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南山人壽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 金管會開罰760萬元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4-29 17:17:54
原文標題:
南山人壽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 金管會開罰760萬元
原文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95005.aspx
發布時間:
2021/04/29 17:02
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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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宣布,南山人壽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存有重大缺
失等多達8大項缺失,宣布重罰新台幣760萬元並開罰6項糾正。(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9日電)
金管會保險局宣布,南山人壽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存有重大缺
失等多達8大項缺失,宣布重罰新台幣760萬元並開罰6項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表示,在對南山人壽進行金融檢查時,發現南山人壽信用
卡檢核及控管機制有缺失、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有重大缺失、資金運用作業有內控缺失
、辦理不動產投資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辦理保全業務及申訴作業處理未完備、
辦理法人投保作業未落實核保、辦理系統開發作業未落實規範、辦理委任經理人聘任作業
也未審慎執行評估。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南山人壽有多項重大缺失,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決
定開罰新台幣760萬元並核處6項糾正。
(編輯:潘羿菁)
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前情提要:#1RONjCfH (Stock)、#1Vw-LvPO (Stock)
還真有膽在無證照的情況下,提供投顧服務啊……
不過是說,時隔兩年半才罰保險公司,還真是想不通其幕後概念到底為何呢。
本次裁罰說明如下:
一、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
5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所訂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等措施未有效發揮功能,且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存有重
大缺失:
1、南山人壽清查107年9月至109年6月期間,查有保單係業務員且非為保單關係人以信用
卡代他人繳交保險費,惟該公司對於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之作業規定、控管機制,均未對持
卡人是否為保單關係人予以審核控管,不利公司檢核信用卡持卡人作業,且該公司所建立
防範保險業務員持有或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之內控作業顯有缺
失,致發生122位業務員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代刷保險費情事,交易筆數高達558筆,繳費
金額高達7.79億元,並發生於多家分公司,非屬單一個案,情節重大。該公司於109年6月
即接獲疑似有業務員代保戶刷卡繳保費情事,惟直至109年7月始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及
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該公司未實際瞭解保戶繳交保費之資金來源,相關洗錢防制檢核機制
亦未能主動發現,顯示該公司所建立之辨識、衡量及監控洗錢交易機制欠完備,不利落實
執行保戶審查作業。
2、除上述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遲延外,該公司於109年3月發現保單佣獎發放異常,惟未即
時瞭解,且該公司於109年6月知悉公司人員自行塗改保戶開立支票票期,惟上開事項均遲
至109年7月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又該公司於109年6月即知投資國外股票有異常情形
,並處分持股損失金額高達37百萬歐元,惟遲至109年8月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而該
公司於通報後又表示誤選通報案件類別,未審慎評估通報案件適用類別。鑒於本會前於
108年5月30日就該公司重大偶發通報判斷機制存有重大缺失予以裁處,惟該公司仍發生未
即時通報情事,顯示該公司對於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處理之即時性及警覺性輕忽鬆散,該公
司重大偶發事件之判斷及通報處理作業存有重大缺失。
3、綜上,上述事實同時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
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6點,以及洗
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一重裁罰規定
,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整。
(二)辦理資金運用、資產管理及風險管理等作業,經查該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下列缺
失事項,涵蓋投資前、中、後之內控機制作業,重大影響投資管理之健全運作:
1、該公司辦理國內債券ETF投資及交易作業,對持有國內債券ETF部位,未明訂單日交易
量之控管指標;針對採次級市場賣出交易,未於分析報告評估採次級市場與初級市場基金
贖回作業之成本效益,亦未敍明決策過程評估因素;另該公司雖定期於風管月報揭露前十
大債券ETF持有部位,惟尚未建立集中度及流動性管理之控管機制,以致於出現107年12月
份於次級市場出售每單位價格低於每單位淨值,以及107年5月、12月及108年2月分別有當
日賣出張數占市場成交量逾98%之情事,不利於集中度及流動性風險控管。
2、該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作業,其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簡稱投審會)於107年至108年間
數次決議通過提高投資長授權額度至投審會授權額度,不利投審會審議功能發揮,且未就
實際債券ETF交易需求,研議修訂其內部授權規則所訂投資長授權額度,又投資長依前述
授權核決之投資案,未建立事後提報投審會核備之機制,以致於107年11月至12月間集中
買進一檔債券ETF至持有部位占該基金規模99.9%,不利投審會控管風險,另該公司辦理
國內外股權商品買賣業務,有經投審會於103年2月及106年3月間提高個股累計投資金額上
限,惟未訂定適用期限亦未定期檢視,不利個股風險額度之控管。
3、該公司未依所訂投審會組織規程向投審會提出審核議案、投資策略所需資訊,且對於
資產配置重要項目,未就未來投資方向提出投資策略,另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未確實依內
規所訂職責控管資產負債管理作業,且未就國際板債券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研擬具體因應
措施或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不利風險管理委員會瞭解相關風險情形。
4、綜上,上述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
鍰180萬元整。
(三)辦理不動產投資,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按本會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所訂之「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
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第3目規定,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按取得時
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
準。經查該公司取得素地,已逾五年未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核與保險
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100萬元整。
(四)辦理保全業務及申訴作業之處理,有未落實執行審核或改善控管計畫未完備:
該公司108年3月至109年1月間受理旅行平安險業務,對契變文件未確實審核是否為要、被
保險人或持卡人親自簽名,即准予承保,辦理保全作業所訂作業規範未明訂應留存之檢核
紀錄,不利作業遵循,以及對於保全作業疏失,所致申訴案件之改善及加強管控計畫未完
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
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五)辦理法人投保作業,有未落實執行核保程序及留存審核佐證資料:
該公司107年12月間受理同一法人為公司董事投保,對於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投保目的
不一致,未向業務員確認,不利評估保戶投保實際目的,以及辦理具保單價值準備金商品
要保人由法人變更為自然人案件,未留存相關審核佐證資料,不利確認變更要保人仍符合
原投保之目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六)辦理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
該公司辦理開放系統(Open System)之系統開發、程式修改作業,未依系統開發手冊辦
理,額外夾帶其他系統變更需求,不利功能面、資訊安全面、個人資料保護面進行評估及
測試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七)辦理委任經理人聘任作業,有未審慎執行評估作業:
該公司董事會108年7月間通過聘任2位委任經理人,有評估案關人員未具保險專業知識或
保險業工作經驗,惟以符合行為時「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第1項第4
款「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規定,而予進用之情形
,對保險業負責人聘任程序,未執行審慎評估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
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
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八)該公司辦理防火牆規則維護作業及針對應蒐集、監控之系統稽核軌跡或日誌紀錄有欠
完整、對原提報董事會討論之不動產投資開發案,未將有重大變更相關評估報告及可能影
響提報董事會討論、對於國際板債券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與影響未充分向風險管理委員會
說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未訂定個股篩選標準,私募基金投資後管理作業,未追蹤原
因並即時控管,未對出售私募基金業務訂定作業流程及檢核控管措施、分層負責表之制定
程序有欠周延,以及辦理遠端監控機制、弱點掃描作業欠完整等缺失事項,核有有礙健全
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6項糾正。
四、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公司辦理資金運用、資產管理及風險管理、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聘任經理人,
以及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及保單收費作業等事項,應確實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
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建立當責之企業文化,健全
公司治理與經營。
(二)保險公司辦理保全業務之處理,應確實建立審核信用卡持卡人身分是否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保單關係人之機制且落實執行,以及辦理法人保戶核保作業,應確實評估保戶
實際投保目的,落實執行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以避免衍生金融消費爭議。
作者: FncRookie001   2021-04-29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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