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業員之死】金管會開罰凱基證336萬、暫停分公司經理執行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24 17:50:32
【營業員之死】金管會開罰凱基證336萬、暫停分公司經理執行業務半年
1.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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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224/6AXZT6IXJJDCLP5KFDN5GROMPI/
2.原文內容:
https://i.imgur.com/MAjJ9w7.jpg
凱基證券營業員日前因代客操作失利墜河身亡,金管會開罰凱基證336萬。資料照片
凱基證券之前爆發分公司賴姓營業員替客戶代操失利墜河身亡,對此,金管會今天對凱基
證券做出懲處,金管會表示,凱基證券及該公司邱姓經理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善盡督導
管理之責,對凱基證券警告及罰鍰336萬元,並命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姓經理6個月證券期貨
業務執行。
金管會表示,凱基證券分公司賴姓前業務人員2018年間以替客户申購基金為由並保證獲利
,誘使客戶匯款至其銀行帳號;2019及2020年間與人約定代操期權,且提供賴員資金,再
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户進行期貨交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與客户有資金
往來,2018年於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有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
單等違規情事。
凱基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禁止業務人員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
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對客作贏利之保證、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金往來
,本案賴員有違規情事,公司未落實督導業務人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之情形

另分公司邱姓經理自2016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且業務量有過
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
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相關簽核主管甚而於
2018年4月份起進一步調降賴員期貨交易手續費,以利其從事交易,該公司對經理人有督
導管理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且「分公司內部人交易異常檢核表」揭示賴員帳戶有異常交易時,邱姓經理未就賴員之說
明判斷其合理性,並記錄分析排除異常之理由,對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流於形式。
金管會表示,賴員股票帳戶與客户交易標的經常性相同,邱姓經理未能彙總分析賴員與客
户帳戶交易情形,以查明賴員是否有利用他人帳戶交易之情形。
「內部人交易明細資料」揭示賴員在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未使用公司內部
網路位址委託下單,邱姓經理未就此異常情事深入了解並留存紀錄,以及公司未確實辦理
篩選同位址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對期貨「防制客戶委託交易狀況
表」產出屬賴員帳之可疑交易,相關簽核主管未解釋賴員帳戶經常出現大額交易情形之合
理性。
由於邱姓經理於任職期間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又其身為賴員前揭違規行為時之
分公司經理人,未落實督導賴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自2016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
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
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及於賴員申請
調降期貨交易手續費時,未就其交易及損益情形加註意見,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之情形。
針對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
邱員及賴員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合計處以336萬元罰鍰。至於邱姓經理未落實執行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賴員未善盡負責人督導管理之責,命令公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及
期貨業務之執行。
(廖珮君/台北報導)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之前的事件,對於凱基證券而言,結果大概不痛不癢?但也希望他們能加強監理,別再有
第二次了吧……
註:說明文補充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
制度,且對於邱員及賴員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處分如下:
1、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處分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
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
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6)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
。(7)合併。】
2、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96萬元罰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處240萬元罰鍰,合計336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邱員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賴員未善盡負責人督導管理
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公司停
止邱員6個月證券及期貨業務之執行。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表示,現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已訂定營業員代操防
制相關內控內稽機制,包括證券商應確認客戶有無委託事實及確認是否為本人下單,其中
屬電子下單者,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等,鑑於本案係營業員與民眾簽訂操作
期貨之協議書或約定書,與民眾約定代操,且係由民眾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
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此與過去由客戶委託營業員在客戶帳戶違規代操態樣有所不同,為
防範證券商營業員再次發生類似違規情事,將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增列防範營業員違法代操及強化法令遵循效能之內部控制制度
等強化監理措施。
作者: inconspicous (sometimes)   2020-12-24 17:58:00
在台灣有三百萬不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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