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決

作者: elmocc01 (貝曲)   2019-07-23 17:20:13
結論:維持板務原判決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之銘言:
: 本人發文前已詳讀置底小組組規與組務板板規,若不符規定願受刪文或水桶處分。
: 申訴人:ShenVen5566
: 被申訴人:angelio
: 看板板名:TOS
: 申訴訴求:取消 水桶 7 x 2^2 = 28 日之處罰
: 申訴內容:
: │ 文章代碼(AID): #1Swsdz6c (ToS) [ptt.cc] [公告] ShenVen5566 (超貼) (水桶)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558931965.A.1A6.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98 Ptt幣
: angelio版主以 TOS版規
: [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 將本人予以水桶處罰
: 申訴內容如下
: 第一. 對TOS版規其定義有疑義
: 每個人對於一週內X篇文章定義並非完全相同
: 最明顯例子便是PTT人氣第一的八卦版
: 其版規對於一日內2篇問卦之判定為 0:00 重置其發文篇數
: 不同版對於這種跨日/跨週/滿X日/滿X週的判定當然多少有點不一樣
: 但如此模稜兩可之描述就算是常駐活躍在TOS版的板眾也不一定了解
"各看板對跨日判定不同"與"板規描述是否讓板眾了解"並無任何關聯性。
: 以下為佐證
: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 angelio: 是的,一週=7日=168小時。 05/10 08:48
: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 5/10日之判例便有三位版有對此於此版規之判決不甚明白
: 甚至 acer5738G、coeXist為TOS版之常駐活躍版友
: 由此可證明
: 此版規並非清楚明瞭使人明白此
: "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為需滿24*7=168小時後才可發文"之規定
: 此為第一個判決不合理之原因
倘若申訴人對板規有所不清楚之處,應先發信詢問板主,而非逕行發文。
: 第二. TOS版已有一週內限發至多兩篇 為相隔七日便可發文之判例
: https://www.ptt.cc/bbs/ToS/M.1529295126.A.E4C.html
: 置底檢舉區
: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 其置底檢舉區下 ccps9550217 檢舉 superRKO
: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 對於此檢舉 時任版主 ghostunt893 簡易判決如下
: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 而此被檢舉人 superRKO 發文時間如下
: 文章代碼(AID): #1S9Aw90P (ToS) Thu Dec 27 18:50:47 2018
: 文章代碼(AID): #1SBUWm93 (ToS) Thu Jan 3 18:47:09 2019
: 由此判例可知並非需滿168小時才可重發閒聊文
一案一審,且時任判決板務與現任判決板務不同。
: 時任版主為maxliao/hana0616/ghostunt893
: 其另外兩人或許沒看到 也可能有看到
: 但maxliao/hana0616 卻為現任版主
: 如此判決成立 其兩人應作為此判例有效之佐證
除非重大事件,組務基本上同意各板板務單獨進行判決處理並分別負責。
: 版主 ghostunt893 在此做出之此版規之解釋判例確實為 不需滿168小時便可發文
: 在版規
: [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 之文字敘述並無更改情況下應予以同等標準判決
: 判例之所以為判例 其意義為作為後人行為之量尺標準
考量到板務更迭迅速、判決時空背景交替等問題,
本小組並無板務必需依照判例進行判決之規定。
: 版主 angelio 不應以版規無調整情況下做出違反過往判決之判決
: 而angelio版主以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為例
: 舉出另外兩位版主也無疑義 以此邏輯應以angelio版主現時標準作為未來判決標準
: 但在版規描述並無任何更改情形下 出現雙重判例之事實為不合理之事
: 否則如果在無改變版規情形(現以附註)下
: 下個判決的版主於同樣版規下又再次推翻angelio版主之判決
: 認為只要隔7日便可發文 其標準何在??
: 於法治國家此為不合理之事
: 此例更顯遵守判例之重要性!
: 版主angelio自身不遵守先前判例
: 卻要求其他人以自己判決作為未來判例作為版上運作標準
: 此舉豈不自相矛盾?
: 甚至認為該判決 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也並不合理
: 不合理之事無人舉發並無法充當其未來行為之合理性
: 因此認為此判決並不合理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總結來看,板務以168小時做為一周之認定並無不妥,故組務維持板務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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