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板主上任預告+板規修正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4-30 14:17:46
主旨:新板主上任預告+板規修正事項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一三號
說明:
甲:新板主上任
經調整徵選報名期限(註一),查除了 rayccccc 和aloness 兩人之外,並無其他使用者
參選;又經板主查核,確認兩人均符合出任板主的資格,因此按「板主徵選流程」公告(
註二),將向組務申請新板主上任,後續流程一併交由小組處理。
乙:板規調整
為使板規執行更完善、符合時宜,茲對股票板、股檢板板規進行編修,並各別進行子版本
更新。變動前後內容臚列如下:
A:股票板
一、板規 1-2-9
┌────┬──────────────────────────────┐
│ 修正前 │ 轉錄新聞請移除原看板推文,違者依板規 4 相關條款處分。 │
├────┼──────────────────────────────┤
│ 修正後 │ 不得發表由投顧業者發表之新聞、專欄及社論, │
│ │ 違者以板規4-3 處分。以其他分類規避者,亦然。 │
├────┼──────────────────────────────┤
│ 理由 │ 按日前之投票結果(註三),調整此條文。 │
│ │ 原有「轉文應刪除他板推文」規範,將改由板規 4-1 論處。 │
└────┴──────────────────────────────┘
二、板規 1-3-1
┌────┬──────────────────────────────┐
│ 修正前 │ 本分類提供"操作手法"、"經驗分享"、"教學"等較偏檢討或分享類 │
│ │ 的文章, │
├────┼──────────────────────────────┤
│ 修正後 │ 本分類提供「操作手法」、「經驗分享」、「教學」等較偏檢討或 │
│ │ 分享類的文章,不希望有其他性質的文章寫到這一區。 │
├────┼──────────────────────────────┤
│ 理由 │ 經查 Assisi 前板主在編修板規時,將部分文字肆意刪除, │
│ │ 故在本次修訂時,一併勘誤補正,同時進行標點符號編訂。 │
└────┴──────────────────────────────┘
三、板規 1-4-1
┌────┬──────────────────────────────┐
│ 修正前 │ 此分類適用詢問解惑股票交易相關事務或交易策略,如: │
│ │ 1. 交易策略優劣或比較。 │
│ │ 2. 親友過世的股票處理。 │
│ │ 3. 資券回補、斷頭或除權息、申購處理。 │
├────┼──────────────────────────────┤
│ 修正後 │ 此分類適用詢問、解惑股票相關事務,如: │
│ │ 1. 系統軟體問題 │
│ │ 2. 交易策略優劣或比較 │
│ │ 3. 親友過世的股票處理 │
│ │ 4. 資券回補、斷頭或除權息、申購處理 │
├────┼──────────────────────────────┤
│ 理由 │ 在前期板規中,「系統軟體問題」本是可用「請益」分類發文詢問 │
│ │ 的,然而不知何故已消失,因此在本次編修時加回來。 │
└────┴──────────────────────────────┘
四、板規 1-4-3
┌────┬──────────────────────────────┐
│ 修正前 │ 請勿於本板詢問手續費、選擇券商、看盤軟體、交割異常相關問題 │
│ │ ,違者依板規 4 相關條款處以警告一次與砍文處分。 │
│ │ 券商手續費與選擇券商請恰 Broker 看板, │
│ │ 看盤軟體問題或交割異常請洽營業員。 │
├────┼──────────────────────────────┤
│ 修正後 │ 請勿於本板詢問手續費、選擇券商、交割異常相關問題, │
│ │ 違者處警告一次、刪文處分。 │
│ │ 券商手續費與選擇券商請洽 Broker 看板,交割異常請洽營業員。 │
├────┼──────────────────────────────┤
│ 理由 │ 為避免在修正板規 1-4-1,產生不定性衝突,故修正此條文。 │
│ │ 此後發文詢問「看盤軟體」者,將不予處分; │
│ │ 但仍請使用者留意,如有特意推廣特定看盤軟體之情事者,仍將以 │
│ │ 板規 4-3 處分。 │
└────┴──────────────────────────────┘
五、板規 1-5-5
┌────┬──────────────────────────────┐
│ 修正前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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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 不得轉載不具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董監資格之人員的社群媒體貼文, │
│ │ 違者板規4-1 處分,嚴重者以板規4-3 處分。 │
├────┼──────────────────────────────┤
│ 理由 │ 為減少藉由「情報」文偷渡廣告之嫌疑,新增此條文。 │
└────┴──────────────────────────────┘
六、板規 1-6-2
┌────┬──────────────────────────────┐
│ 修正前 │ 盤中閒聊 交易日上午 08:30 ~ 同一交易日下午 13:45 │
│ │ 盤後閒聊 交易日下午 13:45 ~ 下一交易日上午 08:30 │
├────┼──────────────────────────────┤
│ 修正後 │ 盤中閒聊 交易日上午 08:30 ~ 同一交易日下午 14:00 │
│ │ 盤後閒聊 交易日下午 14:00 ~ 下一交易日上午 08:30 │
├────┼──────────────────────────────┤
│ 理由 │ 日前已表明,此係單一板主在任時的暫時性措施(註四); │
│ │ 隨著人力問題即將獲得解決,故把「盤後閒聊」的發文時間調回十 │
│ │ 四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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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板規 1-6-6
┌────┬──────────────────────────────┐
│ 修正前 │ 其餘未盡事項同樣受板規4之所有規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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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 連假期間閒聊 │
│ │ 在國定假日、補班日期間,使用者得視情形另發「盤後閒聊」文, │
│ │ 內容得不受板規 1-6-2 限制 (但仍受板規 4-4 所規範)。 │
├────┼──────────────────────────────┤
│ 理由 │ 依板友建議,為避免類似先前兒童節、民族掃墓節(清明節)連假 │
│ │ 期間,因板規限制而無法另發「盤後閒聊」文再次出現,故新增此 │
│ │ 規範。原有條文將順延為板規 1-6-7,未因此而廢止。 │
└────┴──────────────────────────────┘
八、板規 2-1
┌────┬──────────────────────────────┐
│ 修正前 │ 本板板規執法範圍僅限本看板文章(含簽名檔)與推文, │
│ │ 包含文字、縮圖網址所示圖片、網址所示非個人化內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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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 本板板規執法範圍僅限本看板文章(含簽名檔)、投票建議與推文 │
│ │ ,包含文字、縮圖網址所示圖片、網址所示非個人化內容等。 │
├────┼──────────────────────────────┤
│ 理由 │ 「投票建議」(即在「馬路探子」的選情報導文中出現的內容)亦 │
│ │ 屬板上發言之一環,但查現行板規顯有不足之處、容易造成漏洞, │
│ │ 故修正此內容。 │
└────┴──────────────────────────────┘
九、板規 3-9
┌────┬──────────────────────────────┐
│ 修正前 │ 經檢舉之案件板主須在 14 日內受理,請待檢舉 14 日後再至股檢 │
│ │ 版詢問進度。 │
├────┼──────────────────────────────┤
│ 修正後 │ 經檢舉之案件板主須在七日內受理,請待檢舉七日後再至股檢板詢 │
│ │ 問進度。 │
├────┼──────────────────────────────┤
│ 理由 │ 為增進處理效率,故調整應受理之時效。 │
│ │ 另為避免疑義,調整後的「受理」不等同於在股票板發表公告的時 │
│ │ 限,如認定某一案件有錯綜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 │
│ │ 虞,在說明後得予以緩衝期間以展開討論。但倘若在待議期間,再 │
│ │ 發生違規行為且被檢舉,將按板規 4-0 加重處分。 │
└────┴──────────────────────────────┘
十、板規 3-10
┌────┬──────────────────────────────┐
│ 修正前 │ 每個ID每天可提出至多5則檢舉。每篇檢舉文需為同一文章或同一 │
│ │ 作者。超過額度之檢舉板主得不受理。濫用檢舉制度者,板主群將 │
│ │ 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濫訴者之檢舉 │
├────┼──────────────────────────────┤
│ 修正後 │ 經查有濫訴、誣告行為者,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其檢舉 │
│ │ 。此犯行構成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
│ │ 1. 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
│ │ 2. 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
│ │ 3. 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但於原發文者編修文章時,不在此限│
│ │ (板主可以查到編輯記錄) │
│ │ 4. 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者 │
├────┼──────────────────────────────┤
│ 理由 │ 原板規據查未隨著股檢板的設立而廢止,然經查「濫訴」行為隨處 │
│ │ 可見(且本板亦曾發生疑似事件),故按習慣法調整為定義之用, │
│ │ 希冀藉此能減少被檢舉人的困擾及板主群誤判的可能。 │
└────┴──────────────────────────────┘
十一、板規 4-1
┌────┬──────────────────────────────┐
│ 修正前 │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刪文。 │
│ │ 依文章格式發文為一看板之基礎要求,排板則是為使閱讀者方便閱 │
│ │ 讀,發文是要給人看,若連排板都不願意,何必發文佔用版面。 │
├────┼──────────────────────────────┤
│ 修正後 │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版致使閱讀困難者、轉錄他板 │
│ │ 文章未移除推文者,刪文。 │
│ │ 依文章格式發文為一看板之基礎要求,排板則是為使閱讀者方便閱 │
│ │ 讀,移除推文是表示尊重各板不同板風之意,若連這些都不願意做 │
│ │ 到,何必發文佔用版面。 │
├────┼──────────────────────────────┤
│ 理由 │ 將原板規 1-2-9,改隷至本條。 │
└────┴──────────────────────────────┘
十二、板規 4-4
┌────┬──────────────────────────────┐
│ 修正前 │ 注音文、空白文、一行文、兩行文、文章過短、無意義文章等,水 │
│ │ 桶一週。 │
├────┼──────────────────────────────┤
│ 修正後 │ 注音文、空白文、一行文、兩行文、文章過短、無意義文章(不含 │
│ │ 網址)等,水桶一週。 │
├────┼──────────────────────────────┤
│ 理由 │ 明文規定把「網址」排除在有效字(行)數之外。 │
└────┴──────────────────────────────┘
十三、板規 4-5-2
┌────┬──────────────────────────────┐
│ 修正前 │ 髒話、不雅用詞: │
│ │ 泛指國罵等使人不舒服用詞。 │
├────┼──────────────────────────────┤
│ 修正後 │ 髒話、不雅用詞: │
│ │ 泛指國罵等使人不舒服用詞。但如從語意上可得知非針對特定人士 │
│ │ 或群體者,得不予處分。 │
├────┼──────────────────────────────┤
│ 理由 │ 調整執法標準。 │
└────┴──────────────────────────────┘
十四、板規四總則(處分累進原則補述)
┌────┬──────────────────────────────┐
│ 修正前 │ 1. 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 │
│ │ 內有處分之公告,依本原則累進之。 │
├────┼──────────────────────────────┤
│ 修正後 │ 1. 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 │
│ │ 內有處分之公告,且所違反的板規與當時相同,依本原則累進 │
│ │ 之。 │
├────┼──────────────────────────────┤
│ 理由 │ 不分條文一律累進,可能會發生「違背比例原則」的問題;且從設 │
│ │ 定水桶記錄進行查詢時,亦能得知受處分人被禁言之緣由(因申訴 │
│ │ 成立而解除水桶時,亦同),舉例: │
│ │ │
│ │ 04/28/2023 20:25:23 laptic 暫停 ******* 發言,期限為 7 天 │
│ │ 理由: 4-5-2 │
│ │ 04/30/2023 11:12:45 laptic 解除 ******* 的禁言限制 (距原期 │
│ │ 限尚有 6 天) │
│ │ 理由: 改判解桶 │
│ │ │
│ │ 因此修正本條文。 │
└────┴──────────────────────────────┘
┌────┬──────────────────────────────┐
│ 修正前 │ 2. 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 │
│ │ 處分較重者計。 │
│ │ 例:若同時違反 4-1 砍文和 4-3水桶一周,則處刑則較重者水 │
│ │ 桶一周。 │
├────┼──────────────────────────────┤
│ 修正後 │ 2. 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 │
│ │ 處分較重者計。如為短期內連續違規,且遲誤不可歸責於板主 │
│ │ (依板規 3-9)時,以基本罰則倍數累計的方式計算應受處分 │
│ │ 之期間(「刪文」、「警告」罰則除外)。 │
├────┼──────────────────────────────┤
│ 理由 │ 為應付發生連續違規且無法即時對應的情況,新增「以基本罰則倍 │
│ │ 數累計」的規定。 │
└────┴──────────────────────────────┘
B:股檢板
一、板規 2-1-3
┌────┬──────────────────────────────┐
│ 修正前 │ 板主受理檢舉案後,應在推文依照編號逐條作出判決, │
│ │ 完成判決後請S文表示受理中,並於當日公告並執行水桶, │
│ │ 執行後請M文表示結案。檢舉的判決由一位板主認定即可。 │
├────┼──────────────────────────────┤
│ 修正後 │ 板主群受理檢舉案後,應以S文表示受理中, │
│ │ 並在推文依照編號逐條作出判決。 │
│ │ 檢舉案採相對多數決,最後判決者請在執行後M文表示結案; │
│ │ 如認定達到違規標準者,亦應於當日公告並執行水桶。 │
├────┼──────────────────────────────┤
│ 理由 │ 為讓檢舉案「合議制」能有法源根據,修正此條文。 │
└────┴──────────────────────────────┘
二、板規 2-1-6
┌────┬──────────────────────────────┐
│ 修正前 │ (新增) │
├────┼──────────────────────────────┤
│ 修正後 │ 如認為檢舉理由不充分或需對造釐清案情者, │
│ │ 板主群得視情形要求檢舉人補充修正,或傳喚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
│ │ 時效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
│ │ 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應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
├────┼──────────────────────────────┤
│ 理由 │ 為避免處理檢舉案時,因獨斷、偏頗認定而導致權益受損, │
│ │ 故新增此條文。此後請檢舉人留意,應確保論證充足後才提案, │
│ │ 否則板主群得請求補件。 │
└────┴──────────────────────────────┘
三、板規 2-1-7
┌────┬──────────────────────────────┐
│ 修正前 │ (新增) │
├────┼──────────────────────────────┤
│ 修正後 │ 違規文章如遭刪除,推文底下檢舉得不受理。 │
│ │ 是否具有釣魚情事,於檢舉文章下採多數決認定。 │
├────┼──────────────────────────────┤
│ 理由 │ 新增「釣魚保護條款」,精神同「證據排除法則」。 │
│ │ 白話來說,在違規文章下發表疑似違規推文者,板主群得判定是否 │
│ │ 要依既有板規,判斷推文者是否應受水桶處分。 │
└────┴──────────────────────────────┘
四、板規 2-2-5
┌────┬──────────────────────────────┐
│ 修正前 │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訴 │
│ │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
├────┼──────────────────────────────┤
│ 修正後 │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於本板受到水桶處分等), │
│ │ 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訴,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 │
│ │ 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
│ │ 如需進行私信申訴,應以通告信之方式寄達板主群,並循股檢板申 │
│ │ 訴格式發文。板主群在完成討論後,由其中一人負責答覆信件。 │
├────┼──────────────────────────────┤
│ 理由 │ 按前板務站長之判決(註五),「使用者於板務系統之申訴權益, │
│ │ 不因申訴過程中程序性的錯誤、違規或秩序上的干擾而受剝奪。」 │
│ │ 故即使於本板受到水桶處分,而導致無法在板上發文申訴(進行處 │
│ │ 分溝通),仍應保障其申訴權益,不因看板處分而受到侵害。爰此 │
│ │ ,調整前述規範。 │
└────┴──────────────────────────────┘
五、板規 2-2-6
┌────┬──────────────────────────────┐
│ 修正前 │ (新增) │
├────┼──────────────────────────────┤
│ 修正後 │ 經半數板主同意申訴並改判者, │
│ │ 其已受之水桶處分期間得留至下次再發生違規時扣抵。 │
├────┼──────────────────────────────┤
│ 理由 │ 為減少申訴成立時產生的「冤獄」問題,新增此規範。 │
└────┴──────────────────────────────┘
上述調整案自新板主上任起逕付施行。
在前兩個星期內(至五月十四日)為宣導期間,違反新修訂之規範者得從輕論斷(如警告
處分),請各位使用者務必詳閱內容,以免誤觸。
註一:原定至二月十二日為止,後延長至四月廿八日。
註二:#1WhcKDg7 (Stock)
註三:#1aJGEeJe (Stock)
註四:#1aBP09hl (Stock)
註五:#1ReeLWvv (BoardCourt)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3-04-30 14:34:00
板主很認真 推建議板規可以轉到股檢板置底那個…1-2-3有限新聞評論要30字以上 這部份還是希望明確定義一下30字是包含網址、英數字?還是正體中文若包含英數字 是一個單字還是一個一個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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