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關於上篇群組長公告違規事項之自清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3 17:33:20
上篇群組長基於個人隱私的理由刪除我多篇溝通文章
但參照PttLaw之#11PhstD5第六條說明如下: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3 20:51:00
證據資料,在小組版,指的是與版主的溝通過程。與非PTT公務人員的任何信件,只有violation可以視為證據與其他人討論什麼內容,就算跟總統水球討論國政大事,只要與版主/版規無關,就都是無關此案,其他人的意見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版主與申訴者的意見。除非其他人是聯名申訴。另外,我在信件中,看到消費者ID、看到健康狀況、看到很多與PTT無關、可能有人不願意公開的事情。個資,跟隱私是兩回事。我是完全不懂,對板規有意見,為什麼是跟其他人爭執...能決定的只有版主,能審的只有小組長以上。能提供站規與法律之間的解釋者,只有PTT法務部。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3 21:54:00
對呀,我也不懂為何到最後都是我和業者溝通...因為一開始我發的群組信件是給DC_SALE版的三個版主,然後其中的K版主有回信給我,然後如同我轉發在此版上的信件一樣,他說問了業者之後得到沒有違法之虞,然後我才貼條文給K版主,而後面我也有說我不介意把我的信件轉給業者看,因為信件有一些法律信息,然後群組通告就從版主群+某一賣家這樣...但後面就變成我和業者討論了,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但即使如此,我和該業者也達成一定共識,該業者其實很有誠意的說在後續的文章會標註退貨的事項,所以我就把這結果告知版主群,並請版主們在版上公告或是在版規做修正,如此簡單訴求我也不知道為何遲遲沒下文。至於至於隱私部分,如果是個人身體狀況部分不願公布我當然可以接受,只是該信件有我們討論法條的訊息,也屬於證據之一,我是確認並沒有業者個人的電話.姓名.住址之類的才會貼出。所以癥結點就在於版主要我跟業者討論開始的,如果版主在過程中認識到版上有違法的情形,做出修正或是參與討論也就不會有後續只有我和業者討論的怪事發生。但我覺得這些都不重要,重點是為何版上明知有錯還不修正?即使我已經多次提醒仍無效果,這也是我此次申訴的原因。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4 00:30:00
我說過個資跟隱私是兩回事,貼個資就不只是刪文了在版務部(戰高下轄於版務部)所有證據,都僅限與版務人員針對版務的交流。我覺得重點在,你覺得版規要怎麼寫才對,版主沒照你的說法去走。那麼你最快的途徑是問法務部。你、版主、小組長、我都不是法律人,只有法務部有學法專業的幹部....你的問題就算繞了兩個月到我手上,我還是會去法務部問專業的,只是多繞兩個月。但無論如何,你要走正規程序層層上樓,那正規程序就是溝通信只有跟版主的對話(且針對版務)屬於證據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4 00:38:00
對於隱私部分我是贊成你的見解,但我當初會貼出來的原因是版主要我跟業者做溝通,但溝通的過程我群組通告仍然包括版主,因為就像我那些信件中所說,我認為版主有知悉的義務,這樣說吧,如果我沒把那些信件貼出,其實外人很難知道整個過程,這也是我權衡之下才整個貼出的原因。不過既然刪除了,我也接受就是了,現在就看小組或群組覺得有必要的情形下我再私信吧。至於你說的只有法務部可以做判決,可也要經過正常程序上去,而我正在做這麼一件事情...不然如果有捷徑可以跳過這繁瑣程序我當然樂意接受,只是我覺得這其實也不用到法務的事情為何要浪費這麼多站務資源很不能理解...明顯違法的事情不是本來就不該出現在版上嗎?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4 01:12:00
老實說,你們兩個溝通過程完全都是廢話...無論你或者對方的法律見解都沒用阿,這種案子基本邏輯是你認為違法 聯集 站規:違法不能PO =>版規沒禁止=違反站規那麼整個事情的重點就在於,有權解釋站規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版務站長mousepad 另一個是法務部所以一開始就很莫名其妙,你講了半天,他講了半天但很抱歉,我都不信。這個問題在板務層級就該送法務部諮詢了。現在到小組,那就由小組長去諮詢吧...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4 01:18:00
應該這麼說,其實PTTLAW有明定站規違反我國法律者無效,所以我從頭到尾都覺得這件事情其實不用搞得這麼複雜,有違法且明顯違法的情形下在版規的層級本來就可以過濾掉了,例如在性版如果鼓勵性侵或強暴他人不是一件很難令人理解的事情嗎?所以相同的在DC_SALE裡面的買賣文就明顯違法了,這部分業者自己也說像消基會詢問過了,也得到上游廠商的證實確實違法,那既然大家都知道違法還要浪費資源層層向上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個奇杷...我也知道我和業者溝通的內文都是廢話(阿都明顯違法,我當然覺得他上游廠商講的都廢話),但我還是耐住性子解釋給他聽,並且信件往來一直都把版主群加入通告,目的也是主要解釋給版主聽,但版主整個置身事外,那試問這些信件(有把版主群納入通告)是否是板務溝通的一部分?到底是我侵害隱私呢?還是因為版主的原因而使得溝通過程變得畸形?照理講我根本討論的對象一開始就不是設定某某業者,我也對該業者抱持高評價,畢竟他很有誠意的解決疑慮,但即使過程畸形,我也照版主指示和業者溝通之後把結論告知了,但還是不見版上有作任何的公告或是修正,這才是問題所在...我講一個例子好了,之前在菸版的版規也沒有禁止不得討論菸品的文章,結果害到一些版友吃到衛生局的罰單,說違反菸害防治法必須要處以罰鍰,剛好本人即是受害者之一。當時也走行政程序很久,我是不希望這種事情重複發生啦,搞到最後一票人法院見不是很奇怪...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4 15:46:00
你對違法的理解,可能跟法務部不同網路罵人違法,是這個行為違法所以禁止。但網路聲稱我要去偷東西,並沒有違法,而是真的偷東西了才會違法。#1CbG5NvR (Violation)同理。我賣你東西(假設我是燦坤 不是私人),強調不退貨,這件事沒有違法。而是當你真的跟我買了,書面通知我要退貨,而被我拒絕時,我此刻才違法。#1HQE-4ER (ComGame-Plan) 請看第一點。這件事情我之前騷擾法務部一段時間諮詢過...但我同時也說,沒違法一樣可以禁止,這就看站方考量簡單來說,"發文行為"本身就違法的,PTT都得禁止,其它的... 法務部/站長說了算XD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4 16:10:00
我是不知道我和PTT的法務有什不同,但我親身的經歷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網路規範最好不要踩到現實法條的紅線。我當時去衛生局陳述意見時,那些官員根本不鳥你知不知道菸害防治法,也根本不鳥你是不是故意或無意踩到所謂的廣告菸品法條,他只確認你的身分並且認定你有關鍵字就算是廣告,然後你就被告知罰鍰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然後你再來主張PTT有版主版規呀,怎麼都沒相關提醒和規定讓網友討論菸品觸法呢?一切都太晚了,因為法條不會跟著PTT法務走,是跟中華民國法律走,所以我的看法很簡單,版規有義務盡到保護版友的提醒責任。不然DC_SALE哪天真有消費糾紛,我可以主張我在版上已經提醒消費者該有的權益,然後版主疑似包庇業者,所以通通拉進來一起攪和...而且法條也不是你說的真要去做了才真的算犯法,很多法條是有罰未遂的,也就是你有了動機即使最後目的沒達成還是有罰則,這部分恐怕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其實上面講的也不太對,未遂是有付出行動但沒達成目的,但有些情況是你嘴巴說說也會有事,例如我今天說要去殺了你,但實際狀況我只是嘴砲,但你心生畏懼,這就變成恐嚇。扯這麼多要講的就是我不能理解在買賣相關的版上把不對的事改正有這麼困難嗎?如果是大家對法條的正確性有存疑,我也沒看版主或是小組長或是站方做任何詢問的動作,虧我在早期信件就有建議版主可以問一下消保會或是警察機關,都可以提供免費諮詢,阿還是沒人鳥我呀...這年頭真的莫名其妙,好像出來講話的都先被質疑再說,質疑是不是來亂的,質疑是不是有目的,怪哉...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6 00:15:00
#1CbG5NvR (Violation)你應該先看過判例,就會知道你說的跟此判例不同菸害防制法,是你貼文"講菸"時就會違法(以衛生署觀點)就像貼文"徵緣交"就違法,而不必真的徵到。而"宣稱"去做違法的事情,這個"宣稱"的動作是不違法的除非這個"宣稱"的動作觸犯其它法(例如你說的恐嚇)根據我長年使用各大型交易平台的經驗pchome/yahoo無論拍賣或購物中心,條款也都是違法的,但十幾年來不動如山....你說他契約違法會被什麼罰?什麼都不會。 只是抵處無效而已講難聽點,PCHOME的退貨條款說不能拆不能用,但你告下去就算你拆了用了,也照樣能退。但他就那樣寫,一樣沒違法當然,無論如何這種爭議,還是法務部說了算,群組長無權解釋站規,為了避免多繞無謂的圈圈,我直接去問法務部比較省事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6 00:25:00
恩我知道你的意思,但你看消保官去解釋法條時,他們會稱業者所訂不能退貨之規定恐有違法之虞,當然就像你說的他們頂多只是抵觸無效,但解釋還是會稱違法之虞這樣。當然如果群組長這邊可以直接詢問法務我是樂見其成,避免曠日費時的程序。然後我當然知道菸害防制法和消保法不同,我舉那個例子只是說明PTT法務不能確保你在網路行為就不觸法,就像我說的菸版當時風氣可以討論菸品不代表就是政府可以允許你在菸版討論菸品就免於受罰。相同的在DC_SALE稱郵寄或配送不能退貨當然也是違法的,只不過違反消保法的罰則就像你說的規定無效(或稱牴觸無效),這都要看條文怎麼規定,但我用意是爭取消費者應有的權益,並且也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如果能在版規就規定,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呀。題外話,你說的Violation那篇文章我有去看,不過那篇主要意思是說該名作者在HATE版宣稱有偷東西不代表他真的現實中就有偷東西,講得沒錯呀。因為竊盜罪需要事證才能定罪,所以在網路自白當然無法確定有無犯罪,這和我此次申訴的消保法不同,因為業者的作為確實已經觸法,沒什麼舉證的問題。只不過他犯的法在消保法裡面的處罰就是主張無效而已。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5-06 18:07:00
跟那個案例一樣呀業者"真的不給退貨"時才會違法,說說並不會...跟小偷的案例是一樣的XD。這個問題小組長已經去諮詢法律專業 以及法務部了我也在奢求法務部的好心人答覆XD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7 01:47:00
OK麻煩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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