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2] Broad_Band板板主修訂現行新式板規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23-02-28 18:24:20
※ [本文轉錄自 canandmap 信箱]
作者: KillerLi (.)
標題: Re: 檢舉teras多次違反Broad_Band板板規
時間: Wed Feb 22 09:02:48 2023
您好:
針對您的疑慮
就本次修改板規相關考量說明回覆如下
1. 板規1.1部分:
".....(含推文)"文字為本次新增,
而"...刪文並將文章移置回收區"是為原板規中的文字
確實有您提到的問題,將修改說明推文違規處理方式
可能的做法為備份文章後鎖定文章。
2. 板規五:
a. ..."惡性攻擊人身"此項在原板規即存在,本次修訂板規僅拿掉後方"文"
(原板規內容為"...惡性攻擊人身文";修訂後為"...惡性攻擊人身")
即包含推噓文之意
另 "惡性攻擊人身" 並不少見,文字說明參考維基百科定義:
指溝通對話時,攻擊或批評對方個人因素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
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加上"惡意"實則除非板友本於惡意進行對話討論,否則當然希望回歸理性對話
b. "其他無合理理由確信為真之言論" 精神並不在於證明行為人所說是否真實發生過
而是必須提出依據某些情報、資料或是新聞報導,盡一定調查資料真實性的義務,
如此便構成"合理理由確信為真"要件
再次強調,板規存在目的是為了讓板上討論有一個基本規範
且如您所說,寬頻板並非即時熱門看板,規範或名詞並不希望過於缺乏彈性
當然會視需要與必要性漸次修訂完善
c. 5.2~5.4相關罰則,有些在原板規中已有相同規範,因板規五相關情事對看板
討論影響層面較大,如一再違規,在列入永久禁聲前給予兩次機會,應屬合理
但您提到的比例原則,是一個非常好的建議,在本次板規修訂實行一段時間後
將納入未來修訂板規時的參考。
不好意思,因非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但再次謝謝您不吝提供寶貴意見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 ※ 引述《KillerLi (.)》之銘言:
: : 您好:
: : 目前已修訂並公告版規
: : 主要修正版規第五點,涵蓋不可發表 "其他無合理理由確信為真之言論"
: : 並新增5.3(主文) & 5.4(推文) 違規罰則
: : 並自即日起施行
: : 未來如您發現相關違規情事
: : 再勞煩協助檢舉
: : 再次感謝您的反應
: 另外,本人對於修訂後板規有異議,理由為以下:
: 一、板規1.1的說明含糊不清
: 公告中說有修訂(含新增)板規1.1、5、5.2~5.4 等板規
: 但板規1.1 中
: 1.1 經板友檢舉或板主判定不符合本板討論範圍之文章(含推文),將刪文並將文章移至
: 回收區。
: 請問推文一旦違規,板主除了警告/水桶,還要將違規推文移除是嗎?
: 另,推文如何移至回收區?
: 二、板規5描述不知所云
: 板規5 描述中
: 5 本板嚴禁灌水、注音、惡性攻擊人身、其他無合理理由確信為真之言論。
: 惡性攻擊人身是什麼?人身攻擊?引戰?挑釁?鬧板?無建設性推文?
: 本人看過多數看板之板規,均無惡性攻擊人身相關事項
: 還請說明此詞語之意涵
: 另外請舉例說明,何謂「其他無合理理由確信為真之言論」?
: 什麼樣的推文算有合理理由?又合理的標準為何?
: 一時無法證明真偽之推文如何判定?
: 當下為真,事後卻被推翻為偽,請問板主如何處理?
: 三、罰則過重,不符比例原則
: 板規5.2~5.4新增累犯的罰則,惟內容中出現累犯一次水桶一年,兩次累犯永久水桶之
: 罰則
: 5.2 未經推噓文者同意,於文章中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者,初犯
: 列入看板禁聲名單一週,再犯列入看板禁聲名單一年,超過兩次違規列入看板永
: 久禁聲名單並加送劣文一篇。
: 5.3 於文章中違反本規定者,初犯列入看板禁聲名單一週,再犯列入看板禁聲名單
: 一年,超過兩次違規列入看板永久禁聲名單並加送劣文一篇。
: 5.4 於推噓文中違反本規定者者,初犯列入看板禁聲名單一週,再犯列入看板禁聲名單
: 一年,超過兩次違規列入看板永久禁聲名單(前述違規計次以推噓文所屬文章計算,
: 同一文章計一次)。
: 本人認為,寬頻板並非即時熱門看板,且多數文章與推文均為正常討論
: 板上違規情事在一年內的次數為個位數,甚至多年內未有人違規過
: 何以要將累犯一次使用者處以一年的水桶?又何以將累犯兩次以上使用者處以永久水桶?
: 這已違反比例原則中侵害最小原則及衡平性原則之要點
: https://lawplayer.tw/blog/p/proportionality
: 請板主給予本人適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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