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化身股市老師報明牌!台南法警狠撈533萬

作者: midas82539 (喵)   2024-04-28 19:17:32
※ 引述《strlen (strlen)》之銘言:
: 1.分享自己的總經看法
: 2.分享自己解盤心得
: 3.分享產業趨勢觀察
: 4.分享個股看法
: 5.分享自己持股
: 6.開課教學總經知識產業分析技術分析
: 7.開訂閱會員分享更深入的股市相關知識
期貨交易法 第82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112條第五項第五款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你甚至還可以跟金管會檢舉: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7780
至於檢舉是否構成違法要件,那麼首先你必須舉證出對方「營業」
舉幾個例子,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以優惠價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原價1,500元之價格販售臺指期
「盤前規劃」課程"
"收取學員付款至由其擔任負責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名價格開設「當沖一日班」,另於108年不詳時間起
至108年底止,在附表一所示等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名價格開設
「假日實戰班」課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3055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也是呈現一種很常見的誤區:
「那我去券商當營業員,我就可以開課教人收學費營業嗎?」
只要你不是該券商期貨顧問部,但你從事期貨顧問收費的營業行為,只要被舉證檢舉
"開設「選擇權進階班(每人收費新臺幣{下同}9,900元)」、
「操盤手養成班(每人收費66,000元,後調整為40,000元)」、
「全方位1對2培訓班(每人收費75,000元,後調整為70,000元)」、
「全方位頂級培訓班(每人收費100,000元,後調整為90,000元)」等
選擇權交易教學課程"
"於108年3月起至109年6月止,則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新北市捷運頂溪站、永安市場站及景安站附近等處所內;
其授課按班別以一對一、一對二或團體教學等方式授課"
最後被查扣,由檢察官舉證:
"共向學員收取學費總計2,201,060元"
那這些學費最終還是會被列為不法所得而沒收。
「那我在line上面創社團騙別人說我有顧問證照,讓別人匯款讓我代操就行了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就很典型的,誆騙說自己有證照,但代操期貨虧損後跑路被告的案例。
拉回來:
: 1.分享自己的總經看法
: 2.分享自己解盤心得
: 3.分享產業趨勢觀察
: 4.分享個股看法
: 5.分享自己持股
: 6.開課教學總經知識產業分析技術分析
: 7.開訂閱會員分享更深入的股市相關知識
相信你已經很清楚違法要件是在於有收費的「期貨顧問營業行為」
故6這個被曾經付錢,甚至單純看到廣告有明顯違法事證去檢舉,
那麼你最終還是會被告,學費也會被沒收。
相對地12345只要沒有收費,基於檢舉人也難舉證你有顧問收費營業事實。
只要你不要收費,那就不違法。
至於7本質上跟6一樣。如果你是有考上期貨分析師,並任職券商的期貨顧問部門
擔任分析師或研究員,公司也同意你開訂閱會員,那才會相對沒問題。
必須要注意的是,單純你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CSIA)證照是沒有用的,
你還要待在金管會核可發許可證的公司或券商才能在合法的保護傘內。
不然被檢舉基本上就是等著被起訴了。
作者: tonsofdamage (巨量的傷害)   2024-04-29 02:45:00
那我問像( IEObserve 國際經濟觀察)這種要訂閱付費才能看得內容,這種又有沒有違法?那財經M平方這種呢?我看這些都採到的樣子啊!?
作者: FreedomTrail (FreedomTrail)   2024-04-29 06:28:00
M平方沒教期貨吧?
作者: tonsofdamage (巨量的傷害)   2024-04-29 08:51:00
台灣管這麼嚴,美國好像都不管,整個自由市場競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