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聯發科工程師跳槽挨告洩密「1年沒工作」求償326萬結果出爐

作者: B0858B   2021-07-01 09:48:42
原文標題:聯發科工程師跳槽挨告洩密「1年沒工作」求償326萬結果出爐
(請勿刪減原文標題)
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30/A7VUMOWWURE5DGW4CAIPWSV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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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年6月30日13:15
(請以原文網頁/報紙之發布時間為準)
原文內容:
聯發科徐姓工程師2014年跳槽一家香港商公司後,遭聯發科控告複製、洩漏營業祕密,還
依競業禁止條款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獲准,禁止徐男在新公司上班,檢方後來雖將徐男不起
訴,但他因此一整年無法工作,反告聯發科求償損失300多萬元。高等法院認為聯發科與
員工簽的競業禁止條款「空泛且漫無標準限制離職員工工作權,無效」,判賠徐男1年薪
資損失198萬餘元。
徐男提告指稱,他從2007年起受僱於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
Clock Tree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2014年4月離職後,同年6月去香港商某公
司擔任顧問,並負責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不料聯發科明知他沒有重製、洩漏營業祕密
,也沒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卻惡意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他於2016年4月19日
以前在新公司工作,造成他從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9日無法工作,形同失業12個月

另外,徐男還被聯發科控告洩漏營業祕密,遭調查局搜索,當時各媒體也報導此事,徐認
為聯發科惡意向媒體透露訊息,侵害他工作權與名譽權,應登報向他道歉並賠償精神慰撫
金,加上失業12個月的損失,徐男共向聯發科求償326萬餘元。
高等法院認為聯發科當初與徐男簽的契約,約定他離職2年內不得從事與聯發科有業務競
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不僅沒有明定職務類型,連競業禁止的區域、對象、
職業活動範圍,都不具體明確,「空泛且漫無標準地限制離職員工工作權,危及徐男經濟
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
此外,法官認為聯發科要求徐男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沒有任何補償,卻禁止他離職後以專
業能力去別家公司工作,限制他轉業權利,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規定
,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至於聯發科指稱徐男複製、洩漏聯發科營業祕密,高院認為相關刑事案件檢方已認定罪嫌
不足,將徐不起訴,甚至聯發科也撤回告訴,可見徐男既沒侵害聯發科營業祕密,也沒違
反競業禁止條款,因此判決聯發科應賠償他1年無法工作的損失198萬餘元。
至於徐男要求的精神慰撫金及道歉,高院認為當時聯發科沒有提供訊息給媒體,媒體也沒
報出徐男名字,因此駁回徐男這部分的請求。可上訴。
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僅僅因為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未给予任何補償,只因這類完全不重要的小事,法院就判競
業禁止條款無效。然而,法院徹底忽略了,公司經營者和股東,才是員工離職的最大受害
者。公司不因為員工離職而向離職員工求償,公司董事和股東就已經很吃虧了,員工竟還
反過頭來反咬競業條款無效,中華民國勞動法令該改一改了
作者: encoreg57985 (@@)   2021-07-01 15:47:00
沒補償沒給對方權利卻要對方盡義務的條款 無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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