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板規修正討論 (4.3 版本)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號
說明:
因應目前只有單一板主在任的局面,同時為使板規執行更符合時宜,擬對部分股票板、股
檢板板規進行編修。
茲將部分草案臚列如下,以供諸位使用者參考:
一、調整檢舉案的處理流程
為避免板主在按檢舉人的說明作懲處時,造成偏頗、獨斷行事等質疑的出現,將對作
業流程進行修訂。簡言之,調整後的流程如下所述:
┌────────┐
│ 使用者提出檢舉 │
└────────┘
↓
┌────────┐ ┌────────┐
│ 板主檢查檢舉文 │ → │ 不符格式者在四 │
│ 內容是否合規 │ │ 十八小時內修正 │
└────────┘ └────────┘
↓ │
┌────────┐ │
│ 板主傳喚被檢舉 │ ←─────┘
│ 對造到案說明 │
└────────┘
↓
┌────────┐ ┌────────┐
│ 被檢舉人在七十 │ → │ 對內容有疑問時 │
│ 二小時內回應控 │ │ 板主得請檢舉人 │
│ 訴內容 │ │ 補充意見 │
└────────┘ └────────┘
↓ │
┌────────┐ │
│ 板主依雙方說明 │ ←─────┘
│ 作出判決 │
└────────┘
*被檢舉人如未在時限內說明,將視作放棄答辯,板主得逕依現有證據進行判斷。
二、處理檢舉案的時效
按現行板規 3-9,「經檢舉之案件板主須在十四日內受理,請待檢舉十四日後再至股
檢版詢問進度」,據查為前板主於未經報備的情況下即擅自進行的修正(原版規範為
「七日內」)。因此想聽取各位的意見,是要維持現有的「十四日內」,還是要恢復
回本來的「七日內」?得到的反饋意見,將作為修訂時的參考之用。
三、每日檢舉次數限制
按現行板規3-10,「每個ID每天可提出至多五則檢舉,每篇檢舉文需為同一文章或
同一作者。超過額度之檢舉板主得不受理」,此段經查為在股檢板設立前便已存在之
規範,然而未隨之而修正或廢止。是此,擬將該條調整作「濫訴」定義之用,然詳細
內容還須各位提供意見。
目前板主規劃的文字內容,如下:
「經查有濫訴行為者(包括但不限於X日內累計無違規之檢舉案達Y篇以上、經主觀
認定有誣告 (如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憑空杜撰違規內容以誤導板
主處分、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 犯行等),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
拒絕受理其檢舉。」
(其中X、Y數值,現階段有待審視)
四、新增備援機制
在有三位板主的理想情況下,難免會遇到有板主因現實生活忙碌,而無法處理檢舉案
的事,因此在原有的輪值制度之上,將新增「職務代理人」制度,以便在未能於時限
內完成處理時進行介入,待事後瞭解後再恢復原狀。換句話說:
┌───────┬─────┬──────┐
│ 文章編號尾數 │ 值勤板務 │ 職務代理人 │
├───────┼─────┼──────┤
│ 零一至三三 │ laptic │ A 板主 │
├───────┼─────┼──────┤
│ 三四至六六 │ A 板主 │ B 板主 │
├───────┼─────┼──────┤
│ 六七至零零 │ B 板主 │ laptic │
└───────┴─────┴──────┘
*上述內容以「板務輪班制度執行」公告(即「一一一年股簡字第七零二號」)為藍
本,但也可改為按日、按週等方式處理。其餘詳情將待新板主上任後再議。
五、加嚴「新聞」分類的執法標準
近年來發現部分使用者以無關經濟、股市的新聞為題材,在股票板發文並於心得中硬
提相關之內容,其中以國內外政治類、戰事類(如台海情勢、俄烏戰爭)尤其嚴重,
因此將調整板務作為,以期制止無關新聞造成推文筆戰的情形持續出現。
如對本草案有意見、或認為有其他待修板規者,請在推文中提出,或至股檢板以「板務」
分類反映。板主將在蒐集足夠回饋後,擇日(預定在本公告發出的一、兩週後)公佈修訂
結果並正式施行之,謝謝各位。
Stock 板主 laptic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