki (Tomi)》之銘言:
: 壞消息
: 我另一個朋友昨天解了沒有花圈了
: 聽說這個“bug”修掉了
: 我朋友的朋友也沒拿到花圈
: 都只有色違
: https://i.imgur.com/kHCvAcw.jpg
在此附上該信件之截圖
https://i.imgur.com/ShfIFRT.jpg
依版友所提供之圖中該色違伊布為2019/9/22所捕捉,依官方公告目前在這段期間,野外
無法遇到伊布,故排除透過野外捕捉獲得此色違伊布。
已經證實經 暑期調查之外的特殊調查 及 田野調查 所捕捉之伊布為配戴花飾之伊布,故
也排除透過暑期調查之外的特殊調查 及 田野調查 獲得此色違伊布。
故能確定版友所提供之色違伊布為暑期調查所獲得之色違伊布。
最後,該版友所提供之圖中的色違伊布並無配戴花飾,如此便證實了 bmw3633 提供錯誤
情報且未更正。
這樣判還是不判呢?
4.
這就又回到第2點,既然認為版主即版皇
那沒有討論價值與必要。
最後看來您與我的觀點相差甚遠,但還是感謝您的回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