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神鬼理專涉A客戶近3億元 高院列6大羈押禁見理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1-27 12:26:12
1.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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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64136
2.原文內容: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1/27/3364136_1_1.jpg
台新銀行理專周勵宏(左)羈押禁見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理專周勵宏,被控在10年間利用信任關係,A走客戶近3億元,直到客戶
發現水單有異,向台新查詢,始知上情。台北地檢署日前發動搜索與約談,訊後依違反銀
行法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周勵宏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審理後發現周勵宏曾跟
家人討論脫產、並收受移民訊息,有6大應羈押禁見的事由,駁回抗告。
高院整理出北院准押的裁定,認為周勵宏有6大必須羈押禁見且無法以其他手段替代的理
由。首先,依相關證人證言、卷證資料,足認周勵宏涉犯銀行法的特別背信、洗錢防制法
的洗錢、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嫌疑重大;其中特別背信罪
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重罪,而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串供、滅證的高度可能性。
其次,周勵宏涉嫌挪用的款項甚鉅,所為供述與證人的證言歧異甚大。第三,周男承認曾
刪除、隱匿相關訊息、要求未到案證人隱匿相關資料,尚另有相關證人多名未到案。第四
,友人曾傳送投資移民、取得護照訊息。第五,周與家人論及如何脫產、保留犯罪所得。
最後,以上的這些情形,與周勵宏被揭發的時間甚為緊接,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
、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再審酌他所涉犯罪事實
對社會的危害性,可認本案尚在偵查中,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自由權侵害較輕微
的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足認有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
綜上,高院認為原審據此裁定羈押周勵宏,並禁止接見、通信,屬適當且具有必要性,經
核均無違誤,駁回抗告,不得再提。
周勵宏抗告主張,於偵查中已主動提供手上所有與銀行業務有關的文件,且手機、電腦亦
均已扣押、相關帳戶亦經調查,證人已作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
又投資移民訊息是被告友人自行傳送,且他已被限制出境、出海,無從逃亡。他是為了保
住房子讓父親居住,及籌措賠償客戶的款項,才與家人論及處分財產事宜,另亦開立本票
試圖償還款項,無逃亡之虞。
全案爆發後,周勵宏自稱A來的錢全部拿去玩期貨,投資失利,無法如數償還,被害客戶
恐血本無歸。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還敢抗告啊……?
既然明知己身涉案情節嚴重,那為何當初還要監守自盜?而且,金管會對於台新銀行(台
新金子公司)的懲處,目前尚未能知曉呢!
作者: The4sakenOne (透明人間)   2020-11-27 12:38:00
一樓笑死
作者: super1314159 (你有多久沒看台灣團體了?)   2020-11-27 14:04:00
酸勞動部的通通都是4%賤處 噁心 想黑我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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