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watanabekun 申訴 GBF 板主 jackervator 案

作者: elmocc01 (貝曲)   2017-06-22 14:19:25
申訴人:watanabekun
申訴案:#1PE3UNfU (Sub_GMobile)
申訴訴求:撤銷水桶判決
判決結果:維持板務原判決、重新發表判決公告
1.
首先是第一個判決,
經過組務考證申訴人違規推文之用詞與前後文意,
認為是否具有挑釁意圖仍有討論空間。
因此雖然板務收到眾多板友檢舉,
此判決之最終定案決策與責任歸屬仍舊為板務,
板務應重新審視並思考此行為是否構成違規。
簡單來說,請板務重新心證此判決結果並背書。
並限三日內重新發表判決公告,更詳細地描述案件原由與心證原因,
包含哪些字句具有挑釁意圖、如何根據上下文意判斷等等。
雖說申訴人之背後文意只有申訴人自己了解,
但就如板務於溝通信件中所述,
挑釁與否是由板上客觀決定,
故組務將對板務之心證給予尊重。
組務了解申訴人翻譯相關文章不遺餘力,
身為創板板主也對板上貢獻良多,
但無論如何,發言仍需注意語氣與態度。
2.
申訴人分身水桶的部分,
由於後來已經解除,故在此組務僅發表建議,
作為往後板務參考。
現有板規並無規定分身條款,建議參考同組其他看板加上,以備萬一。
而分身認定部分,目前站方的方向是一切認定分身的方式都以帳號部為準,
無論IP是否相同,甚至本人直接表明都不能定論。
請板務蒐集IP證據後,至組務板提出多重帳號查詢申請,
有一定的程序可走(參見組務板置底),
經過帳號部確認之後使得依照分身論處。
另外有關於板務M文不讓申訴人刪除一事,
組務目前立場為,板務依據站規擁有看板文章保留權,
因此此行為並無不妥。
只是組務認為身為看板的帶領者,應更加保護對板上有所貢獻之人(例如翻譯),
希望往後板務能更加謹慎處理。
3.
再來是更改置底標題鬧板部分,
誠如申訴人所述,無論是站規還是板規皆無規範水桶中修改文章標題之行為,
且PTT系統的確也有提供這樣的功能服務,
因此從規則上來看申訴人並無違反之情事。
但無論綜合整個案件脈絡,或是單看更改標題之文字內容,
組務認為申訴人之背後用意實難稱作良善。
板務當初應於看到此行為發生後,馬上取消該文章之置底避免事態擴大,
而不是持續累積壓力,放任板上爭議不斷。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若板主心證此行為實屬鬧板,
組務對此看法也表示認同與尊重。
同理,也請板務於新的判決公告中一併詳細說明判決標準,以示公信。
4.
最後,申訴人身為前任甚至開板板主,
無法控制自身情緒,缺乏和板友理性對談以及維護板面秩序之觀念
且水桶期間不宜使用分身繼續發言,
身為有經驗之人,此概念實為常識,
組務對此深表遺憾。
希望此次事件後雙方皆能放下成見,
使貴板能朝正確方向前行。
由於本案內容龐雜,
開放兩造就仍有疑問之處以條列方式回文提問,
組務將盡力回應。
作者: jackervator (jokerlin)   2017-06-22 15:05:00
您好 我有一事想請問:在判決原申述人水桶後,版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