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Comm板主RG5678不公並判決無效

作者: eyecolor (欸)   2020-12-15 09:23:22
※ 引述《RG5678 (MCX)》之銘言:
: 4/18 板規更新,不符合申訴人所說沒有公告
: #1UcmTGqq (MobileComm)
: 5.修正3-A-3/3-A-4友站一詞
: (3).在非公告及置底閒聊文中討論本板相關領域之友站
: (非手機板/檢舉版以外的所有事物)版務站務、友站規範者,水桶1個月。
: (4).在公告文或置底文章中討論友站(非手機板/檢舉版以外的所有事物)版務時
: ,該內容必須有助於版務運作之討論,若內容無助於版務運作者水桶20天。
: (擷取部分內容)
我就是以最新版規去看
版規所謂的討論一詞就是在版"討論"其他版之版規
而討論一詞定義很清楚
"討論"一詞之國語辭典定義為
"探討研究、尋求結論。"
也就是需有探討研究,並且互相回覆尋求結論。
如果您要重新加註除了"討論"之外的版規
那應該更改版規為
"討論.論及或任何聊天等形式之談論"
之類的文字獄版規
很抱歉我並沒有想要討論根本不可能討論的跨版水桶
純粹只是諷刺用語,完全無意,而且對方根本沒有與之討論
相反的,
如果您要用論及或任何聊天等形式之談論就違反該條版規的延伸定義
把我水桶
那您應該一視同仁將下面推文有談到任何型態的他版務推文應要一率水桶
執行您的文字獄
怎麼可以自行定義討論之名詞解釋後延伸版規,
而要延伸版規不止沒有重新公告不打緊,
連延伸版規後的其他違規都視而不見,
單純只是針對我個人延伸版規?!
: 1.並非斷章取義
: 根據 [證五] MobileComm板主RG5678不公並判決無效
同上說明,斷章取義延伸版規定義
以下您的證六跟其他說明根本無法解釋我根本沒有討論到他版版務之事實
您要定義版規,請重新公告改寫
以目前規定就是要"討論"
討論一詞國語辭典解釋得很清楚
: : 推 elery : 這不是四處一直在各版推文裡跳針黑單別人的老阿姨 12/04 0
8:
: : → elery : ? 原來不是只有我覺得他很吵太好了 12/04 0
8:
: 未有所指,若後續該id有類似推文,會檢視是否依板規判決
: 他版版務 請見上述3-a-3 說明
: : ====
: : 已經經由說明他版站務後引發推文討論,但卻未見版主處理
: : 並且有人已經提到了老阿姨之嚴重挑釁之言論也未見版主主動處理...
: 老阿姨一詞並未達到3-b-1
: : 也有違反
: : 3-b-1版規
: : " (1).對象為板友個人或群體或特定使用者群之人身攻擊或嚴重挑釁之言論,如:腦
殘?
: : 智障、低能等(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用詞),水桶2個月以上。
: : "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人身攻擊一詞
泛指人身攻擊則是刑法之公然污辱以及毀謗二罪...
這是人身攻擊所涵蓋的刑法型態
而公然污辱裡面是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既然版規有規範人身攻擊不行,
那麼用刑法的標準法條也是合情合理適用
因為所謂的人身攻擊就是涵蓋刑法所指妨害名譽跟公然污辱以及毀謗等罪
首先我是個人並非可受公評之對象
刑法第310條規範為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而310條也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以其前後語氣可得知為不認識之網友
並且意圖散布於眾涉於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之非事實之用詞.
故意毀損人名譽之事實很明顯..
與版規的規定人身攻擊或嚴重挑釁已經吻合
另外也涉及公然侮辱之人身攻擊樣態.
公然定義應該是沒什麼問題..
以下面律師解釋
"沒有指明具體的事實,但目的是會讓人在精神、
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
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
嘲笑、舉動,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包含負面形
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算"
https://reurl.cc/R1NRjn
該言論既非事實而且已經讓我極度不舒服.
並且根本非他應該論及之事情
故該言論很明顯就是人身攻擊中的所有定義,但版主卻不為之
以上該點為版主不公平處理並自行重新定義版規亂水桶之回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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